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吉丰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志强,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公民身份号码:21060419590630033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五龙背镇毛绢厂住宅10-1-2中门。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月21日被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3年2月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桂芝,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640226362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街和平小区14号楼4单元1楼中门。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3年1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同年3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任海涛,男,1960年3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公民身份号码:21060419600308031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暂住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街和平小区14号楼4单元1楼中门(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3年1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同年3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诉(201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强、李桂芝、任海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忠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强、李桂芝、任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份,吸毒人员赵亮(已判刑)让被告人李桂芝联系购买冰毒, 李桂芝遂将此事告诉给同居男友被告人任海涛后,任海涛与辽宁省丹东市的同乡朋友被告人张志强联系,张志强表示在收到款后将冰毒送到吉林市。2012年9月25日,李桂芝将赵亮给其的6400元人民币在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江北支行汇到张志强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590520222910)里,2012年9月26日,张志强携带10克冰毒乘车送到吉林市,任海涛与张志强一同到赵亮家中,张志强将冰毒交给赵亮。
2013年1月29日上午,吸毒人员赵亮(已判刑)电话告知被告人李桂芝有人要买冰毒,李桂芝从家中携带5克冰毒乘出租车到吉林市丰满区的欧亚商都门前,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冰毒5克,毒资人民币4 100元。当日14时30分许,公安民警依法对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和平小区14号楼4单元1楼中门李桂芝、任海涛住宅进行了搜查,搜出毒品冰毒12.83克,吸毒壶一个。以上冰毒均系李桂芝、任海涛为贩卖而从张志强处购买。
案发后,被告人任海涛于2012年1月29日21时15分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志强于2012年1月31日18时15分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被告人张志强、李桂芝、任海涛供述和辩解,证人赵亮、宋颖颖证言,搜查笔录3份、辨认笔录10份,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冰毒(照片)、吸毒壶、毒资、手机,抓捕经过、人口信息、毒品称重说明、毒品移交回执单、农行账户明细查询、通话情况说明、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志强、李桂芝、任海涛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志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贩卖毒品数量应为9克左右,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李桂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帮忙联系购买毒品,家中搜出的12.83克冰毒是赵亮欠钱顶给自己的,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任海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 辩称不知道家中搜出的12.83克冰毒来源,并表示认罪。
三名被告人针对其辩解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吸毒人员赵亮(已判刑)让被告人李桂芝联系购买冰毒,李桂芝明知赵亮系为贩卖而购买冰毒仍将此事告诉给同居男友被告人任海涛,后任海涛与辽宁省丹东市的同乡被告人张志强联系,张志强表示在收到款后将冰毒送到吉林市。2012年9月25日,李桂芝将赵亮给其的6 400元人民币在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江北支行汇到张志强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590520222910)里,2012年9月26日,张志强携带10克冰毒乘车送到吉林市将冰毒交给赵亮。
2013年1月29日上午,吸毒人员赵亮(已判刑)电话告知被告人李桂芝有人要买冰毒,李桂芝从家中携带5克冰毒乘出租车到吉林市丰满区的欧亚商都门前,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冰毒5克,以及毒资人民币4 100元。当日14时30分许,公安民警依法对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和平小区14号楼4单元1楼中门李桂芝、任海涛住宅进行了搜查,搜出李桂芝为贩卖而非法持有的毒品冰毒12.83克及吸毒壶一个。
案发后,被告人任海涛于2012年1月29日21时15分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志强于2012年1月31日18时15分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任海涛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志强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志强供述和辩解:其与任海涛是同乡,2012年9月末,任海涛给其打电话说要10克冰毒,并要送到吉林市,说是每克600元,要求任海涛先把钱打到其银行卡上。之后任海涛给其汇了6 400元钱,收到前后其以每克550元的价格从刘德利处购买冰毒50克,分成小包,并从其中一包中取出3克左右冰毒,并掺入辅料凑够10克。第二天做大巴车晚4时30分左右到吉林市,后打车到任海涛的麻将馆,并与任海涛及其同居女友(李桂芝)一起吃晚饭。晚饭后,其与任海涛一起到他朋友家(赵亮),女的,是个老太太,家也在任海涛家的小区,其把毒品交给这个女的,晚上住在小浴池,第二天坐大巴车回丹东了。证实被告人张志强经被告人任海涛介绍,于2012年9月25日收到经银行汇买毒品款6 400元,并于次日乘车至吉林市,与被告人张志强一同将10克冰毒卖给赵亮。
2、被告人李桂芝供述和辩解:其认识赵亮,是朋友关系,与任海涛是同居关系,任海涛与赵亮之后也认识了,通过其与赵亮在麻将馆聊天,知道赵亮贩卖毒品。2012年5、6月份,其向赵亮借款一万元,之后没几天赵亮找其要钱,并说要去外地进冰毒,之后没几天赵亮又回来找到其,并说现在进的货不好,赵亮知道任海涛在丹东能搞到毒品,让其和任海涛说说帮赵亮在丹东进点毒品(冰毒)。之后其就与任海涛说,任海涛当时不同意,其说赵亮都借咱们钱了,人挺好的,帮帮她吧。任海涛说帮忙给丹东的朋友联系一下再说。2012年10月份左右,任海涛在丹东的朋友张志强来吉林市,当天晚上其、任海涛、张志强一起吃的饭,当时不知道张志强来吉林干什么,后来听任海涛说是来给赵亮送毒品的。这一次是其通过银行给任海涛汇款的,于2012年9月25日,汇了买毒品的钱6 400元。2013年1月29日上午,赵亮联系其到江南欧亚商都门口将5克毒品卖给一个男子,给了4 000元钱,之后刚上出租车要离开,就被公安抓了。家里的12克冰毒是赵亮欠钱,抢来要顶账的。证实被告人李桂芝明知赵亮系为贩卖而购买毒品,仍通过被告人任海涛为赵亮联系购买冰毒,于2012年9月25日通过农业银行汇款向被告人张志强汇购买病毒款6 400元,用于购买冰毒,后通过任海涛知道张志强来吉林是给赵亮送冰毒的;于2013年1月29日上午通过赵亮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桂芝至江南欧亚商都门前以4 000元价格将5克冰毒卖给一男子,并被当场抓获;家中12克冰毒系为贩卖而持有。
3、被告人任海涛供述和辩解:其与李桂芝是同居关系,认识赵亮和张志强,并把张志强介绍给她们买卖毒品,为了张志强能挣钱,才给介绍的。其平时不吸毒。2012年9月26日下午四点多,张志强坐大客车从丹东来吉林,其去车站接的张志强。后两人一起到赵亮家送货,当时赵亮家里还有一个男子负责验货,该男子抽了几口说还行,赵亮用天平称货。因为其与张志强联系时说带三、四克验验货,张志强说货没有问题,但是最少10克,一般都是按照汇去的钱数给拿货。从赵亮家出来以后请张志强吃的饭,当时李桂芝也去认识了一下,后来李桂芝因为麻将馆有事先走了。晚上张志强自己在浴池住的,第二天回的丹东。证实被告人任海涛明知被告人张志强贩卖毒品而为其介绍,并于2012年9月26日一同将毒品送至赵亮家中。
4、证人赵亮证言:其在麻将馆认识李桂芝,任海涛是李桂芝的男朋友,张志强是任海涛领来的朋友,给其送冰毒。2012年9月25日,其要买冰毒,600元/克,其给李桂芝6 400元,400元是车费,李桂芝汇款。2013年9月26日张志强和任海涛17时左右来其家中送货,当时李艳国也在。李桂芝卖冰毒被抓这次,是其因为生气要整李桂芝,正好有人要买冰毒,其就给李桂芝打电话让李桂芝去,800元/克,买5克,共4 000元,就想让公安抓她。证实赵亮经被告人李桂芝、任海涛介绍,于2012年9月25日李桂芝汇款给张志强,于2012年9月26日以每克600元价格从被告人张志强处购买6 000元冰毒,另给张志强400元车费;2013年1月31日赵亮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桂芝以4 000元价格贩卖冰毒5克给他人,因生气想让公安机关抓李桂芝。
5、证人宋颖颖证言:其与张志强是同居关系,与张志强一起吸毒,知道张志强贩毒。2013年1月31日其与张志强在家里,张志强接到任海涛的电话,说任海涛媳妇要来取货,张志强说行,大约16时30分左右,其与张志强准备去见任海涛媳妇,张志强在楼下给他的上线打电话说准备好了吗,对方说准备好了,张志强说先看看对方准备多少钱,然后再看给她多少货(毒品),然后就一起打车到丹东市客运站,在如意餐厅门口被警察抓获。证实宋颖颖知道被告人张志强贩毒,以及其与张志强被公安抓获的经过,被告人任海涛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张志强。
6、搜查笔录3份,证实公安机关对张志强、李桂芝、赵亮家进行搜查的情况,从张志强家中搜查出吸毒壶一个、塑料袋一个及释放证明书;从李桂芝家中搜查出冰毒约12.83克、吸毒壶一个及人民币4 600元;从赵亮家中搜查出吸毒壶一个。
7、辨认笔录10份,证实姜红宇辨认出赵亮;李桂芝辨认出赵亮;张志强辨认出赵亮;张志强辨认赵亮家中毒品交易地点;张志强指认赵亮住址及毒品交易地点;李桂芝辨认赵亮住址及毒品交易地点;任海涛赵亮住址及毒品交易地点;李桂芝辨认汇款地点;赵亮辨认出任海涛及张志强。
8、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被依法收缴的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9、冰毒(照片),证实收缴冰毒(甲基苯丙胺)情况。
10、吸毒壶,证实收缴的吸毒工具情况。
11、毒资,证实被告人李桂芝贩卖冰毒获得赃款4 100元。
12、手机,证实被告人张志强、李桂芝、任海涛用于联系买卖冰毒的作案工具。
13、抓捕经过,证实三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均系被动到案,任海涛电话联系张志强在丹东市汽车客运站后门交易,公安民警将张志强抓获。
14、人口信息,证实三名被告人的自然信息,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5、毒品称重说明,证实当场收缴冰毒重量5克,李桂芝家中收缴冰毒重量12.83克。
16、毒品移交回执单,证实所扣押毒品已经移交给禁毒支队。
17、农行账户明细查询,证实李桂芝用其银行卡给张志强汇出买毒品钱6 400元。
18、通话情况说明,证实三名被告人间通话情况。
19、通话详单,证实三名被告人相互联络买卖毒品的情况。
20、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志强有前科劣迹,系毒品再犯。
21、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志强于2010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构成累犯。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强、李桂芝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销售,被告人李桂芝、任海涛明知被告人张志强、吸毒人员赵亮(已判刑)贩卖毒品而为其居间介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志强曾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志强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海涛在案发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强、李桂芝、任海涛自愿当庭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志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
二、被告人李桂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
三、被告人任海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
四、依法将涉案赃款4 100元人民币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昊
代理审判员 武 洋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卢秋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