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2刑初15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1月23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曾因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2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被告人舒某,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无业。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1月23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捕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舒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德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舒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舒某,于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月23日间,先后四次窜到,长岭县东岭乡街里赵某的广源批发超市,将赵某放在超市屋外门口的空啤酒箱、烧纸、冥币等物品盗走,以上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为73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舒某连续多次盗窃作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舒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舒某于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月23日间,先后四次窜到长岭县东岭乡街里赵某的广源批发超市,将赵某放在超市屋外门口的空啤酒箱、烧纸、冥币等物品盗走,以上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为735元。所盗物品均已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李某是他女朋友,她开超市,因为送货问题,经常和送货的东岭乡广源批发超市的赵某发生争吵,他为了出气于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1月23日期间,先后四次到赵某的超市门口去偷东西,第一次是他自己去的,后三次他叫舒某一起去的,偷了空啤酒箱、烧纸、冥币等,具体多少他记不清,被他放在李某前夫张力的房子里。
2、被告人舒某的供述,他和杨某是朋友,2015年12月末他来找杨某,在杨某同居女友李某家住。2016年1月初杨某让他和他一起去东岭乡赵某的广源批发超市门口偷东西,他和杨某一起去了三次,偷了15箱左右空啤酒箱子和5、6捆烧纸及一些冥币。
3、被害人赵某的陈述,他在东岭乡街里开了一家叫广源批发超市,他在2015年12月17日早上起来发现放在门口的空啤酒箱子被盗走17个;2016年1月15日早上发现门口的一大箱冥币被盗走;2016年1月20日早上发现被盗走11箱空啤酒箱子;2016年1月23日早上发现被盗走烧纸8捆。他怀疑是李某商店那两个男的偷得,其中一人姓杨,个子比较矮,光头,另一人个子挺高的,总穿迷彩大衣。
4、证人李某的证言,她开了一个小商店,和杨某同居,杨某朋友舒某是2016年1月来在她家住的。她经常去赵某的批发超市进货,她不知道杨某、舒某偷赵某家东西的事情。
5、被盗取品照片。
6、提取、扣押笔录。
7、返还笔录,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
8、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35元。
9、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10 、破案经过,2016年1月26日杨某、舒某被东岭乡派出所、利发胜乡派出所民警抓获。
11、户籍证明,杨某1969年10月2日出生,舒某1963年12月20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舒某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
被告人舒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立民
审 判 员 葛柏林
人民陪审员 王长军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