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涛与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酬勤劳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5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船行初字第57号

原告郭涛,男,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李建洪,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松江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玉,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斌,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第三人沈阳酬勤劳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东路融兴家园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贾大智,该公司经理。

原告郭涛诉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沈阳酬勤劳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涛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郭涛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韩广臻

审判员  惠宪民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夏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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