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吉中行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128-1号。
法定代表人:邸杰宜,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涛,住吉林市。
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因与陈涛医疗保险行政受理纠纷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3)船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期间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该局履行原审判决,受理“陈涛要求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寅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