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甲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5:11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17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甲,吉林省长岭县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6日下午5时许,在长岭县长岭镇名都花园小区2号楼鲍某某(曲某甲母亲)经营的名烟名酒超市里,被告人曲某甲和鲍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曲某甲媳妇)及被某某(赵某甲哥哥)因家庭婚姻矛盾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一起,鲍某某被赵某甲用铁凳打伤,曲某甲见状,用尖刀将赵某甲和赵某乙扎伤,赵某乙用铁棒将曲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甲伤情为重伤二级,赵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曲某甲、鲍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曲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曲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6日下午5时许,在长岭县长岭镇名都花园小区2号楼鲍某某(曲某甲母亲)经营的名烟名酒超市里,被告人曲某甲和鲍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曲某甲媳妇)及被某某(赵某甲哥哥)因家庭婚姻矛盾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一起,鲍某某被赵某甲用铁凳打伤,曲某甲见状,用尖刀将赵某甲和赵某乙扎伤,赵某乙用铁棒将曲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甲伤情为重伤二级,赵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曲某甲、鲍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二被害人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曲某甲的供述,2014年4月26日下午5点30分左右,他和他妈在名都2号楼南20号车库内他家商店柜台里坐着,赵某甲和她哥赵某乙来了,赵某乙手里拿一把刀,赵某甲进屋向他要他俩结婚时的婚纱照,他说退房时扔了。他妈看见赵某乙拿刀进屋,就打电话报警。赵某甲就骂“x你妈的,一来你们就报警。”他边骂边用凳子砸柜台,还用凳子将他妈打到了。赵某乙要用刀扎他妈,他把刀抢下来。赵某乙和赵某甲退到商店外面,他把他妈扶起来,赵某乙又拿一根铁棒上来打他,打在他头部,血淌了一脸,他就用扎、砍、轮赵某乙和赵某甲,他们三打了一会,赵某甲和赵某乙就跑了,他拿铁棒子把赵某乙开面包车前挡风玻璃砸裂了,赵某乙拉赵某甲就走了,他开车把他妈送到长岭县中医院了。

2、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她和曲某甲201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合,她起诉离婚。2014年4月26日下午,她哥赵某乙陪她去曲某甲家取东西。曲某甲母亲打电话报警,她骂了一句,曲某甲和他母亲上来与她和她哥打在一起,曲某甲用刀把他扎伤了,后来被人送到医院。

3、被某某的陈述,曲某甲是他妹夫,他妹妹赵某甲正和曲某甲闹离婚。2014年4月26日下午,他陪他妹妹去曲某甲家拿东西。赵某甲和曲某甲母亲发生口角,曲某甲母亲打电话报警,他把曲某甲母亲骂了,曲某甲和他母亲与他们哥俩发生厮打,厮打中曲某甲用刀把他和赵某甲扎伤了,他开车把赵某甲送到中医院。

4、证人鲍某某证实,曲某甲是她儿子,赵某甲是她儿媳,他们正在闹离婚,已经起诉到法院了。2014年4月26日下午,赵某甲和她哥来到名都小区2号楼她经营的名烟名酒超市,赵某甲向他们要结婚的婚纱照和结婚录像,她说早扔了。赵某甲就用铁椅子砸她家柜台玻璃,她就打110报警了,赵某甲用椅子打在她头部,当时额头就出血了,她和赵某甲撕扒一起,赵某甲哥哥和曲某甲厮打一起,后来她被赵某甲打昏迷过去了。不知谁把她送到医院了。赵某甲多次到她家闹事,她报警有5-6次,警察来过5-6次。

5、证人梁某某证实,他是名都花园小区的保安,案发当日他是晚班,晚6点33分他签到后往南门岗位走,看见道东有人打仗了,四个人身上都是血,有一个男的是名烟名酒超市老板,手里拿把剔骨刀在超市门前站着,有个女的在路灯下坐着,有个老太太在院里站着,另外一个男的在旁边站着,他们身上全都是血,他准备报警,听说有人报警了,他就把电话挂了,回大门口岗位上了。

6、证人曲某某证实,曲某甲是他儿子,他儿子儿媳正闹离婚,打仗时他不在现场。

7、证人裴某某证实,赵某甲是她六姨家姐姐,2014年3月份,她陪赵某甲去名都曲某甲家超市取衣服,赵某甲和曲某甲因为离婚事争吵起来,曲某甲母亲打电话报警了,警察来告诉他们走正常程序法院解决。

8、证人王某某证实,赵某甲和曲某甲处对象是他介绍的,2013年10月2日结婚,结婚一个多月就开始闹离婚。

9、证人赵某丙证实,赵某甲是他女儿,赵某甲和曲某甲闹离婚期间他找过曲某甲母亲,他们骂起来了,后来汪某某把他拽回家了。

10、证人李某甲证实,她儿子在名都小区院内开名都厨房,他没事去那帮忙。2014年4月26日下午5点左右,她在儿子饭店帮忙,听见外面有打仗的声音,她出去看见曲某甲母子在他家商店门口,娘俩脑袋上全是血,一个男的把一个女的扶到辆白色面包车副驾驶位置上,这个男的开车走了,他让他儿子把曲某甲娘俩送到医院。

11、证人胡某某证实,他在名都院内开饭店。2014年4月26日4点50分左右,他开车回小区,看见曲某甲大舅子开白色面包车副驾驶坐着曲某甲媳妇。他妈让他开车把曲某甲娘俩送到医院。

12、证人李某乙证实,她是名都物业经理。2014年4月26日下午5点左右,她听见外面打仗了,她从楼上看见一个女的坐在假山东侧路灯下,手捂肚子,血从手上往下淌,看见曲某甲左手拿拖布杆,右手拿一把杀猪刀追一名男子,曲某甲和那名男子头上都是血,那男子把那个女的扶上一辆白色面包车,曲某甲把面包车风挡玻璃打碎了,之后,面包车就开走了。

13、提取笔录,提取录音CD一张,提取铁棒一根,尖刀一把,尖刀把一段。

14、出警经过及松原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

15、民事起诉状、立案审批表及开庭笔录。

16、和解协议书及收据。

17、破案经过证实曲某甲被抓获归案。

18、长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赵某甲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赵某乙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曲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鲍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19、赵某甲、赵某乙、曲某甲、鲍某某医疗病例。

20、户籍证明曲某甲1980年12月27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被告人曲某甲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无再犯危险,应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柏林

人民陪审员  赵清彬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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