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4)长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赵某,女, 1971年2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住长岭县光明乡大力拐村后大力拐屯。
被告人徐某某,住长岭县,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徐某某强奸(未遂)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葛柏林
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