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满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系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副镇长,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 管 平
审判员 张丽梅
审判员 杜凌飞
二○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