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4:59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公刑初字第30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2月2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春、代理检察员何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自1999年开始,因其子于某某被伤害致死案持续多年上访,2007年8月1日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同王某甲签订息访协议,并给予王某甲一次性信访救助10万元,王某甲承诺息诉罢访。2010年,被告人王某甲又开始上访,2012年12月6日,被公主岭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为无理上访,2013年、2014年期间,王某甲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北京市美国使馆周边、吉林省长春市吉林省宾馆、公主岭市秦家屯镇政府等地进行上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人李某某证言,户籍信息,息访承诺书,市信访联席会议说明,训诫书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签订息访协议后多次到北京市非信访区域无理上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解是:我没有到北京非上访区域上访过,虽然收到十万元的救助款,但我打的是刑事案,为我儿子讨回公道,法院没有给我任何说法,一点民事赔偿都没有。我去北京要求立案重审,我没有罪,希望法庭还我公道。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自1999年开始,因其子于某某被伤害致死案持续多年上访,2007年8月1日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同王某甲签订息访协议,并给予王某甲一次性信访救助10万元,王某甲承诺息诉罢访。2010年,被告人王某甲又开始上访,2012年12月6日,被公主岭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为无理上访,2013年、2014年期间,王某甲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北京市美国使馆周边、吉林省长春市吉林省宾馆、公主岭市秦家屯镇政府等地进行上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01年5月15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四平市公安局刑拘,2013年2月17日因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3年4月4日因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月20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21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1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及天安门地区分局出具的训诫书,证明王某甲于2013年6月3日、7月1日、7月29日、7月31日被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3、息访承诺,证明王某甲于2000年3月因儿子被刘某某等三人用刀刺死对公安局侦查结论不服开始上访至今。公主岭市政府给予10万元经济补偿,王某甲作出如下承诺:一、从今以后息诉罢访,不得再到任何部门上访,不鼓动他人上访;二、不再以任何借口向组织索要财物;三、如果继续上访,将把10万元补偿款一次性退回,并接受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任何制裁。

4、公主岭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王某甲上访问题性质的确定,证明经市信访联席会议确定王某甲为无理上访。

5、关于王某甲司法救助款未给付情况的说明,证明经省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王某甲信访案件没有道理,不予给付司法救助款。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现已按息访协议对王某甲信访案件不予接待及登记。

6、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03)公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判决结果为:一、准许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家庭财产:长虹牌彩电一台、组合家具一套归被告所有,各人衣物归个人。

7、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2)公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8、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执行情况汇报,证明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裁定中止执行,并于2004年12月3日,送达给申执人时,申执人不同意中止执行,拒不签字,直到现在申执人没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恢复执行。

9、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执行情况汇报,证明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某乙出狱后因故死亡,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所以本案仍处于中止状态。

10、关于认定上访人王某甲为无理访的审查报告,证明经法院审查,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无理访案件甄别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息诉罢访协议的内容已经实现,上访人又以同一事项重新上访的,应当认定为无理访。经审查,对于王某甲上访案,应当认定为无理访。

11、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04)公法刑执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吉刑终第3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12、公公(治)行罚决字[201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王某甲在2013年2月14日、15日到北京中南海附近、2013年2月16日到天安门附近上访,被北京市警方查获并训诫,13年2月17日王某甲被公主岭市政府工作人员直接带回,王某甲的行为扰乱了机关单位的工作秩序,决定王某甲行政拘留七日。

13、常住人口查询,证明王某甲的刑事责任年龄。

1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明王某甲因其儿子于某某在1999年被杀死后就开始上访,在2007年8月1日和政府签订过息访承诺,得到十万元。2014年1月20日到过吉林省开两会的会场,2014年10月1日去北京市中南海附近上访,2014年11月3日到了秦家屯镇政府,2015年2月份在吉林省开两会期间到长春市上访了,打算在2015年3月5日北京要召开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

1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李某某是刘某某的前妻,李某某和刘某某在1999年离婚了,离婚之后,刘某某和客运公司的高某结婚了,当时出了刘某某杀人的事后,他俩就离婚了。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签订息访协议后多次到北京市非信访区域无理上访,在被公安机关给予训诫和行政拘留后,仍到上述地区表达诉求,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经本院第十八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8日27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马俊娟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石良玉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裁判文书库
本月点击排行
精彩图片
文章评论 相关阅读
分享到: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