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5:11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吉林省长岭县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强奸罪,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连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4日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本屯赵某甲家还打气筒,见赵某甲一人独自在家仓房前面喂小鸡,徐某某从赵某甲身后用手搂住赵某甲脖子并说“我都要憋死了,让我玩一下不行吗”,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赵某甲挣脱后回屋把门划上后,徐某某才离开。2013年8月26日,赵某甲到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将徐某某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日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本屯赵某甲家还打气筒,见赵某甲一人独自在家仓房前面喂小鸡,徐某某从赵某甲身后用手搂住赵某甲脖子并说“我都要憋死了,让我玩一下不行吗”,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赵某甲挣脱而未得逞。2013年8月26日,赵某甲到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将徐某某抓获。被害人赵某甲因惊吓入院治疗,被告人徐某某赔偿医疗费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013年8月3日早上5点多钟,他去赵某甲家还充气筒,当时赵某甲在他家仓房前喂小鸡,他走到身后,用手搂赵洪珍脖子说“我都要憋死了,让我玩一下行不行”,赵某甲说“这么做对不起我妹妹,我拿你当兄弟看待”,赵某甲就挣出去了。之后赵某甲说就当啥事没发生,他又对赵某甲说“我都快憋死了,就让我玩一次还不行吗”,赵某甲说不行,之后他就走了。2013年1月7日,赵某甲把这事告诉他媳妇了,他们找赵某甲私了这事没成,第二天,赵某甲去长春看病了。

2、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2013年8月3日早5点多钟,她在家院子喂小鸡,徐某某来她家还充气筒,他把充气筒放仓房里后,从身后把她衣服拽住说:“我都要憋死了,让我玩一下还不行吗?”,她往出挣,就跑了,后来徐某某就走了。8月7日她把这事告诉徐某某媳妇,徐某某家找人说和想死了,他没同意。后来她去长春治病了,回来后就报案了。

3、证人李某甲证实,他是赵某甲丈夫,徐某某要强奸他媳妇,还把他媳妇吓病了,他知道后就报案了。

4、证人赵某乙证实,徐某某是她丈夫,2013年8月初一天下午,赵某甲打电话说徐某某要强奸她,她回家问徐某某有没有这事,徐某某没说话,她和孙某某去徐某某家说和此事,赵某甲答应不追究了。第二天,赵某甲去长春住院了。

5、证人孙某某证实,徐某某强奸赵某甲一事,她和赵某乙去赵某甲家说和过,赵某甲答应不追究了,第二天赵某甲就去长春治病了。

6、证人李某乙、王某某证实,徐某某要强奸赵某甲,把赵某甲吓病了,后来到长春装甲兵技术医院住院治疗。

7、医疗手册、诊断书及病历。

8、赔偿收据。

9、户籍证明,徐某某1970年4月14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搂抱等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被害人反抗的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应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柏林

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 佳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