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船行初字第57号
原告郭涛,男,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李建洪,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松江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玉,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斌,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第三人沈阳酬勤劳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东路融兴家园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贾大智,该公司经理。
原告郭涛诉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沈阳酬勤劳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涛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郭涛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韩广臻
审判员 惠宪民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夏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