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12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丽梅

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

人民陪审员  王宪章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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