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4)长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48岁,吉林省长岭县人。系被害人张某乙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某某,44岁。系被害人张某乙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22岁。系被害人张某乙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2岁。系被害人张某乙之子。
附带民事被告人兆某某。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被告人王某某,吉林省长岭县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季某某、刘某某、张某丙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季某某、刘某某、张某丙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起诉。
审判员 葛柏林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张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