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吉中行初字第56号
原告永吉县一拉溪镇莲安村三社,住所地该村。
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滨北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盖东平,县长。
第三人永吉县一拉溪镇莲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
法定代表人李忠文,该村主任。
原告永吉县一拉溪镇莲安村三社诉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永吉县一拉溪镇莲安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裁决一案,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 寅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