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13刑初226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鹏,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181198811177119,汉族,长春市九台区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龙嘉堡镇袁家村1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6)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文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3日21时许,在长春市九台区龙嘉堡街道一家饭店门口,因两车相刮,被告人吕鹏与王楠、李志清、高威和曹海华、张文涛、董壮厮打起来,被告人吕鹏将被害人曹海华胸部踢伤,经鉴定:被害人曹海华左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现双方已经和解。
2015年 12月14日,被告人吕鹏被传唤至九台市公安局龙家堡镇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6年 4月25日,被害人与被告人吕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吕鹏赔偿被害人曹海华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吕鹏的行为表示谅解。
王楠、高威、李清志被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及收条;证人张文涛、王楠、高威、李清志、张亚芹、赵丽影、林风、董壮的证言;被害人曹海华的陈述;鉴定意见:公(九)伤鉴(法)字【2015】2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吕鹏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吕鹏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吕鹏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牛 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