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贾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8:3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412号

罪犯贾平,男,1953年2月23日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辽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52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贾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贾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1999年至2002年,在担任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科技处处长、副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涉案赃款已被追缴。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二监区参加烧水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5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贾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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