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文与农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行立终字第189号

行 政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凤文,男,1939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兰学忠,男,1939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相臣,男,1949年9月17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晓伟,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魏志良,男,1964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国顺,男,1951年1月28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福臣,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国民,男,1964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曲占国,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上诉人李凤文等9人因与农安县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立初字第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凤文等人上诉称,2006年和2007年东五里界村农民承包田被农安县政府分批强行征用。作为工业园区用地,共计234公顷,补偿费暂定为每平方米20元。当时政府承诺,以后征地补偿费提高,政府再补发。2009年政府继续在东五里界村征用工业用地,但每平米20元补偿费。农户不领钱不给倒地,2010年政府又上调到每平方米25.65元。有部分农户领取了补偿费。但大多数农民不认可。2011年政府又把补偿费提到每平方37.05元。同时又给领取25.65元的农户补发了差额。据此我们要求政府补发差额款,一是政府有诺言,二是工业用地,三都是东五里界村农民承包田。国家发放给农民的粮食直补款。先期被征地农民的粮食直补款从2008年就没给至今。但2010年被征地农民的粮食直补领取到现在。我们请求农安县人民政府给予解决和处理。1、我们反映问题的书面材料如何递交到县政府,政府的大门不让进,又没有接待窗口,唯一是通过县信访局,因为县信访局是通往县政府的一个阶梯,各级信访机关有转送,协调处理督促等义务。2、我们亲自递交县信访局第一份材料时间2015年5月19日,并且通过邮局又寄去了第二份材料给县信访局,农安县信访局签收的时间是2015年5月21日并于6月2日转交政府,县信访局档案室有记录,而不是裁定书上所写的8月19日,另外我们第一次到中法的时间是2015年9月2日。3、各级政府处理问题是30天至60天,最长延长至90天是国家的规定,我们从5月19日至8月31日去过县信访局无数次,催要农安县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县信访局领导和工作人员也无数次和政府部门沟通,但是农安县人民政府始终没能拿出处理结果,如果农安县人民政府拿出结论,即使我们认为不合理,我们可以到上级政府请求协调处理,也不至于将县人民政府诉至法院,中法裁定书说我们“要求县信访局给与答复和处理”是错误的看法和结论,县信访局是县政府的窗口有督促,协调处理的义务。4、当前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关注民生,对政府及相关的领导干部,在职责上的不作为、乱作为、胡作为提出了严厉的指责。我们向农安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问题都是民生问题,早在2007年开始实施《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其中民生问题该办不办将被问责,农安县人民政府在解决民生问题上不作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为依据不给立案,我们认为此依据跟我们起诉农安县人民政府不作为毫无关系。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请求农安县人民政府对我们提出的问题给以答复和处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凤文等人向农安县信访局递交的材料,系李凤文等人向农安县信访局提出的信访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一条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李凤文等人的诉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天蓝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

代理审判员    孙妍

二○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齐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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