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长刑初字第26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3年8月2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4年2月2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甲,于2014年9月2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9月2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戊犯窝藏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代理检察员欧银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乙、王某乙、董某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故意伤害:2010年8月9日中午,被害人董某戊与其两姨弟弟张某甲在东岭乡街里溜达,遇见侯某甲(已判刑)和吕某某(1996年10月11日出生,案发时未满14周岁),因侯某甲与张某甲曾发生过矛盾,董某戊让侯某甲向张某甲赔礼道歉,因侯某甲不服,被张某甲打后背一拳。侯某甲回家后将被打的事向其父亲侯某乙(已判刑)述说,侯某乙听后气愤之下,与其连襟被告人李某乙、侯某甲、吕某某开自家面包车持镐把、铁锤、撬棍、木棒等工具去街里寻找董某戊及张某甲。2010年8月9日下午13时许,侯某乙等四人在东岭乡街里鸿运火锅城门前找到董某戊及张某甲二人,其中李某乙持铁锤、侯某乙持镐把,侯某甲持撬棍、吕某某持木棒对二人进行殴打,致使董某戊头面部外伤,鼻骨骨折、右小腿外伤,经法医鉴定董某戊伤情为重伤。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被害人董某戊的陈述、证人侯某乙、侯某甲、董某戊、吕某某、张某甲、董某戊、董某戊、李某乙、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长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及书证董某戊、侯某乙住院病历、协议书、收据、提取笔录、破案经过、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等有关证据。
二、合同诈骗: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李某乙在自家收购点按市场价格收购张某丁、赵某甲、计某某等85人的玉米,被告人李某乙将全部玉米卖出后,仍欠上述85人粮款共计人民币3 594 916元。在余款未还的情况下举家偷偷搬至长春市逃匿。长岭县公安机关于2014年2月26日将被告人李某乙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丁、赵某甲、计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包某甲、段某甲、刘某甲、于某甲、李某丙、张某庚、赵某乙、周某某、蒋某某、王某丙等85人的陈述、书证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玉米收购对账单、结算凭证、汇款凭证、银行明细、高德勇、黄某某、宋春玲身份证复印件、离婚协议、欠条、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等有关证据。
三、窝藏:2014年1月19日至2014年2月25日期间,李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为了躲避警察抓获,来到长春市找到其外甥王某乙为他提供住处。被告人王某乙在明知李某乙涉嫌诈骗罪的情况下,将李某乙安排在其租住的吉大二院附近的房子里。后期为了住宿方便,李某乙让王某乙给他另租一间房子,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戊在长春市北安小区合租一间房子,供李某乙与董某戊一家居住。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戊于2014年9月24日被长岭县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戊的供述、证人李某乙、叶某某、王某乙、张某庚、车某甲的证言、书证破案经过、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等有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戊在明知被告人李某乙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没有骗农民卖粮款,是出去要账,打算要回来给农民卖粮款。
被告人董某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不构成窝藏罪,李某乙没在她租的房子里住过,不知道王某乙给李某乙租房子的事情。
被告人王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不构成窝藏罪,不知道李某乙涉嫌诈骗。
经审理查明:
故意伤害部分
2010年8月9日中午,被害人董某戊与其两姨弟弟张某甲在东岭乡街里溜达,遇见侯某甲(已判刑)和吕某某(1996年10月11日出生,案发时未满14周岁),因侯某甲与张某甲曾发生过矛盾,董某戊让侯某甲向张某甲赔礼道歉,因侯某甲不服,被张某甲打后背一拳。侯某甲回家后将被打的事向其父亲侯某乙(已判刑)述说,侯某乙听后气愤之下,与其连襟被告人李某乙、侯某甲、吕某某开自家面包车持镐把、铁锤、撬棍、木棒等工具去街里寻找董某戊及张某甲。2010年8月9日下午13时许,侯某乙等四人在东岭乡街里鸿运火锅城门前找到董某戊及张某甲二人,其中李某乙持铁锤、侯某乙持镐把、侯某甲持撬棍、吕某某持木棒对二人进行殴打,致董某戊头面部外伤、鼻骨骨折、右小腿外伤。经法医鉴定董某戊伤情为重伤。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被告人李某乙与侯某乙、侯某甲赔偿被害人董某戊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55 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董某戊对被告人李某乙表示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10年8月9日中午,他正在侯某乙家呆着时,他连襟侯某乙家的孩子侯某甲回家说被张某甲找人给打了。他和侯某乙、侯某甲、吕某某坐侯某乙开的面包车去找董某戊。在东岭乡鸿运火锅门前看见那两个人,他们四个人拿着木棒、铁锤和撬棍下车与那两个人打在一起。董某戊拿着砍刀,张某甲手里拿木棒,侯某乙拿镐把和张某甲打在一起。他和侯某甲、吕某某和董某戊打在一起。董某戊用砍刀将他左胳膊砍出血,他用锤子打董某戊的鼻梁子和肋部,董某戊的脸上出个大口子,侯某甲和吕某某也抡棒子打董某戊,侯某甲被打倒。
2.被害人董某戊陈述,2010年8月9日中午,他和他老姨家的孩子张某甲在东岭乡街里溜达,遇见侯某甲骑摩托车驮一个人,他把那两个人拦住。因为侯某甲打张某甲好几次,他让侯某甲给张某甲赔礼道歉,侯某甲不同意。他让张某甲打侯某甲一下,张某甲用拳头打侯某甲后背一下,侯某甲骑车离开。五、六分钟后,一个松花江面包车停在他和张某甲面前,下来四个人,手里拿着铁棒、菜刀、大锤子、镐把,李某乙、侯某乙、侯某甲和一个不认识的人,直接奔他和张某甲,不知谁先把张某甲打倒,就奔他来。李某乙打他脸,别人用什么打他没看清,打完就跑了。他鼻子的伤是李某乙砍的。李某乙赔偿他和张某甲医药费155 000元,他们之间已经签协议,但是现在找不到了。
3.证人侯某乙证实,2010年8月9日13时许,他儿子侯某甲和吕某某回来说被张某甲找人打了。他一听孩子被打后挺生气。他和李某乙说,去问怎么回事。去时车里有锤子和撬棍,他让吕某某在院子里找一根木棒和镐把放在车里。他开面包车拉李某乙、侯某甲和吕某某去东岭乡街里找打侯某甲的人,在鸿运火锅门前看见那两个人,他们四个人拿着工具下车奔向那两个人。董某戊拿着砍刀奔他们来,另一个人张某甲手里拿根木棒,他拿镐把将张某甲左手胳膊打伤。侯某甲拿铁棍,吕某某拿木棒,李某乙拿铁锤奔董某戊。董某戊把侯某甲左脸砍个口子,李某乙用铁锤把董某戊鼻梁打伤,出不少血。
4.证人侯某甲证实,他和张某甲在东岭乡一个辅导班因为小事打起来。2010年8月9日中午,他骑摩托车驮着吕某某在东岭乡街里鸿运火锅门口被董某戊和张某甲拦下,董某戊让他向张某甲道歉,他没有道歉。张某甲用拳头打他后背四、五下,他没有还手。回家后他向父亲侯某乙说了这件事。当时他老姨夫李某乙也在他家。侯某乙去他家院子里找根镐把,吕某某找根木棍,侯某乙面包车里有一根铁撬棍和一把铁锤,侯某乙开车拉着他们到了东岭乡鸿运火锅城门口,董某戊看见来人,从水泥板墙后面拿一把砍刀,张某甲从电线杆子后面拿出一根木棒。他们下车就奔董某戊、张某甲去。他手里拿根铁撬棍,李某乙手里拿铁锤,吕某某拿木棒,侯某乙拿镐把,与董某戊、张某甲打在一起。他先用铁撬棍打在董某戊左侧胳膊的上臂,董某戊抡刀砍在他的左侧太阳穴上。将他打倒在地,之后的事他不知道。
5.证人董某戊证实,他是董某戊的父亲,董某戊被李某乙、侯某乙和侯某乙的儿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打伤。李某乙、侯某乙、侯某甲付给董某戊、张某甲人民币150 000元赔偿款,其中30 000元给张某甲,他们不再追究李某乙等人的民事及刑事责任。这150 000元是他收的。
6.证人吕某某证实,2010年8月9日中午,他和侯某甲骑摩托车走到东岭乡街里的一火锅店附近,两个人把摩托车拦住。那两个人用拳头打侯某甲的头部,侯某甲没有还手。侯某甲回家后,向其父亲侯某乙说了这件事。侯某乙、李某乙、侯某甲和他开车一起去找那两个人。碰见后那两个人从水泥板后面拿出一把长刀,一个棒子奔他们过来,他一看就吓跑了。
7.证人张某甲证实,2010年8月9日中午,他和董某戊在东岭乡街里溜达,遇到侯某甲骑摩托车驮一个人,他说是侯某甲打的他。他哥董某戊把侯某甲叫住,让侯某甲给他赔礼道歉,侯某甲不同意。董某戊让他打侯某甲,他用拳头打侯某甲后背一下,侯某甲骑车走了。过五、六分钟,一个松花江面包车停在他和董某戊面前,下来四个人,有李某乙、侯某乙、侯某甲和一个不认识的人,手里拿着铁棒子、铁锤子、菜刀还有镐把,直接奔他和董某戊来,他和一个胖子厮打在一起,胖子一棒子把他打倒。董某戊和那三个人厮打,打完后那几个人就跑了。董某戊的鼻子、胳膊受伤。
8.证人董某戊证实,董某戊是他的孙子,2010年8月9日13时许,有人和他说,董某戊和别人打仗脸都出血了,他听后到现场看见李某乙连襟手里拿着镐把,在面包车前站着,他把镐把抢下来,李某乙连襟跑了,他就报案了。
9.证人董某戊证实,侯某乙是她姐夫,侯某乙在1995年得过精神病,从那时开始治疗一直没治好。侯某乙在2012年5月4日进入吉林省精神病院住院治疗,2012年5月15日出院。
10.证人李某乙证实,2010年8月9日13时许,他看见董某戊、侯某乙、李某乙等人在打仗,有一个小孩在地上躺着。他看见董某戊鼻梁受伤,头部有血,一个小孩胳膊受伤,侯某乙儿子的脑袋一侧也受伤。
11.证人张某乙证实,他是双方的中间人。李某乙、侯某乙、侯某甲拿出150 000元,给董某戊120 000元,给张某甲30 000元医药费及其他损失。董某戊、张某甲不再追究李某乙、侯某乙、侯某甲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12.证人张某丙证实,张某甲是他儿子,李某乙、侯某乙、侯某甲赔偿董某戊、张某甲共计150 000元,其中张某甲30 000元。
13.长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证实,伤者董某戊伤情为重伤。
14.协议书及收据证实,李某乙赔偿董某戊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人民币150 000元,收款人董某戊。
15.提起笔录证实,长岭县公安局东岭派出所提取李某乙、侯某乙等人打仗用的铁把锤子一把,长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从董某戊手中提取侯某乙的吉林省神经精神病院住院病志及出院诊断书。
16.董某戊、侯某乙住院病历证实,董某戊2010年8月9日在长岭县医院入院,2010年8月25日出院;侯某乙2012年5月4日在吉林省神经精神病院住院,2012年5月15日出院。
17.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8月23日23时03分,犯罪嫌疑人李某乙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合同诈骗部分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李某乙在自家收购点按市场价格收购张某丁、赵某甲、计某某等85人的玉米,被告人李某乙将全部玉米卖出后,仍欠上述85人粮款共计人民币3 594 916元。在余款未还的情况下举家偷偷搬至长春市逃匿。长岭县公安机关于2014年2月26日将被告人李某乙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他在东岭乡加油站路北开一个收粮点。从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1月份,欠农民粮款大约欠了二百多万元,这二百多万元都有条,具体记不清。是他打的欠条都承认。他没跑,是去长春、公主岭要账去。他没有不想还老百姓的粮款。没有找王某乙给他租房子,去长春没有和董某戊住在一起,和董某戊不是假离婚。
2.被害人靳某某陈述,他通过张某乙将粮食卖给李某乙,总价款57 160元,李某乙给了30 000元,还欠27 160元。李某乙没打欠条。后来李某乙不见了。
3.被害人王某丁陈述,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18 960元,没打欠条。后来他去李某乙家,有个女的接待的,说李某乙去南方送粮没回来,等回来就给,后来他再去发现李某乙家就没人了。
4.被害人隋某某陈述,2014年1月4日她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32 607元,李某乙打了欠条。后来她把欠条放在刘某乙那,刘某乙腊月二十七去要钱,李某乙媳妇在家,说年前一定给,腊月二十九再去李某乙家没人了。
5.被害人许某甲陈述,2013年12月份,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38 107元,李某乙给他10 000元,余款打的欠条。后来听说李某乙跑了。
6.被害人蔡某某陈述,2013年腊月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36 226.80元,当时没打欠条。正月初六听说李某乙跑了。
7.被害人侯某丙陈述,他通过张某乙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71 517元,腊月二十七张某乙给他40 000元,说过两天李某乙回来就给他。他卖粮时没向李某乙要欠条。
8.被害人张某庚陈述,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75 456元,李某乙给了25 456元,后来又给了5 000元,现在还欠45 000元。李某乙给他打了50 000元的欠条,李某乙说腊月二十八把钱都给他,等他腊月二十八去找李某乙家就没人了。
9.被害人许某乙陈述,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41 622元,李某乙分两次给了30 000元,还欠11 622元,后来李某乙跑了。
10.被害人车某乙陈述,2014年1月初,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27 200元,李某乙给他打的欠条。后来李某乙媳妇给他20 000元,还欠7 000元钱说过几天给,后来他听说李某乙跑了。白某某跟他一起去卖粮,要账时他打白某某车去的,白某某知道这事。
11.被害人阚某某陈述,他通过张某乙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82 420元。李某乙没打欠条,后来听说李某乙跑了,到现在他也没得着钱。
12.被害人柏某某陈述,他通过张某乙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115 710元。李某乙给张某乙57 100元,因为他当时在场,就直接把钱给他了。
1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2013年11月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18 245元,李某乙打了一张欠条。腊月二十九他发现李某乙家锁门,后来听说李某乙跑了。
14.被害人魏某甲陈述,2012年12月1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44 700多元,李某乙没给打欠条。12月15日李某乙给了30 000元。12月28日李某乙媳妇给了3 000元,现在还欠11 700元。
15.被害人赵某丙陈述,2014年1月份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104 558元。给了44 558元,还欠60 000元。正月初四听说李某乙跑了。
16.被害人房某某陈述,2013年12月14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139 335元。腊月二十八听说李某乙跑了。
17.被害人潘某某陈述,2013年12月27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90 167元,已经给付70 000元。欠条是60 167元,欠条没改。
18.被害人计某某陈述,2013年12月20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32 000多元。给了12 000多元,打了20 000元欠条。腊月二十八去李某乙家,李某乙家没人,联系不上李某乙。
19.被害人侯某丙陈述,2014年1月19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56 838元,给打的欠条。后来李某乙给了20 000元。腊月二十八他去李某乙家锁门,过完年听说李某乙跑了。
20.被害人侯某丁陈述,2013年7月份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50 000元左右。打了一张30 000元欠条。2013年腊月李某乙给了5 000元,还欠25 000元,后来听说李某乙跑了。
21.被害人林某某陈述,2014年1月11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6 622元,没打欠条。卖粮时是李某乙派两辆车装的粮食,车主一个叫侯继成、一个叫王大波。
22.被害人蒋某某陈述,2013年12月末,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25 735元,李某乙打的欠条。腊月二十八去李某乙家没人。打电话也联系不上,后来听说李某乙跑了。
23.被害人栾某某陈述,2013年12月4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65 291元,后来李某乙给了25 000元。腊月二十八他去李某乙家就没人了。
24.被害人郑某某陈述,2013年12月7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69 060元,李某乙给了35 000元,并打了一张34 060元的欠条。
25.被害人张某丁陈述,2014年1月13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卖了33 433.40元,没给他打欠条,王某乙、侯某甲、董某戊、祝某某、侯某甲、侯某甲在场。
26.被害人于某乙陈述,2014年1月7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79 254元,当时打了一张79 254元的欠条。1月19日给了40 000元,又重新打了一张39 254元的欠条,年前去要钱,李某乙家就锁门了。
27.被害人马某某陈述,2014年1月16日前后,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56 679元,当时打了一张欠条。后来去李某乙家就没人了。
28.被害人宋某某陈述,2013年11月,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56 526元,给他出具了欠条,李某乙给了20 000元。后来他去李某乙家发现家里没人了。
29.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4年1月19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103 619元,当时打了一张欠条。后来听说李某乙全家搬走了,他联系不上李某乙。
30.被害人冯某某陈述,2013年12月末,他卖给李某乙82 560多斤粮食,每斤0.872元。当时没给现钱,李某乙也没打欠条。腊月二十四李某乙媳妇给了20 000元,腊月二十八他去李某乙家要钱家里没人,电话也联系不上,现在李某乙还欠52 240元。
31.被害人柴某某陈述,2013年腊月十六,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11 524元,当时给他打了一张欠条。腊月二十八去李某乙家就没人了。
32.被害人赵某甲陈述,2014年1月16日,他卖给李某乙145 260斤粮食,每斤0.86元,当时给20 000元现金,余款18 919元打的欠条。腊月二十八去李某乙家要粮款,李某乙全家都搬走了,电话也联系不上。
3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2014年1月8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37 178元,当时打了一张欠条。腊月二十八李某乙全家都搬走,电话也关机,他联系不上李某乙。
34.被害人吕某某陈述,2014年1月,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54 113元,给了34 113元,余款20 000元打了一张欠条。
35.被害人吴某某陈述,2014年1月7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65 632元,给了20 000元,还欠45 632元,他手里有李某乙打的欠条。
36.被害人江某某陈述,2013年12月份,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97 110元,当时打了一张欠条。给了50 000元。
37.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4年1月份,他卖给李某乙54 904斤玉米,卖了47 511元钱,李某乙一分钱也没给他。2014年1月28日他去李某乙家要钱,李某乙家没人,电话也关机。
38.被害人安某某陈述,2014年1月6日,他通过陈某某把苞米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191 073元。给了50 000元,余款李某乙没给他,也没打欠条。
39.被害人薛某某陈述,2014年1月份,他卖给李某乙46 590斤玉米,卖了39 240元,李某乙一分钱也没给他。2014年1月28日他去李某乙家要钱,李某乙家没人,电话也关机。
40.被害人丁某某陈述,2013年12月份,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76 160元,给了50 000元,还欠26 160元,当时打了一张欠条。2013年2月份他还卖给李某乙46 100多斤粮食,卖了41 500元,当时给他打了欠条,后来给了11 500元。
4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3年12月份,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88 800元,当时给了18 800元,剩下的70 000元打了欠条。第二天又给了20 000元,欠条没改。
4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2013年12月30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80 294.40元,当时打了一张欠条,后来李某乙分两次给他40 000元。
4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3年6月份,他卖给李某乙18 000多斤玉米,卖了20 000元,这钱到现在还没给他。
44.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3年5、6月份,他卖给李某乙16 000斤粮食,当时没说具体钱数。
45.被害人于某乙陈述,2014年1月份,他卖给李某乙70 000多斤玉米,李某乙给他出了两张欠条,一张36 074元、一张24 953元。后来他向李某乙要粮款没要来,腊月二十八他去李某乙家发现锁门,电话打不通。正月初八孩子开学,他到李某乙家孩子学校打听发现李某乙家三个孩子都没上学,他认为李某乙骗他们卖粮款跑了。
46.被害人黄某某陈述,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74 587元,给了34 587元,还欠40 000元。
47.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4年1月份,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36 361元,当时打了欠条,到现在还没给他钱。
48.被害人吕某某陈述,2013年12月份,他卖给李某乙55 240斤粮食,每斤0.88元,2014年1月17日李某乙给了10 000元,还欠38 611.20元。
49.被害人史某某陈述,2013年12月份,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77 193元,给了27 000元,余款50 193元打了欠条。
50.被害人王某戊陈述,2013年12月份,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14 994元,当时打了欠条。
51.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3年12月份,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55 563元,当时打了欠条。李某乙先后两次给了20 000元,还欠35 563元。
5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3年12月份,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63 763元,李某乙分两次给了60 000元,现在还欠3 763元。
53.被害人于某乙陈述,她和张某庚是夫妻。2013年12月份,她家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152 126元,李某乙分三次给了108 000元,还欠44 126元。
54.被害人侯某甲陈述,2013年11月2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69 990元,给了40 000元,剩下的29 990元给出的欠条,但欠条上写的欠粮食的斤数,没写欠多少钱。
55.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3年11月,他卖给李某乙191 360斤苞米,卖了156 915元钱,之后李某乙先给了50 000元,还差106 915元。后来他去李某乙家要钱发现家里没人,电话关机,他就报案了。李某乙没打欠条。
56.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3年12月份,李某乙从他家拉走265 880斤苞米,共计人民币218 021元。之后李某乙通过李某乙一共给了130 000元。2014年1月28日他去李某乙家要钱,李某乙家没人,李某乙电话关机,也没给他出欠条,没给他打欠条。
57.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3年12月,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54 776元,给了30 000元,余款24 776元打的欠条。后来他去李某乙家要钱发现家里没人。
58.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3年12月12日,他卖给李某乙148 120斤粮食,卖了121 458元,李某乙给了70 000元,是通过李某丁给他的,剩下的51 458元没给,也没打欠条。
59.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3年腊月,他通过李某丁把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103 000多元,李某乙给打的欠条。李某乙给了33 000多元,又打了一张70 000元的欠条。2013年腊月二十七,李某乙媳妇给了20 000元,他给李某乙媳妇出了收条,但是欠条没改。李某乙还欠50 000元。腊月二十八再去李某乙家,李某乙家已经关门了。
60.被害人高某某陈述,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29 617元,当时打了欠条。后来他去李某乙家要钱发现家里没人。
61.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3年1月,他先后三次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第一次粮款35 860元,给了20 000元,余款15 860元打了一张欠条。第二次粮款是32 607元,当时打的欠条,第三次粮款32 320元,当时打了欠条。其中欠条数额为32 607元的是李某乙欠隋某某的,隋某某将欠条放在他这的。
6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3年12月12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121 458元,李某乙通过李某丁给他70 000元,余款51 458元没给,也没打欠条。
6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3年12月中旬,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17 344元,给了7 344元。还欠10 000元打了欠条。
64.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4年1月,他卖给李某乙65 800斤苞米,卖了56 588元,李某乙一分钱也没给他。
65.被害人赵某甲陈述,2014年1月18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60 350元,当时给了10 350元,余款50 000元打了欠条。
66.被害人黄某某陈述,2013年11月20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46 620元,李某乙给他打了欠条。
67.被害人侯某甲陈述,2013年12月25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73 340元,给了40 000元,余款33 340元没打欠条。卖粮是李某丁介绍。
68.被害人于某乙陈述,2013年腊月,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61 735元,李某乙打了欠条。后来联系不上李某乙。
69.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4年1月12日,他儿子卖给李某乙36 000多斤粮食,卖了29 548元,李某乙没给现钱,给打的欠条,他儿子外出打工了。
70.被害人田某某陈述,2013年腊月十九,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85 000元,李某乙媳妇打的欠条,签李某乙名。腊月二十四李某乙媳妇给了30 000元,又打了55 000元的欠条。腊月二十八李某乙家就没人了。
71.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3年11月份,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144 800元。当时打的欠条。李某乙媳妇给了20 000元。李某乙还欠124 800元。
7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3年12月末,他通过李某丁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115 020元,当时是董某戊打的欠条。先后给了70 000元,还欠45 000元,后来李某乙跑了。
73.被害人公某某陈述,2013年3月18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58 240元。李某乙打了欠条,李某乙给了2 000元,现在还欠56 240元。
74.被害人魏某乙陈述,2013年12月30日,她丈夫刘良利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68 388元,当时打了欠条,后来李某乙给了35 388元。李某乙重新给打了33 000元的欠条。过了两天,李某丁又给她10 000元粮款。2014年1月28日,去李某乙家要钱,发现家都搬走,发现自己被骗。李某乙还欠23 000元。
75.被害人包某乙陈述,2014年1月19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53 316元,李某乙在2014年1月26日给了15 000元,还欠38 316元。后来联系不上李某乙。
76.被害人侯某甲陈述,2013年12月29日,他往李某乙收粮点卖过40 480斤玉米,李某乙给了11 000元,还欠23 812元,欠的钱没打欠条。
77.被害人侯某甲陈述,李某乙欠他48 078元卖粮款,给打了欠条。
78.被害人林某某陈述,丁晓伟通过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100 300元,李某乙媳妇给丁晓伟50 300元,后来他借50 000元给丁晓伟,这50 000元李某乙没给他。
79.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3年11月中旬,他通过李某丁将粮食卖给李某乙,李某乙给了30 000元,剩下的4 600元没给。后来听说李某乙跑了。李某乙没给他打条。
80.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4年1月10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17 710元,李某乙媳妇打的欠条。
81.被害人尹某某陈述,2013年11月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98 955元。李某乙没给打欠条,李某乙媳妇给了30 000元,剩下的余款未付,后来听说李某乙跑了。
82.被害人段某乙陈述,2014年1月1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40 304元,给了10 304元,还欠30 000元。他是用姜永富机器打的玉米,车也是姜永富的车。
8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3年12月20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42 486元,是张某乙机器打的,侯继成车拉的。李某乙没给他钱。
84.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4年1月17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95 054元。李某乙给了50 000元,还欠45 054元。他卖粮是用姜某某车拉的,也是用姜某某机器打的。
85.被害人于某乙陈述,2013年腊月,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11 682元,李某乙打的欠条。后来听说李某乙跑了。
86.被害人朱某某陈述,2013年12月20日,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41 623元,李某乙打的欠条。
87.证人董某戊证言,她和李某乙是两口子,2010年已经离婚了。每个月李某乙给他1 500元的生活费,孩子归她,李某乙净身出户。离婚后他们都在收购点住。李某乙在东岭乡开了一个粮食收购点,都是李某乙经营,她不参与。李某乙欠老百姓卖粮钱,老百姓来要钱,在她家闹,她住不消停就领孩子到长春。李某乙收了老百姓玉米,很多玉米钱都没有支付,至于欠多少钱她不知道。2013年12月份,她在收粮点给卖粮户打过两张欠条,分别是17 000元和100 000元,当时写的李某乙名。是他们来要钱的时候,李某乙不在家,他们给李某乙打电话,李某乙让他接,在电话里李某乙让她给对方打欠条,她就打了。李某乙收粮她没有参与,只是受李某乙委托她检过两次斤,给老百姓付过款,具体付给谁记不清了。李某乙就给她一个塑料袋里面有一些现金和一个欠款的详单,她按照上面的记录把钱付给老百姓。
88.证人黄某某证实,李某乙是他表舅丈人。他2013年12月帮李某乙卖了两车粮,2014年1月份帮卖了10多车,都是大车,每车37吨左右。李某乙把车发到辽宁八面城子,他负责在那边领车,找那边叫二笨的人,二笨负责找收粮点卖粮,从中对缝挣钱。他帮助经管卖粮票,回来把票给李某乙。他通过二笨卖的粮在收粮点凭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卖粮票支钱,他本人不拿这两样东西也能支出钱来。2014年1月23日,他帮李某乙在八面城子大合粮库取了一车卖粮款大约7万左右,他把钱给李某乙了。后来28日他和李某乙的小舅子董某戊又去八面城子农友饲料厂支取了20万元卖粮款,这钱董某戊拿回去了,直接打到李某乙的银行卡里面,大约20万元。2013年1月28日,李某乙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八面城子支粮款,电话里李某乙告诉他如果别人问李某乙支没支钱就说没支,李某乙说欠别人钱太多,不够分。
89.证人张某甲证实,李某乙找过他卖玉米,已经合作十多年了,他帮李某乙卖过很多次玉米。他帮李某乙卖过13车玉米,卖完粮李某乙每吨给他10元钱。他帮李某乙往辽宁昌图八面城镇大合粮库卖了两车玉米、卖给农友饲料厂8车玉米、平安粮库2车玉米、朝阳粮库一车玉米。卖给大合粮库两车粮,一车是黄某某支取的,一车是李某乙给李某乙粮票,李某乙支取的粮款,因为李某乙欠的李刚的车款。农友饲料厂的8车粮款黄某某支出三车,还有五车没支取。平安粮库两车玉米款、朝阳粮库一车玉米款都是黄某某支取的。
90.证人张某甲证实,他是八面城农友饲料有限公司粮食收购部门经理,他们收玉米是直接付款,不通过银行转账。卖粮户卖粮的时候提供一个名字,他们将这个名字写在票根上,卖粮户凭借提供名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票根,他们就付款。他不认识李某乙,他认识黄某某,黄某某到他们这卖粮,有时候通过一个叫二笨的人带着黄某某过来。他们公司还欠黄某某五车粮款,能有30多万元,他不认识李某乙。
91.证人翟某某证实,她在大和粮库工作,负责收购粮食抄票工作,工作内容是登记卖粮车辆、开票。他们粮库只收购玉米,卖粮的商贩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她开具的票根,直接到他们财会那领取卖粮款。也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他们单位现在不欠外面的卖粮款,2014年1月24日已经全部结清。
92.证人高某某证实,他在八面城开了一家配货站,他认识李某乙,李某乙找过他让他找车给李某乙拉玉米。他给李某乙拉过十五、六车玉米,玉米拉到八面城镇大和粮库二、三车,拉到朝阳粮库三车、拉到四合粮库两车、平安粮库三车。拉到开原市义海嘉里有限公司四车。
93.证人李某乙证实,他通过张二笨认识的李某乙,他给李某乙运过玉米。玉米都拉到开原市义海嘉里公司。他开车运输,都是李某乙让他给找的车。每次货车到李某乙拿装玉米,李某乙检斤,李某乙把银行卡号给货车司机,货车司机把玉米卖到义海嘉里公司后把水分告诉李某乙,把卡号告诉义海嘉里公司,把粮款打到李某乙的账号上。
94.证人霍某某证实,她是昌图县颐达粮油贸易公司的现金员,他们公司收购玉米,小额的付现金,大额的往银行卡里打,他们单位粮款都已付清。黄某某来公司卖过玉米。
95.证人胡某某证实,他是大车司机,他给李某乙开车,认识李某乙,给李某乙拉过玉米,他们这些车拉的粮都卖到义海嘉里,义海嘉里两个工作日后将粮款打到李某乙卡上。
96.证人宋某某证实,他认识李某乙,他通过高某某联系给李某乙拉玉米,他们把粮食拉到义海嘉里公司,义海嘉里公司把款打到李某乙的账号上。
97.证人董某戊证实,李某乙是她妹夫,她知道李某乙收粮欠农民粮款。
98.证人王某乙证实,他和李某乙是连襟关系,董淑文是她媳妇。正月二十李某乙来他家,让他把卖粮的村民找到一起统计欠款数目,五天后李某乙回来还钱,之后就走了,也没说去哪。
99.证人李某乙证实,他和李某乙一起拼车发过粮。李某乙分三次给他结算的卖粮款。
100.证人于某乙证实, 2013年12月份他给李某乙运粮,粮款共计238 117元,李某乙给了100 000元,当时董波在场。李某乙还欠138 117元的粮食垫付款。前四车李某乙给打了两张欠条,一张是60 204元,一张是79 131元,后三车没打欠条。
101.证人张某乙证实,他给李某乙打粮食能有五、六年,经他手的粮款能有70万左右。李某乙通过他给李某乙、张某甲、王某乙、车某甲、董某戊、董某戊父亲、董某戊五姨、孙某某还过钱,这些人的钱通过他都已还清。具体账目写了一张单子。还通过他给靳某某还了30 000元,还欠27 176元,还侯大伟40 000元,还欠31 517元,还柏某某51 700元,还欠60 000元。他还知道李某乙欠阚某某82 420元,欠张鹏武23 780元。
102.证人侯某甲证实,蔡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的粮是他拉着粮食去李某乙那卖的,卖完粮李某乙付没付粮款他不清楚。
103.证人王某乙证实,李某乙雇他车往李某乙粮点送粮,林某某、蔡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宋某某这几家的玉米是用他车送李某乙卖粮点的。
104.证人史某某证实,2013年用他的机器帮魏某乙家打了50 800斤玉米,卖完粮没给钱,也没打欠条,李某乙还没还魏某乙钱他不知道。
105.证人白某某证实,他和车某乙是屯邻,当时是他帮车某乙将苞米卖给李某乙。李某乙打的欠条,还欠7000元没给。
106.证人侯某甲证实,侯某甲是他哥哥,侯某甲往李某乙家卖苞米的时候他帮着打粮卖的。后来听侯建丰说粮钱给了一部分,还有23 812元没有给。没有打欠条,侯建丰就是记个数。
107.证人柏某某证实,李某乙欠他60 000元,由张鹏山还了30 000元,还欠30 000元。
108.证人李某丁证实,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给了一部分钱,还欠106 915元。张某丁、侯某丙、刘建海都是一个屯的,都是帮着打粮的,这几户苞米都卖给李某乙了。
109.证人刘某乙证实,计某某向李某乙卖过粮食,当时他在李某乙收粮点卖粮,所以他知道这事,当时计某某卖了30 000元,给了10 000元,还欠20 000元。
110.证人张某甲证实,去年他帮柏某某往李某乙那卖过粮,当时给了一部分粮款,还欠60 000元给打的欠条。后来柏某某向他要钱,他给垫了30 000元。
111.证人李某乙证实,李某乙是他儿子,卖粮的时候他没有参与,但是他知道卖完粮没有给钱,粮款共计144 800元,给了20 000元,李某乙打的条。
112.证人李某乙证实,他是李某丁的父亲,去年他家粮食卖给李某乙了,有张条,上面的斤数是李某乙给记的,前边是毛重、后边是皮重,总斤数是191 360斤,单价每斤0.82元。
113.证人赵某甲证实,他帮王某丁卖过粮,当时李某乙没付钱,也没打欠条,李某乙和王某丁各自记个数就走了。
114.证人侯某丁证实,李某乙还欠他25 000元粮款,李某乙给打了30 000元的欠条,给了5 000元。欠条没有改也没有回收。
115.证人刘某乙证实,去年他帮着哥哥刘某乙到李某乙家卖干粮,粮钱没给,也没打欠条。
116.证人黄某某证实,李某乙欠他40 000元粮款,他有欠条。
117.证人于某乙证实,李某乙欠他139 335元粮款,给打了两张欠条。
118.证人冯某某证实,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当时没打欠条,条是他自己写的。还欠52 240元粮款,卢某某知道他把粮食卖给李某乙。
119.证人卢某某证实,他认识冯江,去年他帮冯某某把粮食卖给李某乙,两车能有8万斤粮,每斤0.875元。李某乙给了冯江20 000元。
120.证人侯某丙证实,他将粮食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56 838.40元。条是他自己写的,车皮重量和总的重量。李某乙给了20 000元,还欠36 838.40元。他卖粮的事李某丁知道。
121.证人许某甲证实,他是许某甲的父亲,李某乙当时给了他家10 000元粮款,还欠28 107元。
122.证人杨某某证实,李某乙欠他家卖粮款51 458.40元。
123.证人张某甲证实,欠条不是李某乙写的,是姓兰的帮他写的,通过侯某甲卖的,有欠条,共计欠17 474元粮款,剩余的粮食款是通过张鹏山卖的。
124.证人陈某某证实,2014年春节前,他帮安某某打苞米,粮食直接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191 073元,李某乙给了安某某50 000元,还欠141 073元。
125.证人许某甲证实,他是许某乙的儿子,2013年7月份,他和同村的孙某某把苞米卖给李某乙,粮款共计41 622元,李某乙给了30 000元。
126.证人林某某证实,张某甲让他把张某甲的粮食卖到李某乙那,大概29 000斤粮食。李某乙没有现钱,是否给打欠条他不记得,卸完粮食之后他就走了。
127.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玉米16 640斤,价值15 475元。
128.扣押清单证实,扣押发票号0004723的卖粮款70 146元;发票号0004711的卖粮款62 709元;发票号0001549的卖粮款60 738元;发票号0004702的卖粮款62 982元;发票号为0004743的卖粮款61 605元,共计人民币318 180元。
129.邮政储蓄存折一本证实,扣押李某乙卖粮款人民币318 180元。
130.办案说明证实,长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办理李某乙诈骗一案中,发现辽宁省曙光集团打大农友石料公司欠李某乙五车卖粮款,共计318 180元未结算。公安机关介入后将这笔款扣押,先由公司将款汇到黄某某账户中,因是扣押款需随卷移送,所以未直接汇入公安局账户。从黄某某处支取后,以侦查员李某乙的名存入邮政储蓄银行。
131.离婚协议书证实,李某乙与董某戊因感情破裂于2011年4月22日离婚。
132.欠条证实,被告人李某乙给被害人所打欠条情况。
133.情况说明证实,江某某与姜某某为同一人,张某甲与张某甲为同一人,于某乙与于某乙为同一人;周某某与杨某某、李某乙与朱某某、公某某与朱某某、于某乙与张某甲、隋某某与刘某乙、魏某乙与刘某乙为夫妻关系。
134.破案经过证实,2010年12月6日李某乙将董某戊打伤。2013年8月23日长岭县公安局将李某乙刑拘,后经检察院不批捕于2013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李某乙在取保候审期间收购农民粮食欠农民粮食款近300万元后逃匿,拒不支付农民粮款。于2014年2月25日将李某乙在长春抓获。
13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乙于1975年12月5日出生。
窝藏部分
2014年1月19日至2014年2月25日期间,李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为了躲避警察抓获,来到长春市找到其外甥王某乙,让王某乙为他提供住处。被告人王某乙在明知李某乙涉嫌诈骗罪的情况下,将李某乙安排在其租住的吉大二院附近的房子里。后期为了住宿方便,李某乙让王某乙给他另租一间房子,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戊在长春市北安小区合租一间房子,供李某乙与董某戊一家居住。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戊于2014年9月24日被长岭县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乙供述,李某乙是他老姨夫,2014年春节前李某乙来到长春,他在长春吉大二院附近有一个闲置的房子,他就让李某乙在那个房子住几天。李某乙在那个房子住几天后就回老家了。腊月二十七那天,他老姨董某戊领着三个孩子来到长春,让他租房子,说是让孩子在长春上学。他老姨没说李某乙欠农民的钱。刑警队来找他,说李某乙欠农民的钱,他才知道李某乙欠别人的钱,警察问他李某乙在没在他那,他说没有,然后公安机关的人在李某乙住的楼下蹲点,李某乙下楼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之前不知道李某乙住在哪,也不确定李某乙是不是在北安小区住,他不知道李某乙找他的时候是取保候审,也不知道李某乙欠别人的钱。
2.被告人董某戊供述,她是李某乙的前妻,2010年与李某乙离婚了。2014年春节前两天她领着三个孩子来的长春,在她外甥王某乙在大经路一个小区十二楼住宅居住。李某乙没有来过长春居住,他和李某乙没有联系。后来他们搬到同一栋楼的十六楼(门牌号1606)居住。她租的房子一个月1 400元,预付房东半年租金8 400元,她交5 000元,其余的是王某乙和王某乙拿的。租房协议她让王某乙签的字,是因为她不懂,他们在王某乙租的房子住时和在1606楼住时李某乙没有去过。收粮点是李某乙自己经营的,她给老百姓打过收粮的欠条。
3.证人李某乙证实,他是在长春被抓获的,具体地点他不知道,他去长春找周某某和高某某要账。他要去蝶恋花找高某某,是路过那被抓的。他认识王某乙,是他前妻的外甥,他没有在王某乙租住的房子住,也没有在王某乙给他租的房子住。董淑萍和孩子在哪里住他不知道,在躲警察时他一直在出租车上。
4.证人叶某某证实,2014年2月末的时候,她和女儿董某戊、董某戊的三个孩子、外孙女王某乙和王某乙在北安小区3-2栋1606室居住过,董某戊和三个孩子什么时候在这里居住的她不知道,她在居住期间没见过李某乙。
5.证人王某乙证实,北安小区3-2栋1606室,是她老姨董某戊租的房子,平时有她和王某乙、她的姥姥、她老姨董某戊和董某戊的三个孩子,她老姨夫李某乙有时也在这住。她听说李某乙欠别人钱,出来躲债,她老姨才租的房子。
6.证人张某庚证实,他和王某乙在北安小区3-2栋1203合伙租的房子。他们是2013年11月份开始截止2014年8月末,王某乙离开了,他一个人租这个房子。2013年春节前,王某乙带他老姨和老姨夫还有三个孩子来他合租的房子居住。从来到走大概一个月的时间,后来王某乙给他老姨一家人在本单元十六楼又租的房子,他们就搬到楼上去住。当时王某乙跟他说,他老姨一家来这住是因为孩子要在长春上学,但是过年了房子不好租,就来我们这住几天。后来公安机关来他这里调查时,才知道王某乙老姨夫是逃犯。
7.证人车某甲证实,我和周宇是夫妻关系,长春市北安小区3-2栋1606室的房主是周某某父亲周某某的产权,他们出租给王某乙了,王某乙说他姨家孩子在附近上学没有房子住,王某乙是给他姨租房子,当时签订租房协议了。
8.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戊抓获归案。经讯问,王某乙、董某戊对协助李某乙躲避公安机关抓捕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4年9月25日,王某乙、董某戊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9.抓捕经过证实,李某乙涉嫌重伤害被取保候审期间,涉案在逃,经进一步工作,找到李某乙的外甥王某乙,得知李某乙在王某乙给提供租住的长春市南关区北安小区3-2栋1606室居住,在王某乙的带领下,侦查人员找到李某乙的藏匿地点,侦查人员赶到其住处敲门无人应答,侦查人员便下楼蹲守,半个小时后,发现李某乙从该楼楼口走出,侦查人员将李某乙抓获。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乙于1987年2月28日出生;被告人董某戊于1976年12月5日出生。
11.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戊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卖粮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董某戊、王某乙在明知被告人李某乙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隐蔽处所,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乙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乙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董某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董某戊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李某乙,属立功,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董某戊、王某乙提出不构成窝藏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期间刑事拘留期限27天,即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30年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董某戊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
被告人王某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318 180元,按照被害人损失数额的比例返还被害人张某丁、赵某甲、计某某等85人(后附清单);责令被告人李某乙向被害人张某丁、赵某甲、计某某等85人退赔合同诈骗中未清偿部分即人民币3 276 736元(后附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娜
代理审判员 尹万新
人民陪审员 于桂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尚 海
序号
姓名
尚欠数额
按比例应分配数额
按比例分配后尚欠数额
序号
姓名
尚欠数额
按比例应分配数额
按比例分配后尚欠数额
靳某某
宋某某
67037.2
王某丁
冯某某
隋某某
柴某某
许某甲
赵某甲
蔡某某
36226.8
33020.8
吴某某
侯某丙
吕某某
张某庚
李某乙
许某乙
吴某某
车某乙
江某某
阚某某
刘某乙
柏某某
安某某
田某某
薛某某
魏某乙
丁某某
赵某甲
张某甲
房某某
孙某某
36728.4
潘某某
刘某乙
计某某
刘某乙
侯某丙
于某乙
侯某丁
黄某某
林某某
王某乙
蒋某某
吕某某
35194.2
栾某某
史某某
郑某某
王某乙
张某丁
33433.4
30474.4
刘某乙
于某乙
张某甲
马某某
于某乙
序号
姓名
尚欠数额
按比例应分配数额
按比例分配后尚欠数额
序号
姓名
尚欠数额
按比例应分配数额
按比例分配后尚欠数额
侯某甲
李某乙
(李某丁)
公某某
杨某某
魏某乙
王某乙
包某乙
杨某某
51458.4
46904.4
侯某甲
李某乙
侯某甲
高吗
林某某
刘某乙
刘某乙
李某乙)
李某乙
王某乙
尹某某
王某乙)
段某乙
赵某甲
张某甲
38726.6
黄某某
李某乙
侯某甲
33340.8
30389.8
于某乙
于某乙
朱某某
杨某某
田某某
李某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