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吉高新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中专文化,系吉林某集团电表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住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佐丽梅、范盛昌,吉林正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字[2013]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二О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