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与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张秀华、吕宗月、吉林市船营区越北林业工作站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5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船行初字第54号

原告张义,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松江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 区长。

第三人张秀华,女,住吉林市昌邑区。

第三人吕宗月,男,住吉林市。

第三人吉林市船营区越北林业工作站。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和平路89号。

负责人韩国刚,站长。

原告张义诉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张秀华、第三人吕宗月、第三人吉林市船营区越北林业工作站林业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义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义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韩广臻

审判员  惠宪民

二0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夏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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