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金山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吉中行初字第53号

原告葛金山,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原告葛金山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 原告葛金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金山的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金山撤回对吉林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其中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李 寅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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