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甲诈骗、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4:59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伊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男,满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伊通满族自治县,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37号起诉书、伊检公诉刑追诉[2014]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追加起诉。因公诉机关建议两次补充侦查,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永、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甲和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居民刘某甲因信佛相识,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徐某甲谎称自己干爹能帮刘某甲索要单位欠刘某甲及同事的退休金并能帮刘某甲女儿办理公益岗位工作为由,骗取刘某甲信任,刘某甲通过向徐某甲银行卡内汇款、当场交付、委托他人取款等方式将15万元现金交给徐某甲后又以借款为由从刘某甲处骗取2万元,该17万元均被徐某甲挥霍。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徐某甲处扣押银行卡及现金共10100元已返还被害人家属。

被告人徐某甲以谈恋爱为名义取得在校大学生佟某某信任,2013年8月中旬徐某甲以佟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办理一张长春光大银行的信用卡,银行将信用卡邮寄给被告人徐某甲,徐某甲对佟某某谎称该卡已丢失,冒用佟某某信用卡支款18000元并挥霍。

2013年8月末,被告人徐某甲编造家里厂子有急事需用钱的借口,让佟某某提供其名下房照并经徐某甲联系抵押给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居民徐某乙借款100000元交给徐某甲。2013年11月、2014年1月徐某甲又先后两次编造其父亲出事的借口,让佟某某去徐某乙处借款,佟某某在徐某乙处借款40000元钱交给徐某甲使用。2013年9月徐某甲以买车、谈生意为由向佟某某借款18000元,上述款项合计158000元被徐某甲挥霍。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人丁某甲等人证言,存款凭证等书证,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害人佟某某陈述,证人徐某乙、徐某丙、王某甲证言,信用卡对账单,伪造的房照,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法约束,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数额较大,并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不持异议,其辩解买车向佟某某借10000元,已还5000元。做生意向佟某某借款7400元,不是8000元。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辩解信用卡是其与佟某某处对象时,其与佟某某共同办理,佟某某说办卡给其使用,佟某某知道其透支18000元,钱他俩花了。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徐某甲和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居民刘某甲因信佛相识,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徐某甲谎称自己干爹能帮刘某甲索要单位欠刘某甲及同事的退休金并能帮刘某甲女儿办理公益岗位工作为由,骗取刘某甲信任,刘某甲通过向徐某甲银行卡内汇款、当场交付、委托他人取款等方式将15万元现金交给徐某甲后又以借款为由从刘某甲处骗取2万元,该17万元均被徐某甲挥霍。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徐某甲处扣押银行卡及现金共10100元已返还被害人家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徐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到2014年1月份,我以给刘某甲办供销社欠其养老金及给刘某甲女儿办公益岗位工作的方式,陆续诈骗刘某甲十五万。我总管刘某甲叫刘奶。我和刘奶在孙某甲家认识二年多,他们都知道我有个干爹(王某乙),挺有能耐的。2013年6月份一天,刘奶给我打电话问供销社欠她们养老金的事能办不,意思就是让我帮着要养老金,她说拿五万块钱,我当时答应。然后我又打电话告诉她要办下午就拿钱,不然我干爹就上俄罗斯了,我根本没给我干爹打电话,当时刘奶说没有钱。我说先给垫两万块钱,就是撒谎骗她。钱拿来之后我问过我干爹,我干爹说办不了,让我别管这闲事,我也没跟刘奶说。刘奶当天下午在伊通县一商店工商银行门口给我三万块钱,当时姓关的女的也在,刘奶管姓关女的借钱了。后来刘奶把我垫的两万块钱给我。刘奶拿完钱后,总电话问我这事咋样了,我就是推托,说这事没信呢,再等等,之后我又以办事钱不够,编各种理由陆续管刘奶要钱,后来刘奶又找我给她女儿办公益岗位工作,给我拿两万块钱,实际上这个事我根本就办不了。就这么的我陆续骗刘某甲十五万块钱,这些钱有的给我现金,有的刘奶在农村信用社汇过来的,还有我让谢某某去刘奶那拿过钱,一次二千,另一次三千块钱。然后谢某某往我农村信用社那张卡上汇的。2014年1月份,我又管刘奶借两万块钱,说有急事,当时给打两万块钱欠条。我没有能力给刘某甲办养老金和给其女儿办公益岗位这事。

2、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6月份开始,我陆续让徐某甲骗十六七万块钱。我信佛有六七年了,在县里孙某甲的佛店认识徐某甲,平时我们唠徐某甲干爹挺厉害的,后来在孙某甲家看见徐某甲,我和徐某甲说你干爹那么能耐,能不能帮我办点事,他说啥事,我就把我的事说了,他给他干爹打电话,他干爹答应了,还说要办就快点,他干爹要去苏联,下午就得拿钱。我说得拿钱,不能白办,徐某甲说得四五万,我说给五万,当天下午就得把钱给拿去。徐某甲给垫两万块钱,我管关某某借五千块钱,她在工商银行取钱,我在一商店道北工商银行给徐某甲三万元,当时关某某在场。四五天后我把徐某甲垫的二万元还他。他说一两个月给我信,我总问徐某甲事办咋样了,徐某甲说拿一万块钱就打电话问问,我又给徐某甲在信用社汇一万元,又隔了一段时间,我问徐某甲事办咋样了,徐某甲说再给办事那人一万,我又给徐某甲拿一万块钱。后来徐某甲说他干爹给做主了,再给那人拿四万凑十万,徐某甲垫一万元,我又借两万给徐某甲,后来徐某甲那一万我也都给徐某甲了。徐某甲说他干爹说办事还有一个人再给拿两万块钱,徐某甲垫八九千块钱,我拿一万一千块钱,在孙某甲家楼下给徐某甲,还给四条芙蓉王。第二天他说有急事需两千块钱,因为他给我垫九千块钱,我现借两千块钱给来取钱的谢小生子。之前谢小生子还到我这取过三千块钱。这都是徐某甲让谢小生子取的。给我办事的钱就陆续给徐某甲拿去了。元旦之前,我问徐某甲能不能给我姑娘办公益岗位,徐某甲说能办得二万块钱,我当面给徐某甲两万块钱,还给一条中华烟。我姑娘工作的事现在根本没办成。1月7日徐某甲说有急事借两万块钱,他上我家取的钱,给我打欠条了。徐某甲都没给我办成事。

3、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我和刘某甲认识一年多了,2013年6月份,刘某甲跟我说徐某甲干爹厉害,在长春,干啥的没跟我说,她也不知道,她还说她找徐某甲办供销社欠她们钱的事。

4、证人丁某甲证言,证实我到公安机关替我母亲取返还的钱。我母亲因为徐某甲诈骗她的事得急性白血病。她被骗的那些钱有的是在别人那借的,还有的在银行贷款,我知道贷款有五万。

5、个人储蓄凭证及徐某甲在农村信用联社账户明细,证实刘某甲给徐某甲汇款的情况。

6、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案发后扣押徐某甲银行卡两张及现金人民币5100元,返还给被害人人民币10100元。

7、借条,证实2014年1月8日徐某甲向刘某甲借贰万元。

8、死亡医学证明及诊断,证实刘某甲因白血病于2014年2月21日死亡。

9、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刘某甲儿子丁某乙对被告人徐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二、被告人徐某甲以谈恋爱为名义取得在校大学生佟某某信任,2013年8月末,被告人徐某甲编造家里厂子有急事需用钱的借口,让佟某某提供其名下房照并经徐某甲联系抵押给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居民徐某乙借款100000元交给徐某甲。2013年11月、2014年1月徐某甲又先后两次编造其父亲出事的借口,让佟某某去徐某乙处借款,佟某某在徐某乙处借款40000元钱交给徐某甲使用。2013年9月徐某甲以买车为由向佟某某借款10000元,尚欠5000元未还,以做生意为由向佟某某借款7400元,上述款项合计152400元被徐某甲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徐某甲供述,

1、2014年4月16日

证实去年有一天下午,我和佟某某打电话唠起厂子停了,我当时哭了,她问我还有没有别的招,我说该借我都借了,佟某某说实在不行她那有个房照。过了一两天,佟某某问我整不整了,要是整不能让她妈知道,因为房子当时租出去了,我说问问,又过了几天,我领佟某某去工商银行,我让佟某某自己去工商银行里边问的,给我办事那人说佟某某没有工作单位不能贷款。过了几天,她问我还有没有别的招,我说试试小额贷款,之后我找的徐某乙,拿佟某某房照作抵押给徐某乙贷款十万块钱,贷款都是徐某乙和佟某某办的,徐某乙给佟某某九万五千块钱,扣下五千块钱利息,佟某某把钱给我,贷款现在我也没还。后来又在徐某乙那拿了两次四万块钱。贷款没有期限,利息一个月五千块。那四万块钱我都是因为厂子急用钱,佟某某去徐某乙那拿的钱,佟某某给徐某乙打欠条。佟某某通过我认识的徐某乙,佟某某抵押贷款一共十四万块钱,都给我用,我都花了。

我在佟某某那借一万块钱买车,还她五千,还差五千块钱没还。

2、2014年4月25日

证实我找徐某乙把佟某某房照抵押给他贷款10万元,后来我让佟某某在徐某乙处还借4万元,欠条佟某某打的。因我买车钱不够,向佟某某借1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还5000元,我俩刚在一起的时候,我在佟某某处借7400元。用佟某某房照和让佟某某在徐某乙那借款我俩都花了。这些钱没有用于厂子支出或周转。

3、2014年6月13日

证实佟某某借我一万块钱中的五千块钱,是佟某某找她同学艳艳借的,艳艳管她亲属借的,后来我把这五千块钱还了。我和佟某某处对象一般都是我花钱。

(二)、被害人佟某某陈述,

1、2014年4月15日

证实我来报案。徐某甲是我以前男朋友。大概2013年8月中旬我们开始处对象。2013年8月末徐某甲以他家厂子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我借房照作抵押贷款十万元,我同意了,之后徐某甲让我拿房照去伊通县工商银行找个女的咨询,她帮我查个人信用后说我没有个人收入,不能办理抵押贷款。之后徐某甲用我房照作抵押,在放高利贷的徐某乙那里借款十万元,这个过程是徐某甲让我自己办的,他一直和徐某乙沟通,之后徐某甲没还高利贷,房照也没还给我。2013年11月初,徐某甲说他和他父亲去大连谈生意,在酒桌上大连老板突然死了,屋里就他和他父亲还有大连老板三人,对方家属要告他及他父亲和大连老板死有关,对方要索赔,以这件事为由让我去徐某乙那借高利贷,之后我和徐某甲开车一起找徐某乙,我给徐某乙打一万五千块钱欠条,我把一万五千块钱给徐某甲,徐某甲和我说我签的欠条没有法律效力。2014年1月16日徐某甲以他父亲欠别人钱被法院抓为由又让我向徐某乙借两万五千块钱。徐某甲领我找徐某乙,我在工商银行里面给打二万五千元欠条,我把钱给徐某甲。大概2013年9月份徐某甲以买车钱不够为由向我借一万元。2013年9月中下旬,徐某甲以去大连谈生意缺钱为由向我借8000元。以上徐某甲向我借钱一直到现在也没还我还欺骗我。现在我母亲王某甲帮我还给徐某乙十四万元。

2、公诉机关2014年4月26日

证实徐某甲说厂子有事急用,我就把房照借他了,他花钱做个假房照让我放我家,怕我妈妈发现。徐某甲找徐某乙借10万元,把真房照押那儿,徐某乙把钱给我,我到车上给徐某甲95000元,扣的利息,现在徐某甲没还我。徐某甲给过我500元买衣服,我俩不经常见面。徐某甲从我手里拿的钱一分也没花我身上。我家一个月给我1500元,周末回家还给我零用钱。

3、2014年6月13日

证实徐某甲说买车我借给他一万,他说去大连,我又借给他七千多元,这钱都没还我。我和徐某甲在一起有的时候我花,有的时候他花。处对象期间,徐某甲给过我一千块钱,我又给他。他给我买过一个电话,当时我拿了两千多块钱,别的没给我买过。徐某甲在孙某乙的小舅那借五千块钱,后来他通过银行汇款还了。

(三)、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我自己经营小额贷款,2013年10月份左右,佟某某给我打电话要拿房照抵押贷款,她要做生意,我见到她之后,我说她岁数太小不能贷款,徐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佟某某贷款,后来又有别人跟我说我才同意,然后我跟佟某某做买卖合同,佟某某把房子卖给我十万元。佟某某的房照,她自己跟我办的这事,钱给佟某某了。后来佟某某还在我这借过两次钱,我们讲好五分利息,借钱徐某甲都跟着佟某某去的,在一商店工商银行里佟某某打的欠条,当时我把钱给佟某某,徐某甲没说哈。第一次借一万五千元,第二次借两万五千元。过完年之后我管佟某某要钱,佟某某说这钱让徐某甲花了,后来佟某某她妈把钱给我。

(四)、证人徐某丙证言,证实我在大孤山镇街道经营零部件铸造厂,徐某甲不经营厂子。去年3月份开始生产,到6月20日就停产,一是质量不合格,二是资金不行。当时停产,我没让徐某甲借过钱,他一分钱也没用到这厂子里。我俩没去过大连谈生意。

(五)、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我丈夫徐某丙经营零部件铸造厂,我儿子徐某甲不经营这厂子,他不着家。没看徐某甲往厂子拿钱,我家钱都让他花了。他没和他爸徐某丙去过大连谈生意。

(六)、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2月末我知道我女儿佟某某和徐某甲处对象。案发后我知道佟某某在徐某乙那抵押房照借款。徐某乙找我女儿要钱,我给还高利贷14万元,条在我这儿。我一个月给孩子1600元生活费,每周末回家还给零花钱,孩子东西都我买的,笔记本、IPAD、苹果手机4S、Note2,没看孩子有什么其他东西,连衣服都没有新的,徐某甲被抓后他家长找我,说徐某甲把佟某某骗了,让我帮还钱。

(七)、房屋所有权证及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所出具证明,证实经查产权人佟某某,房屋座落在伊通县中华东路政府道南丘地号为A2-8-1,产权证书编号为0009258号,此房屋所有权证,为伪造。

(八)、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九)、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经查:佟某某明知自己是学生,没有收入,不符合办理信用卡条件,在徐某甲和其说有些手续是假的情况下,仍然让徐某甲给其办信用卡。徐某甲和佟某某共同通过长春刘某乙办理信用卡,基本信息佟某某填写,邮寄地址填写徐某甲家,佟某某知道银行对账邮箱预留徐某甲QQ邮箱,从光大银行调取的申请材料,徐某甲和佟某某均否认是其二人填写,申请单上预留电话并非二人办卡时预留的电话,但证人刘某乙证实预留电话是其让二人办卡时购买以便开通时使用,后来其将电话卡给佟某某了。佟某某陈述密码是徐某甲设置。徐某甲供述密码必须本人设置,是其让佟某某设置的,根据光大银行证实信用卡必须本人到场办理。设置密码必须客户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柜台办理或本人拨打95595客户热线设置。如果是电话设置必须通过申请人办卡时预留的号码设置。因此本案对密码如何设置,信用卡如何开通事实不清,佟某某申请办卡时,邮寄地址预留徐某甲家,可见徐某甲持有信用卡佟某某明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信用卡密码系徐某甲私自设置,在佟某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使用信用卡。本案徐某甲供述其和佟某某处对象时,佟某某办信用卡给其使用,他俩一起办的信用卡,佟某某知道其透支18000元,钱他俩花了。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当时佟某某办卡时说给徐某甲用,说徐某甲着急用钱。刘某乙证言对徐某甲供述予以印证,根据对徐某甲和佟某某办理信用卡过程的分析,结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刘某乙证言及徐某甲与佟某某的特殊恋爱关系,不能完全排除佟某某让徐某甲帮助办卡给徐某甲使用的可能,佟某某知道徐某甲持有卡,并陈述徐某甲要用卡,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徐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佟某某财物、骗取佟某某财物的目的,故对公诉机关指控徐某甲具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辩解以买车为由向佟某某借款10000元,其通过银行转账已偿还艳艳亲属5000元,经查,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买车为由向佟某某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害人陈述还艳艳亲属5000元不是买车所借10000元,被告人并未偿还,对此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根据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认定被告人以买车为由向佟某某借款尚欠5000元未还为宜。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辩解以做生意为由向佟某某借款7400元,不是8000元。经查,被害人陈述证实做生意借款七千多元,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名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得到被害人刘某甲儿子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经审委会讨论,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判决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丽梅

人民陪审员  王宪章

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

二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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