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玉龙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4:59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公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玉龙,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贪污,于2013年11月1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玲,系吉林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第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龙犯贪污罪,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8日、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英、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龙及其辩护人沈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末,被告人赵玉龙任公主岭市某某局某某书记兼科长期间,在负责为公主岭市某某局下属的某某林场争取扶贫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吉林省某某厅给公主岭市某某林场拨付扶贫资金需要给吉林省某某厅回扣款为名,让公主岭市某某林场场长宋某某为其准备十二万元现金,后宋某某和某某林场会计姚某某将十二万元现金交给赵玉龙,此款被赵玉龙占为己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赵玉龙供述与辩解,证人宋某某、李某甲等人证言,某某林场明细账,记账凭证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玉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玉龙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辩称,我让某某林场场长宋某某给我拿十万元回扣款,之后我将这笔钱交给了李某乙,让她将钱送到吉林省某某厅,我没有贪污。

被告人赵玉龙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前后矛盾,反复无常,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之间未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不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玉龙犯有贪污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末,被告人赵玉龙任公主岭市某某局某某书记兼财务科科长期间,在负责为公主岭市某某局下属的某某林场争取扶贫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吉林省某某厅给公主岭市某某林场拨付扶贫资金需要给吉林省某某厅回扣款为名,让公主岭市某某林场场长宋某某为其准备十二万元现金,后宋某某和某某林场会计姚某某将十二万元现金交给赵玉龙,此款被赵玉龙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主岭市某某林场明细账、收据、记账凭证,证明公主岭市某某林场于2001年末收到扶贫款400 000元及林场资金花费情况。

2、公务员登记表,证明被告人赵玉龙的公务员身份。

3、户籍证明信,证明赵玉龙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证人董某某证言,证明林场的扶贫专项资金由吉林省某某厅直接拨付到公主岭市财政局,由财政局直接拨付到林场,且财政局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5、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其是吉林省某某厅财务处处长。国有林场扶贫资金这项业务由我办理,我认识赵玉龙,李某乙,但赵玉龙从来没有找我办过林场扶贫资金的事,我与赵玉龙、李某乙没有个人经济往来。

6、证人高某证言,证明其是个体木材经营者。2002年前后,某某林场场长宋某某和会计姚某某曾向我借过120 000元现金,但具体干什么我不知道。

7、证人姚某某证言,证明其是公主岭市某某林场会计。2001年或者2002年吉林省某某厅给林场拨付400 000元扶贫资金,赵玉龙要120 000元回扣款给省某某厅,我和场长宋某某就到木材商高某那先借了120 000元,然后将这笔钱送到赵玉龙家,交给赵玉龙的事情经过。

8、证人宋某某证言,证明其于1998年至2010年任某某林场场长。2001年或者2002年省某某厅给我们拨付了400 000元的扶贫款,赵玉龙说要给省某某厅回扣款120 000元,我和会计姚某某就向木材商高某借了120 000元,并将这笔钱交给了赵玉龙的事情经过。

9、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赵玉龙经常用我的车去长春,但是他从来没有跟我说过去省某某厅送钱的事。

10、被告人赵玉龙供述,证明2001年左右,省某某厅给某某的400 000元扶贫款拨付后,省某某厅财务处吴副处长说需要100 000元费用,我当时没有答应,后来我与某某林场场长宋某某商量后,由我把钱送去,但是第二天我有事,就让财务科副科长李某乙将这笔钱送到省某某厅的事情经过。

被告人的辩护人针对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

1、证人李某丙证言,证明其是李某乙的哥哥。2001年末或者2002年初的一天上午,我妹妹来找我,我就把她领到我家里,我俩在聊天时,她让我找个塑料袋,我就看见她的背包里有一捆钱,外面包的报纸已经破损,我就问她拿这么多钱干什么,她说是给省某某厅送的,我一听她这么说就没再多问,给她拿张报纸和塑料袋,包完她就走了。

本院对被告人赵玉龙及其辩护人沈玲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

被告人赵玉龙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及犯罪数额的问题

经查,虽然被告人赵玉龙在庭审时称向某某林场要的10万元回扣款已由李某乙送给省某某厅财务处吴某某,自己并没有据为己有。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李某丙证言,用以证明李某乙在2001年末或2002年初向省某某厅送过钱。但是由于李某丙和赵玉龙有亲属关系,而且李某乙已经死亡,被告人该辩解只有李某丙证实,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另外根据被告人赵玉龙供述,证人宋某某、姚某某、高某、吴某某的证言可以证实,宋某某、姚某某向高某借过12万元,并将此12万元回扣款交给赵玉龙,而吴某某与赵玉龙并没有私人经济来往,且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赵玉龙曾供述宋某某、姚某某给他送过12万元。上述证据内容比较客观、真实,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因此能够认定被告人赵玉龙非法收取12万元回扣款的犯罪事实,对于被告人赵玉龙辩称此12万元已由李某乙送给吴某某,自己没有据为己有的辩解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赵玉龙贪污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玉龙犯贪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经本院第十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玉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思阳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人民陪审员  徐丽君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良玉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裁判文书库
本月点击排行
精彩图片
文章评论 相关阅读
分享到: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