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凤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2 15:00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刑更122号

罪犯田凤文,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2013年7月4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凤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0月24日,该案经本院依法复核作出(2013)吉刑三核字第6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以该罪犯在缓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案经本院依法核准后,于2013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田凤文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田凤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田凤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锋

审 判 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裁判文书库
本月点击排行
精彩图片
文章评论 相关阅读
分享到: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