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吉中行初字第53号
原告葛金山,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原告葛金山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 原告葛金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金山的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金山撤回对吉林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其中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李 寅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