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公刑初字第51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立新,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流氓于1989年3月1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收审。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2年12月2日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于2014年1月1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第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新犯放火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立新在公主岭市某某镇北街其哥哥王某甲家,将被子、枕头点燃后引起火灾,将王某甲及其邻居张某某,曹某某等房子烧毁,共计价值人民币30 12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立新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立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曹某某陈述,鉴定意见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公主岭市气象局气象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新放火烧毁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立新犯放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立新投案自首,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立新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马俊娟
人民陪审员 于金颜
人民陪审员 魏金凤
二O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译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