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吉中行初字第10号
原告王福任。
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永吉大街24号。
原告王福任诉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周晓东
审判员 于晓峰
审判员 钱 岩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