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国峰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4:59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公刑初字第68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峰,男,1975年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山东省嘉祥县梁宝寺镇高家庄村,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9月12日被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8月8日被沈阳市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押回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越,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峰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项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峰及其辩护人李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李国峰伙同韩耀伟、苏衍着(二人已判刑)经预谋后在公主岭市八屋镇梁志广农机厂购买废钢时,事先在电子秤上安装了电子秤遥控器,称重时在远处使用遥控器,使电子秤显示的数值小于物品正常的重量,以20吨的价格购买了梁志广农机厂32.26吨废钢,骗取梁志广人民币20842元。

2、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李国峰伙同韩耀伟、苏衍着在公主岭市八屋镇梁志广农机厂购买废钢时,以同样手段骗取梁志广人民币21765元。

3、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李国峰伙同韩耀伟、苏衍着在公主岭市八屋镇梁志广农机厂,欲以同样手段骗取梁志广人民币20910元。因被害人及时发现而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李国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国峰供述与辩解;2、同案韩耀伟、苏衍着供述;3、证人梁国动、高洪亮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地市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国峰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部分供认。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涉案金额不准确,被告人李国峰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从犯,第三起系未遂,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国峰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已经得到赔偿,请法庭根据情节,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李国峰伙同韩耀伟、苏衍着(二人已判刑)经预谋后在公主岭市八屋镇梁志广农机厂购买废钢时,事先在电子秤上安装了电子秤遥控器,称重时在远处使用遥控器,使电子秤显示的数值小于物品正常的重量,以20吨的价格购买了梁志广农机厂32.26吨废钢,骗取梁志广人民币20842元。

2、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李国峰伙同韩耀伟、苏衍着在公主岭市八屋镇梁志广农机厂购买废钢时,以同样手段骗取梁志广人民币21765元。

3、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李国峰伙同韩耀伟、苏衍着在公主岭市八屋镇梁志广农机厂,欲以同样手段骗取梁志广人民币20910元。因被害人及时发现而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李国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归案情况,证明被告人李国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李国峰的刑事责任年龄。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国峰的前科情况及同案的判处情况。

4、辩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梁国动、高洪亮、李海伦、韩耀伟辩认,均辩认出被告人韩耀伟、苏衍着、李国峰。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证明被骗废钢返还被害人。

6、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骗废钢的价格。

7、长春同达废钢基地过磅单三次,证明三次废钢价值分别为51 090元;62 580元;60 000元。

8、谅解书及收据一份,证明梁志广收到韩耀伟、苏衍着赔偿款54000元,对韩耀伟、苏衍着的行为予以谅解。

9、公主岭市衡器检定修理所检定证书,证明被检计量标准器具误差情况。

10、证人梁国动、高洪亮证言,均证明2014年3月21日上午10点多时,该厂卖废钢时被两个长春人骗了,因为之前已经卖给这两个人五车了,当时就觉得钢装的不少,但重量不多,后来就和梁志广说了,最后这次就决定再到粮库检一次,到粮库检完后,结果差了12.3吨,当时就知道被骗了,然后那两个长春人就跑了。

11、证明人史秋香证言,证明2014年3月,八屋镇梁志广曾到史秋香家检斤六、七次,每次50元。来的人是外地口音,每次检的时候,梁国动和高洪亮都有记录。

12、证人刘洪伟证言,证明2014年3月21日,梁志广卖废铁的车曾来检过斤,是一辆前四后八的车,没看牌照。

13、证人李海伦证言,证明2014年3月9日到21日期间,李海伦为长春的一个前四后八的大货车到八屋镇收废钢,一共拉了6车。

14、证人于亮证言,证明于亮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会计兼出纳,其证实2014年9月左右,有一辆牌照号为吉CD5597的蓝色前四后八大货车来我公司卖废钢,每次金额分别为62580元、60000元、51090元。

15、被害人梁志广证言,证明有两个长春人来梁志广厂收废铁,共卖了六车,前五车给钱了,最后的没有给钱,当时卖废钢时总觉得秤不对,最后一次,在王志家检完后,又到八屋粮库重新检了一次,结果相差了12.3吨,才知道被骗了。

16、同案苏衍着供述,证明苏衍着和韩耀伟、李国峰在八屋镇买废钢时在地秤上动手脚安装遥控器,骗八屋的一个农机厂了,一共骗了6次,苏衍着和韩耀伟每人分了12000元,给李国峰分了1500元。李国峰明知苏衍着、韩耀伟去收废钢是用遥控器骗秤,还非要跟着去。

17、同案韩耀伟供述,证明韩耀伟在网上看到电子秤遥控器在称重时能控制重量,就想用这种方法骗钱,随后找到苏衍着,苏衍着同意了,在公主岭市八屋镇一个农机厂骗成一车废钢,李国峰知道后就非得让带其一起干。2014年3月

份,在公主岭市八屋镇农机厂,买废钢时在地秤上安装遥控器了,其参与了三起,苏衍着参与四起,但最后一次没骗成被发现了,李国峰参与了二、三起,一共骗了6、7万元钱,韩耀伟和苏衍着平分了,给李国峰1500元。

18、被告人李国峰供述,证明第一次跟韩耀伟、苏衍着去八屋镇一个农机厂收废钢时,不知道是用遥控器骗人,但拉废铁出来就知道韩耀伟、苏衍着在秤上做手脚了。第二次、第三次知道用遥控器骗秤,还是跟着去了。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国峰诈骗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峰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国峰供认部分犯罪事实,且第三起犯罪系未遂,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峰明知同案韩耀伟等人使用遥控器行骗,还积极参与多次作案,不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国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周锦侠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译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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