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秀珍、冷雪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4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吉中行初字第11号

原告佟秀珍 ,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冷雪,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原告佟秀珍、冷雪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周晓东

审判员  于晓峰

审判员  钱 岩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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