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11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4)长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赵某,女, 1971年2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住长岭县光明乡大力拐村后大力拐屯。

被告人徐某某,住长岭县,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徐某某强奸(未遂)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葛柏林

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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