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方君,住桦甸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桦甸市人民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夏茂军,市长。
牟方君因与桦甸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纠纷不服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开庭审理之前,牟方君以其与桦甸市人民政府已自愿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牟方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牟方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寅
审 判 员 于晓峰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