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5:11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黑龙江省肇源县人,住大庆市肇源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日被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抓获,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2013年11月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连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家住黑龙江齐齐哈尔市的朋友王某某介绍认识家住长岭县长岭镇李某,黄某某要赊账购买李某的朋友乔某某的水泥模板,乔某某没同意,黄某某谎称自己有经济实力,他的建筑工程正在施工,只是暂时经济紧张,每车付款50%,其他欠款用现金支票抵押,不会差事,王某某和李某相信其谎言,王某某和李某分别同意做担保人,李某以卖方的名义与黄某某签订了1万张买卖模板协议,协议签订后,黄某某当天付了6万元模板款,其余欠款用两张共计34万元建行虚假支票做抵押,当天将一车1650张总计112 200元模板运走后,以种种理由不与李某见面,不予兑现所欠模板款,经查确认黄某某给其做抵押的现金支票为虚假支票,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52 200元,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11月2日被辽宁省鞍山市警方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理由虚假转账支票做抵押,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在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解模板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家住黑龙江齐齐哈尔市的朋友王某某介绍认识家住长岭县长岭镇李某,黄某某要赊账购买李某的朋友乔某某的水泥模板,乔某某没同意,黄某某谎称自己有经济实力,他的建筑工程正在施工,只是暂时经济紧张,每车付款50%,其他欠款用现金支票抵押,不会差事,王某某和李某相信其谎言,王某某同意做担保人,乔某某相信李某,同意以李某名义赊购模板,李某以卖方的名义与黄某某签订了1万张买卖模板协议,协议签订后,黄某某当天付了6万元模板款,其余欠款用两张共计34万元建行虚假支票做抵押,当天将一车1650张总计112 200元模板运走后,以种种理由不与李某见面,不予兑现所欠52 200元模板款。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11月2日被辽宁省鞍山市警方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妻子杨某返还给李某人民币40 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012年4月份,他通过朋友联系王某某和李某联系购买模板,他们到长岭看了乔某某模板,因规格不符没有谈成。他没有经济实力,就想通过空头的现金转账支票做抵押骗乔某某模板。5月30日,他和王某某、李某再次和乔某某联系购买模板,乔某某不相信他,同意将模板赊给李某,他与李某结算。他用34万元空头支票做抵押,并由王某某担保,与李某签订了1万张模板的买卖合同,他先付现金6万元。当日拉走1 650张模板,总计112 200元,并承诺3日内给付余款。模板直接拉到刘伟的工地了,李某多次催要货款,他以种种理由推拖,后来就不接他电话了。2013年11月2日,他在鞍山住宿时被警方抓获了。

2、被害人李某的供述,他以自己名义在乔某某处为黄某某赊购1650张模板,价值112 200元,黄某某给付6万元,余款52 200元用虚假的空头建行支票做抵押,由王某某担保,他们签订了模板买卖协议书,黄某某将货拉走,并承诺三天内给付余款,后其找种种理由推拖,他到长岭县公安局报案,案发后,黄某某妻子给付他4万元钱。

3、证人乔某某证实,他是成仁木业加工厂法人。2012年5月,他朋友李某领黄某某来他们工厂买模板,黄某某要赊模板,他不同意,李某为黄某某担保,黄某某不给钱他给,他就以李某名义赊给黄某某1650张模板,价值112 200元。黄某某当时付6万元现金。后来他管李某要钱,李某说被黄某某骗了,黄某某跑了,李某给他1.4万元,还差38 200元。

4、证人夏某某证实,她是乔某某妻子,2012年5月31日,李某领一个黑龙江的叫黄某某人去她家买模板,李某说和乔某某谈好了,她家不负责运费,她给乔某某打电话,乔某某让她给装车。装完车给她6万元钱。一共装1650张模板。10多天后,她听乔某某说,黄某某给李某支票支不出钱,李某被人骗了。

5、证人王某某证实,黄某某通过他介绍认识李某,黄某某要买建筑模板,他和黄某某、李某到长岭乔某某模板厂看模板,双方谈好68元一张,乔某某要求现金结算,黄某某要赊账,乔某某不同意,要赊账和李某说,他管李某要钱,他给黄某某担保,李某同意给黄某某赊模板,黄某某和李某签订合同,黄某某用支票抵押,当天拉一车模板,给乔某某妻子6万元钱。黄某某答应三天就把剩余款汇过来,后来一直没给钱,李某查看支票里没钱,就知道被骗了。

6、证人李某某证实,黄某某通过他父亲在乔某某赊购112 200元钱模板,当时付6万元现金,用支票抵押,有王某某担保,保证三天付完余款,后来黄某某没有打款,他们发现支票是空头的,就知道被骗了。

7、证人邹某某证实,5月31日,李某领他朋友找他往大庆工地送了1 650张模板。

8、提取笔录,提取中国建行转账支票两张,金额34万元。

9、模板买卖协议书。

10、私人企业注册查询卡。

11、查询存款清单,黄某某开具两张转账支票为空头支票。

12、破案经过及抓捕经过证实2013年11月2日,黄某某被辽宁鞍山警方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虚假转账支票做担保,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给被害人李某赃款人民币122 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柏林

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

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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