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吉中行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新财,住磐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德海,住磐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农业局,住所地磐石市人民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富江,局长。
上诉人王新财诉被上诉人马德海、磐石市农业局农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行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 上诉人王新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新财的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新财撤回上诉。
诉讼费50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李 寅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