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吉中行初字第1号
原告尉仕君,住磐石市。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人民路1633号。
第三人磐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三楼。
原告尉仕君诉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周晓东
审判员 于晓峰
审判员 钱 岩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