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刘某某妨害作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4:59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公刑初字第62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现住昌图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5年4月1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连有斌,系吉林克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妨害作证,于2015年4月1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12日对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刘某某犯妨害作证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连有斌、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地产二号楼十八层楼楼顶绑架子,负责往架子上递铁管,在把一根两米多长的铁管往第二层放的时候,违章操作,使铁管离手,致使铁管从十八层楼顶掉下,将在地面干活的塔吊工人王某某当场砸死。在侦查机关侦查本案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指使多人作伪证,其行为涉嫌妨害作证。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供述,证人李某甲、曹某甲等人证言,和解协议,安全局关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项目“4.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情况的说明,鉴定意见,辩认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指使多人作伪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予以全部供认,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连有斌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马某某在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造成被害人死亡,所在单位及被害人自身意识不强,多方都存在过错,应酌情考虑对被告人马某某从轻处罚;2、被告人马某某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并且被害人家属与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充分说明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地产二号楼十八层楼楼顶绑架子,负责往架子上递铁管,在把一根两米多长的铁管往第二层放的时候,违章操作,使铁管离手,致使铁管从十八层楼顶掉下,将在地面干活的塔吊工人王某某当场砸死。在侦查机关侦查本案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指使多人作伪证。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均系抓获归案。

3、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4、和解协议,证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某某项目工程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该工程部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67万元,被害人家属在收到以上款项后,自愿放弃对工程部及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自愿放弃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5、安全局关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项目“4.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情况的说明,证明经初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6、现场勘查卷宗,证明2015年4月9日河南街某某小区王某某非正常死亡案的现场情况及照片。

7、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生前系因高空坠物致重度颅脑开放性损伤而死亡。

8、辨认笔录,证明经张某、李某丙等人辨认,均将扔铁管砸死王某某的马某某辨认出来。

9、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2015年2月9日下午14时许,其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地产查看工地时,听塔吊工曹某甲说王某某出事了,于是就和曹某甲一起跑到王某某的出事地点(二号楼和三号楼中间楼下的空地),看到王某某的脑袋被砸碎了,脑浆被砸出来了,在王某某头上方60公分左右有一根两米多长的铁管。

10、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其丈夫王某某是公主岭市某某地产的塔吊工,2015年4月9日下午14时30分许,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地产二号楼下工地干活时被楼上掉下来的铁管砸死的,其家和公主岭市某某地产达成了协议,某某地产赔偿给我们家67万元。

11、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9日13点左右,其带领王某、李老五(李某丙)、张某、老马(马某某)、李某甲、两个姓任的八个人一起去某某地产工地的2号楼19楼内对楼内的架子进行检修,马某某负责往架子上递管。大约下午2点多钟,张某说“管子掉楼外了,砸到一个人”,之后大家就下楼了。当下到11楼的时候碰到刘某某,杨某对刘某某说我们在19楼施工时,管子滑落了砸到一个人。到楼下后,发现吊工王某某躺在地上,后脑勺出了血,别处没发现伤,地上还有一根砸伤他的钢管,是老马在往架子上递管的过程中将铁管划出去砸死的王某某。

12、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9日下午2点左右,杨某领着我、老马、李老五、王某、李某甲、还有两个姓任的(任某乙、任某甲)在某某地产工地2号楼19楼干活,我们干的是架子活。老马自己一个人绑铁架子,我看见老马往架子上扔了一根2米多长的铁管,铁管没站住就从楼的窗户上掉下去了。我从窗户往下看,看见楼下地上有个男的在地上躺着,还出血了,然后我们这几个就开始往楼下跑,不知在几楼我看见刘四(刘某某)了,不知道谁和刘四说下边死人啦,刘四就和我们一起往下跑,跑到楼下的时候我因为害怕没敢去看。后来我回工棚了,在工棚里大伙说这事不能往出说。之后的一天老马在工地看见我跟我说“这不能往外说,说了都得进监狱”。后来杨某和刘四也都跟我说这事不能跟别人说。出事后的第二天白天,刘四就跟我们说,这事儿不能往出说。后来去公安局之前,刘四跟我说就说工地没开工,我们也没有上楼干活。

13、证人李某丙证言,证明2015年4月9日大概十一点多钟,杨某领着我们几个去了工地二号楼拿铁管往架子上绑,绑架子过程中老马拿着一根铁管(两米多长、粗有二寸、红色底漆)往架子上扔,由于老马用力过大,架子上没有人接铁管,铁管从窗户飞出去,管子飞出去后,张某从窗户往楼下瞅一眼问我“谁扔的铁管?”我说老马扔的。张某说楼下的人被砸死了,当时我们都吓坏了,杨某和刘某某说赶快下楼。我们下楼后看见王某某躺在二号楼和三号楼中间的地方,老马扔的铁管就横在王某某脑袋跟前。我们从二楼缓台取了块塑料布把王某某的尸体盖上,当时刘某某对我们几个人说“如果别人要问,你们几个记得说你们上楼的过程中,上到十一楼的时候碰见了我从楼上下来,我就不让你们再上楼干活了,而后我们几个就下来了。”我们几个就同意了。我们去伙食点吃饭的时候,刘某某对我们几个说“别人要问,就说咱几个没上楼干活,绑架子活还没开工呢,等五一前后才能开工。”在去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我们在公安机关大门口等了半个小时,在这期间王某对我说“刘某某告诉咱们几个,公安机关问时说事发当天,咱们几个就在二号楼楼下呆着,咱们根本没上楼。”

14、证人任某乙证言,证明2015年4月9日下午2点钟左右,杨某领着我、任某甲、张某、李某丙、李某甲、老马在某某地产二号楼十八楼用两米半长、二寸粗的钢管绑铁架子,当时杨某坐在楼梯口指挥我们干活,老马给我们递钢管,李某丙递卡口子,其余的我们就在窗户口的铁架子上固定管。老马在递钢管的时候因为没人接,老马扔钢管时用力过猛,钢管从十八楼上面掉了下去,当时张某喊“谁扔的钢管?”王某说是老马扔的,这时在楼梯口坐着指挥我们干活的杨某站起来冲张某说“你看看楼下有没有人?”张某看了一眼说出事了,杨某说都别干了,下楼吧。然后我们就下楼了,下楼后看见一个人被砸死了。我们下楼后碰见了刘某某,刘某某说“等会有人问砸死人的事时就说咱们没干活,谁也不行说咱们在楼上干活的事。”又过了一两天,我们在饭点吃饭的时候刘某某说了不让我们说砸死人当天施工的事。

15、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9日下午两点钟左右,杨某、张某、李某丙、两个姓任的、李某甲、老马带领我们在某某地产二号楼十八楼用两米半长、二寸粗的钢管绑铁架子,当时杨某指挥我们干活,老马给我们递钢管,李某丙递卡扣子,我和两个姓任的男的、李某甲、张某在铁架子上绑。老马在递钢管的时候因为没人接,老马扔钢管时用力过猛,钢管从十八楼上面掉了下去,张某喊“谁扔的钢管?”我说是老马扔的。这时在楼梯口坐着指挥我们干活的杨某站起来冲张某说“你看看楼下有没有人?”张某看了一眼说出事了,杨某说都别干了,下楼吧。然后我们就下楼了,下楼后看见一个人被砸死了。4月11日那两天,我去我们老板刘某某伙食点吃饭的时候刘某某跟我说“如果有人问起王某某被砸死的事,你就说咱们当天没干活”。我说行。不大一会张某他们也过来吃饭,刘某某也跟我们说“谁要是问王某某被砸死的事就说咱们在楼下视察了,别说咱们在楼上干活的事”。我们都说行。

16、证人任某甲证言,证明2015年4月9日下午1点多钟,带班的杨某领着我、张某、王某、李某甲、任某乙、老马、“五哥”去的工地大门北侧的大楼19层干架子活,到了大楼19层这些人就在杨某的指挥下开始干活,绑到第二层的时候,我和王某、任某乙、李某甲、五哥就在上边用卡扣绑铁管子,张某和老马就在下边给我们供料,正干活的时候我就听见张某喊铁管子掉下来了,砸着人了,不知道是谁问的谁扔的,有人就说是老马扔的,我就从楼窗户往楼下看了一眼,看见我们干活的楼下有人男的在地上趴着,然后我们这些人就跑着下楼,在10层和1层之间我们碰到老板“刘四”,不知道谁说的铁管掉下去把人砸了,刘四就和我们一起往楼下跑。出事当天晚上在工棚或是饭点吃饭的时候刘四跟我们这些人说“就是没干活,把料吊上去了,风大就下来了。”

17、证人祝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9日下午2点多左右,我听姜经理说王某某在工作时出事了,我就和姜经理到现场看,我看见王某某尸体躺在2号楼和3号楼中间的地上,我没往前去,我就去安慰王某某的家属,后来听说王某某在工作时被楼上的架子上的铁管掉下来砸死的。

18、证人曹某甲证言,证明2015年4月9日下午2点多左右王某某领着我整理塔吊的钢丝绳,我们在2号楼和3号楼之间的地面上整理塔吊的钢丝绳,我和王某某能有半米远,我们都没带安全帽,我们干了10分钟左右,突然看见王某某头部被砸开了,出了很多血,我看是从北侧楼上掉下来一个铁管砸的,王某某当时就死了,我就跑到工地大门口喊人,接着李工长就来了,120来了,王某某已经死了。

19、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5年4月9日下午两点来钟,我和杨某、李老五、张某、王某、老马、还有两个新来的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地产工地2号楼18楼施工,杨某负责指挥,老马负责递管,我们五个负责绑管,老马在递管过程中用力过猛将我们绑钢架用的钢管扔到了一楼,张某喊:“谁扔的管子。”杨某说:“看看下面有没有人。”我就往楼下看,看到有一个人被砸死了。之后我们就赶紧下楼,走到11楼的时候碰见刘某某了,就将老马将钢管扔到楼下砸人的事和刘某某说了,我们几个下到一楼时,看见被砸的人是王某某。到了大门外的时候,刘某某对我们说:“别人要是问王某某被砸死的事时,谁他妈也别说是怎么被砸死的。”

20、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4月9日下午,杨某领我和张某、王某等人到某某街某某地产的一个高层工地干活,我们上了十八楼楼顶,开始干绑架子活,我是绑架子活的小工,负责给大工往架子上递铁管和扣子。我们干了四五十分钟,刘四也回来了。架子活赶到第二层的时候,我将一根铁管往架子上放,用力一推,铁管顺着二层架子穿过了窗户,从十八楼飞了出去。这时张某从窗户往下瞅,问谁扔下的铁管。李五说是老马扔的,张某说楼下的人被砸死了。我当时吓懵了,杨某和刘四说赶紧下楼,我们就下楼了,楼下地面上躺着一个人,边上有根铁管,脑袋被砸变形了,出了不少血。刘四对我们说“如果别人要问,你们几个就说你们上楼的过程中上到十一楼碰到我从楼上下来。我就不让你们再上楼,我们没干活,一起下的楼。”晚上吃饭的时候刘四对我说“别人要问,就说咱们没上楼干活,绑铁架子的活还没开工呐呢,五一后才开工,别人要问铁管怎么从楼上掉下来的,就说不知道。”后来公司调查此事,我就没说实话。公安机关一开始问我时,我也说谎了,其实铁管是我用力过猛从窗户弄下来的。

2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4月9日,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地产工地,我手下工人老马将铁管从十八楼扔到地面砸死人了,之后我就对我手下工人说如果领导来问我们干没干活,就说风大没干活,他们几个说行。晚上吃饭时,我对张某、老马、王某、李某甲、李某丙还有两个唐山工人说“别人要问,就说咱几个没上楼干活,绑架子活还没开工呢,别人要问管子是怎么掉下来的,就说不知道。”后来公司的人来调查此事我又嘱托工人说“管子不是我们从楼上弄下来的。”我在公安机关第一次笔录也是这么说的。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刘某某妨害作证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指使多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作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经本院第三十四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马俊娟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人民陪审员  高 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石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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