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刑更122号
罪犯田凤文,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2013年7月4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凤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0月24日,该案经本院依法复核作出(2013)吉刑三核字第6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以该罪犯在缓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案经本院依法核准后,于2013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田凤文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田凤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田凤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锋
审 判 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