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丽梅
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
人民陪审员 王宪章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