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吉中行初字第49号
原告李秀艳,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原告李秀艳诉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