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铁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4:59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202刑初168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铁,出生地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吉林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盗窃,于2004年4月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字(2016)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铁犯盗窃,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书记员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铁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先后窜至位于吉林市昌邑区文庙街的朝阳世纪城小区内,采取撬开高层住宅防火门手段,乘住户家中无人之机,盗窃作案3起,共盗得人民币21 000余元。所盗赃款大部分被被告人李铁挥霍。破案后,追缴赃款5 500元。

被告人李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铁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铁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先后到位于吉林市昌邑区文庙街的朝阳世纪城小区内,采取撬开高层住宅防火门手段,乘住户家中无人之机,盗窃作案3起,共盗得人民币21 000余元。破案后,追缴赃款人民币5 500元,其余赃款被被告人李铁挥霍。

被告人李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吕某某、林某某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盗现场方位示意图及案发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作案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李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李铁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铁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丁宁宁

人民陪审员  陈 进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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