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某、李某某、冯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4:59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公刑初字第41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3月2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学保,系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3月2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3月2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李某某、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王学保、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7日上午8时许,公主岭市农业局综合执法队的工作人员朱某某、周某某、邵某某、吕某某在公主岭市铁北街北方明珠小区内发现宋某的某某经销处涉嫌销售假种子,在对种子依法检查时,被告人宋某、李某某、冯某某等人将朱某某、周某某、吕某某打伤。经鉴定,周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宋某、李某某、冯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朱某某、周某某、吕某某的陈述,证人邵某某、王某等人证言,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常住人口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辨认笔录,公主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通知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李某某、冯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不供认。

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宋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少,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望法院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上午8时许,公主岭市农业局综合执法队的工作人员朱某某、周某某、邵某某、吕某某在公主岭市铁北街北方明珠小区内发现宋某的某某经销处涉嫌销售假种子,在对种子依法检查时,被告人宋某、李某某、冯某某等人将朱某某、周某某、吕某某打伤。经鉴定,周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宋某、李某某、冯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宋某、李某某、冯某某被抓获归案。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宋某、李某某、冯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4、光盘及提取笔录,证明案发当时的情况。

5、辨认笔录,证明经邵某某、吕某某、朱某某辨认,李某某是在2015年3月27日上午在北方明珠小区持木方子殴打周某某和朱某某的男子,冯某某是在2015年3月27日上午在北方明珠小区持拖布杆殴打周某某和吕某某的男子,宋某是在2015年3月27日上午在北方明珠小区殴打周某某的男子。

6、公主岭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者周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证人邵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3月27日上午8点多,公主岭市农业局执法队在宋某某某的库房内检查种子时,周某某、朱某某、吕某某被宋某、李某某、冯某某给打了,宋某用拳头打了周某某头部,宋某带来的一个挺瘦的男的(李某某)用拳头打朱某某脸部一下,然后这个男的从仓库捡起一个长木方打朱某某身上了,当时邵某某就站在仓库门口,朱某某跑出来了,然后打朱某某的男子又拿着长木方回去打周某某了,宋某带来的另外一个男的(冯某某)用拖布杆打了吕某某后背,然后他又用拖布杆打周某某,吕某某和朱某某将周某某拽出来了,宋某和领来的两个男的追出来打周某某,一个拿拖布杆,一个拿长木方,拿拖布杆的男的用拖布杆打了吕某某胳膊一下。

8、证人王某证言,证明王某是公主岭市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队的大队长,2015年3月27日上午,综合执法队去某某检查,周某某、朱某某、吕某某被某某的宋某领的几个人给打了。

9、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3月27日上午,王某某在北方明珠小区的门卫室内听到外面有人喊,就看到一个男的拿着一个棒子正在追另一个男的,被追的男的脸上有伤。

10、被害人朱某某陈述,2015年3月27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公主岭市农业局执法队在宋某某某的库房内检查种子时,周某某、朱某某、吕某某被宋某、李某某、冯某某给打了,宋某用拳头打周某某脑袋一下,和宋某在一起的挺瘦的男子用拳头打了朱某某一拳,朱某某和吕某某将周某某拽出来了,宋某和李某某、冯某某拿着拖布杆和木头棒子追出来打周某某,他们用棒子打了周某某脑袋几下。

11、被害人周某某陈述,2015年3月27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公主岭市农业局执法队在宋某某某的库房内检查种子时,周某某、朱某某、吕某某被宋某、李某某、冯某某给打了,宋某用拳头打周某某的脸和头,最开始在仓库的崔丽华(在逃)挠周某某,李某某用木房子打周某某的头,后来谁打他了就不清楚了,出来之后听吕某某说剩下的两个人也打他了。

12、被害人吕某某陈述,2015年3月27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公主岭市农业局执法队在宋某某某的库房内检查种子时,周某某、朱某某、吕某某被宋某、李某某、冯某某给打了,宋某用拳头打周某某脑袋一下,和宋某在一起的挺瘦的男子用拳头打了朱某某一拳,冯某某用拖布杆打了吕某某的后背,后来他们还在打周某某,朱某某和吕某某将周某某拽出来了,宋某和李某某、冯某某拿着拖布杆和木头棒子又追出来打周某某,他们用棒子打了周某某脑袋几下。

1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3月27日上午,在北方明珠小区五号楼楼下,当时执法大队的人上宋某的某某经销处检查,宋某和执法大队的人打起来了,李某某和冯某某就去帮忙,李某某用手打人身上两下,打的谁不记得了,冯某某用拖布杆打的人,打人的过程持续时间短,不到一分钟,执法大队的人就出去了。

14、被告人冯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3月27日,执法大队的人来到某某经销处检查,说卖的种子是假的,让宋某和冯某某去,冯某某站在门口不知道怎么回事,然后就打在一起了,连五分钟都没有。

15、被告人宋某供述,证明2015年3月27日上午,在北方明珠小区五号楼楼下,当时执法大队的人上宋某的某某经销处检查,宋某和他们发生言语冲突,就动手把他们打了,宋某是用拳头把人打了,李某某和冯某某也动手了,用什么打的没看到。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宋某、李某某、冯某某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李某某、冯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李某某、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三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

三、被告人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马俊娟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人民陪审员  钟 蔚

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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