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敏与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化集团吉林市星云化工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5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船行初字第39号

原告于敏,女,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张雪源,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玉,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斌,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第三人吉化集团吉林市星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棋盘经济管理区黎明路东盛路6号。

法定代表人于广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振军,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敏与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吉化集团吉林市星云化工有限公司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敏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于敏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韩广臻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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