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树文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4:37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公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树文,男,系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村支部书记,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贪污,于2013年7月1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曲彦宝,系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3)第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树文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佟晓明、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树文及其辩护人曲彦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吕树文利用其任村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村委会其他成员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虚做相关申报材料,以某某镇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养羊扶贫的名义,申请到国家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扶贫资金到位后,被告人吕树文私自将100万元扶贫资金从某某镇财政所领取后,用于修建自己的某某牧业小区。案发后,被告人吕树文被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吕树文的供述,证人万某某、高甲、张某甲等人的证言,银行取款记录、申请报告、文件、建设合同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树文利用职务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树文辩称,自己申报而领取的扶贫资金100万元是为单位履行职务行为,自己不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曲彦宝的辩护意见是:一、吕树文对财政扶贫资金没有管理职责,其作为扶贫款的负责人仅负责报账。其身份不是刑法九十三条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体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对于扶贫资金的管理,财政部、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吉林省财政厅均有专门文件规定,其管理分为资金日常管理和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两类。资金的日常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资金封闭运行,具体到个案,管理由公主岭市财政局进行,某某镇财政所负责监督检查,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及吕树文均对扶贫资金没有管理权限。《吉林省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均有相关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对扶贫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还是对扶贫项目的管理,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及吕树文均不享有任何权限和职责,其只有被管理及被监督的义务,因此,吕树文虽然当时是某某村的书记,但其身份仍然不是对扶贫资金进行管理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主体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二、吕树文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进行报账请款,其并没有利用其担任村书记的职务便利,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吉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在本案当中,某某村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某某牧业小区,吕树文是某某牧业小区的负责人。报账时是以某某牧业小区的负责人的身份报账的,而不是以村书记的名进行的报账,报账与利用职务便利不搭边。某某牧业小区虽然备案到了吕树文名下,所用土地为吕树文承包,但吕树文对某某牧业小区却没有所有权,其将扶贫资金用于某某牧业小区建设及购买羊及饲料,不能视为据为己有。申请牧业小区时,某某村有近百万元的外债,吕树文为了规避债务,经请示镇里主要领导,将牧业小区的名暂落到吕树文名下,建设时利用上级扶贫资金进行建设,但牧业小区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某某村村委会及贫困群众所有。另外,某某村资产负债表能证明某某村外债有962 156.88元,可以佐证吕树文为规避债务以自己名义备案牧业小区的说法成立,某某牧业小区的建设备案表上国土资源局的审核意见,该项目为农用设施项目,为一般农田,此表只做备案,其他用途无效,可以佐证某某牧业小区仅是做了建设备案,不能以此表证实某某牧业的归属,同时,某某镇加盖了公章,张某甲签字,可以佐证镇里对于吕树文的名义申请牧业小区镇政府知晓。再者,某某镇某某村与范某某签订的工程合同约定村上向上级申请项目资金100万元,村里自筹30万元。还有万某某与张某甲的询问笔录能证实吕树文建牧业小区,镇里是支持的。在确认某某牧业小区的归属问题时,虽然牧业小区建设备案到了吕树文名下,但法院仍应以《2012年某某村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合同书》来确认物权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某某牧业小区仅做了建设备案,没有工商登记,也没有做不动产登记,确认物权的归属只能依据2012年某某村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合同书,按照吕树文的当庭供述,扶贫资金100万元,有60万元用于支付牧业小区的建设,有40万元用于购买羊和饲料,按财政备案关于某某村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的报告,所购羊只归属于贫困户所有,对于这100万元扶贫资金,吕树文没有非法占有,因此,不符合贪污罪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三、吕树文利用扶贫资金兴建牧业小区,购买羊和饲料,其目的是为了带动全村养殖业的发展,吕树文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申请贫困村,由镇里党委组织,以个人名义申请牧业小区由镇里领导同意,镇里加盖公章,以扶贫资金兴建牧业小区,镇党委及财政局亲自检查,购羊和饲料财政局认可,这些都说明吕树文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综上,辩护人认为,无论是主体还是主观、客观方面,吕树文都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吕树文无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吕树文利用其任村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村委会其他成员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虚做相关申报材料,以某某镇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养羊扶贫的名义,申请到国家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扶贫资金到位后,被告人吕树文私自将100万元扶贫资金从某某镇财政所领取后,用于修建自己的某某牧业小区。案发后,被告人吕树文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归案情况,证明经市纪检委移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初步侦查后,于2013年7月15日将被告人吕树文传唤到检察院。

2、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张某乙于2010年6月开始担任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村村长,2012年某某村牧业小区养羊申请到国家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的事张某乙不知情,申请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的事村里没有研究过,村里也没有收到过这100万扶贫资金,也没有开过贫困户代表会议研究此事,是吕树文为了骗取扶贫资金自己做的假,某某牧业小区是吕树文个人的,是他自己花钱建的,和某某村委会没有关系。某某牧业小区是吕树文自己在管理,吕树文自己花钱买了70多只羊,根本没有320只羊,都是从别处借的。

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王某甲是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村会计,某某村牧业小区养羊申请到国家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没有上村上的帐,村里没有研究过申请资金的事,村里也没有开过贫困户代表会研究过此事,村里也没有评定过贫困户和特困户,都是吕树文为了骗取资金自己做的假,某某牧业小区不是村上的,是吕树文自己的,占地是吕树文个人的,法人代表也是吕树文本人,修建小区也是他自己花的钱,某某村委会没有参与某某牧业小区的修建和管理,是吕树文自己在管理。

3、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张某丙是某某镇某某村妇女主任,某某村委会没有开会研究过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养羊申请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的事,也没有开过研究评定贫困户和特困户的会议,吕树文上报的某某村104户贫困户和50多个特困户都是他自己定的,村里也没有建过牧业小区,某某牧业小区是吕树文个人的,是他自己花钱建的,跟某某村委会没有关系。

4、证人万某某证言,证明万某某是2012年3月至2012年7月担任公主岭市某某镇镇长,2012年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申请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是国家扶持贫困村的,由村里集中管理,召集贫困户代表研究立项,确定扶贫对象使贫困户受益,这个新建牧业小区申请手续是某某村书记吕树文经办的,镇里的副镇长张某甲主管这事,吕树文对万某某说某某牧业小区是某某村的。

5、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张某甲于2011年5月至今担任公主岭市某某镇副镇长,2012年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申请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的事张某甲知道,这100万元扶贫资金是国家扶持贫困村的,由村里集中管理,召集贫困户代表研究立项,确定扶贫对象使贫困户受益,这个牧业小区的申请手续是吕树文经手办理的,张某甲认为2012年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申请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新建牧业小区村里必须开会研究这事,某某牧业小区应由某某村里建,用于养羊扶持某某村贫困户的,吕树文没有说过这100万元如何使用。

6、证人高甲证言,证明高甲于2012年9月份担任公主岭市某某镇财政分局局长,关于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申请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的事高甲知道,高甲到杨大城子时,某某村的这100万元扶贫资金已经批下来了,2012年9月27日公主岭市财政局拨30万元,10月拨30万元,12月拨40万元,都是某某村书记吕树文领取的,一开始,高甲一直以为新建的牧业小区是某某村的,但后来老百姓上访,说吕树文把财政给的100万元扶贫款独吞了,通过了解,这个小区是吕树文自己建的,牧业小区是他个人申报的,建牧业小区村委会其他成员都没有参与,是吕树文找汪某某建的,这100万元取回后没有入村里账,就连村干部都不知道有扶贫资金这事,就吕树文自己支配了,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养羊不到100只,根本没有320只,是吕树文为了财政部门验收,临时借的羊,财政验收报告称共有320只羊,由某某村十户贫困户管理和经营不是属实的,2013年4月公主岭市检察院调查此案时,核实过这十个人,都是吕树文的亲属,都是假的贫困户,实际上就七、八十只,都是吕树文自己的羊,现在知道这100万元一部分用于建牧业小区,一部分购买羊和饲料,吕树文违反财政规定,无法报帐,就做假的购置羊和饲料票据,目的是支回这笔专项资金,按照政策,2012年财政扶贫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养羊,这100万元应由村委会集中管理,专用于购置羊和饲料,有效益后让贫困户受益,按国家政策要求,这100万元扶贫资金是不允许吕树文个人使用的。

7、证人徐某证言,证明徐某是2000年8月开始担任公主岭市某某镇财政所出纳员,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养羊申请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是分五次经徐某由吕树文领取的。

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李某某是某某镇财政所财政资金管理员,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申请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的事他清楚,这100万元都是财政所拨付的,这100万元应由村里组织村委会和群众代表研究立项,确定项目后,扶贫资金由村里集中管理,产生效益后让村里的贫困户受益,某某村这100万元扶贫资金,村里申请用于建牧业小区养羊,牧业小区由村里自筹资金,财政所拨付的100万元就是用于养殖。这100万元李某某负责资金管理,资金拨付,跟踪管理,资金拨付后,负责对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这100万元都是由支部书记吕树文支取的,2012年12月份,所长高甲让李某某和高乙去验收一次,当时牧业小区里总共不到100只羊,当时是一只一只的查,并拍照片了,当时没有看到小区里有养羊的饲料,当时去验收时,只有吕树文和一个放羊的,有一张补助性资金监管记录表,这张表是高乙填的,当时李某某没有上班,牧业小区养羊专项资金没有通过村里统一管理,是吕树文自己支配的,财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记账和报账,某某村的账李某某不知情,都是吕树文和高甲所长联系。

9、证人高乙证言,证明其是公主岭市杨大城子财政所的资金管理员,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申请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的事他清楚,这100万元都是财政所拨付的,这100万元应由村里组织村委会和群众代表研究立项,确定项目后,扶贫资金由村里集中管理,产生效益后让村里的贫困户受益,某某村这100万元扶贫资金,村里申请用于建牧业小区养羊,牧业小区由村里自筹资金,财政所拨付的100万元就是用于养殖。这100万元李某某和高乙负责资金管理,资金拨付,跟踪管理,资金拨付后,负责对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这100万元都是由支部书记吕树文支取的,2012年12月份,所长高甲让李某某和高乙去验收一次,当时牧业小区里总共不到100只羊,当时是一只一只的查,并拍照片了,当时没有看到小区里有养羊的饲料,当时去验收时,只有吕树文和一个放羊的,有一张补助性资金监管记录表,这张表是高乙填的,当时李某某没有上班,内容是所长高甲告诉高乙的,这张表是假的,牧业小区养羊专项资金没有通过村里统一管理,是吕树文自己支配的,财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记账和报账,某某村的账高乙不知情,都是吕树文和高甲所长联系。

10、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刘某甲是公主岭市某某镇畜牧兽医站站长,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申请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的事他清楚,因为在畜牧站备案了,2012年9月,某某村书记吕树文和刘某甲说要建立牧业小区,要在畜牧站办手续,刘某甲告诉吕树文建牧业小区所需要的条件,吕树文提供了村里介绍信,土地部门证明,申请书等,后吕树文又到公主岭兽医局办理备案,吕树文是以个人名义建的某某牧业小区,他给畜牧部门提供的村介绍信、土地手续都是以吕树文个人的名义,不是村上的名义,从吕树文提供的材料上看,牧业小区就是吕树文个人的,没有提及某某村。

11、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刘某是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村党支部副书记,刘某不知道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申请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的事,村委会也没有开过会研究过,也没有开过群众代表大会研究过评定贫困户的事,吕树文上报的某某村104户贫困户和50多个特困户都是他自己定的,没有通过村委会研究,也没有公示过,也没有开过会研究确定某某村10个贫困户养羊的事。

12、证人吕某甲证言,证明吕树文是吕某甲的叔伯弟弟,某某村三屯南面某某牧业小区占地是吕树文从吕某甲手里转包的,这块地原是某某村上包给张某丁的,2011年从张某丁手里承包,后来于2012年又转包给吕树文的,吕树文答应这块地给吕某甲承包费15万元,但现在没有给,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只是口头同意吕树文在吕某甲转包的这块土地上建牧业小区,没有给吕树文出书面证明。

13、证人谈某证言,证明他是2005年至今担任公主岭市发改局农业科科长的,2012年某某镇整村推进贫困村报的有三个村,其中有某某村,整村推进贫困村不用立项,只要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上报就行了,这个必须以村名义申报,扶贫资金由村集体集中管理,统一支配,带领广大贫困户共同受益,2012年某某镇某某村整村推进的扶贫资金国家给拨了100万元,至于这100万元做什么用了不清楚,此款下来后应由财政监管。

14、证人范某某证言,证明他承包了某某镇某某村牧业小区建设工程,这个工程当时签合同了,某某镇某某村牧业小区建设合同是范某某和吕树文两人签订的,这个工程预算为130万元,工程没有峻工,干到一半时某某村书记吕树文说没钱了,不干了,工程款吕树文都付完了,分三次付的,一共收到60万元,都是吕树文在信用社支付的,当时都打了收条。

15、证人潘某甲、张某戊、潘某乙、占某甲、吴某甲、占某乙、姜某证言,均证明以上人员均没有被评定为某某镇某某村的贫困户,不知道评贫困户的事,村里没有开过群众代表大会评定贫困户,以上人员与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书是吕树文让签的,当时是2013年的2、3月份,吕树文说他在村里三屯南边盖个小区养羊,就能向财政要来钱,到时给以上人员各32只羊,让以上人员在合同上签字,后来也没有给以上人员32只羊,签完这份合同书后没有受益,没有收到吕树文给的羊,吕树文自己建小区养羊,根本没有老百姓的事。

16、证人于某甲证言,证明他家没有被评定为贫困户,某某镇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时村里没有召开过会议,牧业小区里有多少只羊也不知道,这个小区和于某甲家没有关系,也没有于某甲家的羊,这个小区是某某村支部书记吕树文的,某某村建牧业小区所用的土地原是于某甲的姐姐于某乙种的,后吕树文从他姐手里把这块地花35 000.00元买下来的。

17、证人张某己证言,证明张某己是低保户,他家没有被评为贫困户,2012年某某镇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里买没买羊不清楚,年后市里来检查时,张某己碰到老房身村于某丙父亲了,老于当时赶一群羊有60-70只,张某己问他往哪赶羊,老于说市里来检查某某村买羊的事,把他家的这些羊都借过来顶数,借过来5-6天羊都不爱吃草了,2012年某某村整村推进村扶贫项目合同书上面的字不是张某己签的,手印也不是张某己按的,是吕树文造的假。

18、证人于某丁、胡某某证言,均证明于某丁家和胡某某家都不是贫困户,2012年某某村整村推进贫困村项目合同书于某丁本人没有签字,手印也不是于某丁和胡某某按的,是吕树文造的假,村里没有开过群众代表大会,村里村长、会计都不知道申请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的事,吕树文提供贫困户在财政骗了100万元,都让他自己花了,老百姓没有受益,那个牧业小区是吕树文个人的,和老百姓没有一点关系。

19、证人张某庚的证言,证明张某庚不是村里的贫困户,村里报多少贫困户村里群众都不知道,前段纪检委来查这事老百姓才知道,其中张某庚的哥哥吴某乙及弟弟张某己都被列为贫困户,他们俩都不知道这事,村里和他们签的合同都是假的,是吕树文造的假,村里也没有开过群众代表大会公布贫困户名单,公布建牧业小区申请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的事,吕树文自己造的假合同,以村的名义要了100万扶贫资金,要回来自己用了,贫困户没有受益。

20、证人倪某某证言,证明倪某某不清楚他家是不是贫困户,村里没有开过群众代表大会公布贫困户名单,建牧业小区申请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的事听说是吕树文个人要的,后来才知道吕树文为了和财政要钱,和贫困户做的假手续,牧业小区能有60-70只羊,没有贫困户的羊,老百姓没有受益。

21、证人段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某某镇某某村新建的牧业小区是吕树文建的,用的地是吕树文个人的地,以前是原村会计于某戊的姐夫张某丁买的,2012年吕树文从张某丁那买来的,是吕树文个人买的,不是村上的,2012年某某村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合同书不是段某甲本人签的字,根本不知道签合同的事。当时吕树文曾经和段某甲说申请资金要报养殖大户,段某甲家养猪,吕树文说让段某甲顶个名,当时不清楚咋回事,2012年某某镇王家窑新建的牧业小区是吕树文找人建的,跟村上没有啥关系。

22、关于某某镇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的申请报告,证明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及某某镇人民政府联合向公主岭市财政局申请,要求兴建牧业小区。

23、关于上报2012年某某镇某某村整村推进贫困村的请示,证明公主岭市某某镇政府向市发改委及财政局请示要求推荐某某村为2012年整村推进村。

24、公主岭市发展和改革局、公主岭市财政局文件证明[2011]46号关于向吉林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上报2012年公主岭市启动实施整村推进贫困村的请示内容。

25、公主岭市财政局文件[2012]83号及项目申请表,证明公主岭市财政局向吉林省财政厅申请2012年财政扶贫资金的报告,上报六个项目之一的某某村贫困户104户,特困户49户,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牧业小区。用扶贫资金购肉羊500只。年出栏1500只,以此带动全村发展,特别是贫困户和特困户,此项目标需资金180万元,申请财政补助100万元,群众筹80万元。

26、吉林省财政厅[2012]第165号文件,证明下达2012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来源指标的通知,内容中关于资金分配原则为每个村安排发展资金总额为100万元。

27、公主岭市牧业小区建设备案表,证明某某牧业小区的法人姓名为吕树文,占地面积11000平方米,饲养类别为养羊,有公主岭市畜牧兽医局及公主岭市某某镇人民政府公章及领导签字。

28、介绍信一份,证实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介绍信,证明该村吕树文承包张某丁某某村三组南1.5公顷预留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29、公主岭市某某镇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地类证明,证明吕树文系杨大城子某某村二屯农民,拟建小区位于杨大城子某某村三屯南侧,拟占地类为一般农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30、土地协议,证明甲方为吕树文,乙方为吕某甲,甲、乙双方经协商,约定甲方将座落王家窑三队南土地1.5垧承包给乙方建牧业小区,承包期限自2012年1月至2018年1月止,乙方向甲方交承包费20万元整。

31、证明一份,证明某某村委会将座落在某某村三队南土地1.5垧承包给张某丁,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至2018年1月,承包期间2011年张某丁将土地转让给吕某甲,吕某甲于2012年将土地承包给吕树文建牧业小区。

32、申请书一份,证明吕树文作为申请人,申请在其承包地内建一座养殖小区,距村屯达500米以上,无任何影响,占地面积1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600平方米以上,初步投资金130万元。

33、公主岭市某某镇财政分局出具的说明一份,证明2012年该镇某某村以贫困村名义向省发改委申报100万扶贫资金项目,此款用于该村的贫困户搞养殖业脱贫批复后,市财政局将此款于2012年9月起分别拨到杨大城子财政所,后由支部书记吕树文代表村分别支取,同时上报买羊、饲料的各种票据,该款拨付后由村为主体负责运做和一切管理。

34、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公主岭市牧业小区建设备案表,证明某某牧业小区的法人代表为吕树文,投资金额为130万元,建设规模为2600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为11,000平方米,有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及公主岭市畜牧兽医局公章及领导签字。

35、某某镇某某村牧业小区建设合同,证明甲方为某某镇某某村,乙方为范某某,双方经协商约定甲方负责资金、监督工程质量,乙方负责建设圈舍1500平方米,办公室6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130万元。

36、账页一份,证明某某牧业小区收财政拨款100万元,付工程款60万元,买羊付80万元,买饲料20.45万元。

37、工程建设表一份,证明工程总量为599 700.00元。

37、收据一份,证明范某某共收款600 000.00元。

38、公主岭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某某牧业小区为吕树文个人所建,和某某村委会没有关系,村里没有账,村委会没有参与过该牧业小区的投资修建和管理且该村没有开过关于新建牧业小区养羊及申请扶贫资金的会议,也未组织过村里评定贫困户的会议。

39、公主岭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某某镇某某村2012年村党支部书记为吕树文。

40、证实材料,证明104户村民联名证实2012年村里没有开过群众代表大会,评定贫困户的事都不知道,也没有被评定为贫困户,申请100万元的扶贫资金的事也不知道。支部书记吕树文所建牧业小区所饲养的羊也和村民没有关系,也未受到扶持。

41、户籍证明,证明吕树文1969年4月15日生。

42、2012年某某村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合同书52份,证明甲方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乙方为王某乙、段某乙等52人,根据省发改委和财政厅“整村推进”工作指示精神,经村委会研究向上级申请项目资金100万元,用于建饲养场,并扶持贫困户和特困户脱贫,双方约定饲养场利用上级资金,建成后归村委会和贫困户所有,甲方负责饲养场的管理工作。甲方负责养羊并给贫困户和特困户发放收益利润等。

43、公主岭市财政局出具的公主岭市杨大城子某某村乡镇财政所乡财市管记账凭单,主要记载:1、100万扶贫资金收入后由吕树文支出情况,买羊款共计800 000.00元,买饲料200 000.00元;2、关于某某村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的报告,证明对上级扶贫资金用于养羊,购买的320只羊分给10个贫困户,为便于管理,由村委会集中饲养,所得利润统一分红,列有10人名单;3、工程建筑表,证明工程用料及人工共计599 700.00元;4、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村项目估算和资金筹措,证明项目总投资为180万元,村筹资80万元,申请财政资金100万元;5、贫困户名单公示及名单;6、2012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请表,证明某某村养殖场建设,用自筹资金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占地15000平方米的养殖场,购肉羊500只及饲料,年出栏肉羊1500只以此带动全村发展;7、2012年扶贫资金自查情况说明,证明某某镇2012年扶贫养殖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由于该村经济基础薄弱,经某某村委会决定,委托吕树文具体经营,带领全村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款项用途为购羊80万元,购饲料20万元;8、财政扶贫资金某某村养羊情况的说明,证明经过调查,扶贫户数为10户属于集体供养,现以购羊总计320只,每只2 500.00元,总计80万元,饲料20万元老派,情况属实;9、补助性资金监管记录表,证明某某村扶贫户现有10户,现有羊100只,每只2 000.00元左右,死亡10多只,10、补助性资金监管记录表,证明某某村现有10户集体经营,现有已购羊总计320只;11、合同书10份,证明甲方为某某镇某某村委会,乙方为占某甲等10户贫困户,双方约定甲方负责集体饲养羊,由甲方出资,给乙方年底分红,这一项目达成后可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44、证人张某丁证言,证明张某丁承包了某某村的1.5垧地,1999年至2018年,吕树文从他手里包的地,承包费4万元,是以个人名义包的。

45、证人于某戊证言,证明张某丁是于某戊的姐夫,吕树文曾找他要包张某丁的地,吕树文分两次共给张某丁4万元钱承包费。

46、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他在某某镇鑫盛养殖场干保管兼会计工作,有5张出库单出自该场,但不是刘某乙经手,他也没有签字。

47、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吕树文曾在他的砖厂买过空心砖,总计37 814.00元。

48、证人邓某某证言,证明吕树文曾向他买羊6只,每只2 500.00元,吕树文没有和他借过羊。

49、证人于某己证言,证明于某己曾卖给吕树文20多只羊,每只2 000.00元。

50、证人于某甲证言,证明于某甲和于某乙是姐弟关系,吕树文所建某某牧业小区是张某丁家的地。

51、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王某甲是某某村会计,对于某某村申请的100万扶贫资金吕树文没和他说过,村里干部没人知道这事,100万元也没有入村账,吕树文没和他说过吕树文代表村上包地并垫款的事。

52、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他是畜牧兽医局书记,某某镇某某牧业小区建设档案是吕树文个人申请的,和某某村没有关系,用的是他的个人承包地。

53、被告人吕树文供述,证明2011年末,镇里开会,要求报贫困村材料,吕树文就往上报,2012年,镇长张某甲说材料要经过审批,并要抓紧时间建牧业小区,当建到一半时,镇里的财政所所长高甲告诉不能建小区了,说这钱是用来买羊的,工程预算表和合同书就交到了镇里,建小区花59.9万元,牧业小区是村上的,不是我自己的,随后买了19只羊,2 500.00元一只,在长岭买了102只, 1 350.00元一只,购买羊的票子往前日期写,因为高甲是后来的,不想担责任,高甲告诉我让把钱都做成买羊的票子,100万元的花销是饲料20万元,20万元的羊钱,60万元建饲养场。建牧业小区用地是吕树文自己名义承包的地,是村上的预留地,花4万元包的,村上其他委员因为和吕树文关系僵化,所以都不能证实,吕树文认为某某牧业小区是某某村委会的,并认为自己无罪。

54、公主岭市某某镇农村经济管理站证明一份,证实2012年国家实施整村推进贫困村,财政拨付给某某镇某某村养羊专项扶贫资金100万元,没入某某镇某某村村账。另某某村账上没有吕树文从张某丁处包地的费用。

55、公主岭市某某乡某某村种猪养殖建设牧业小区的申请、保证书、备案表、承包合同等,证实某某乡某某村建种猪养殖建设牧业小区以村委会名义申请的各项文件。

被告人吕树文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照片一组,证明某某牧业小区里羊死亡的一些情况。

2、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市管乡用的通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吉政发[2004]51号文件,证明其管理分为资金日常管理和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两类。资金的日常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资金封闭运行,具体到个案,管理由公主岭市财政局进行。

3、资产负债表,证明某某村资产负债有962 156.88元。

4、建设备案表一份,证明某某牧业小区的法人代表为吕树文,投资金额为130万元,建设规模为2600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为11,000平方米,有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及公主岭市畜牧兽医局公章及领导签字。

5、合同书54份,证明某某村委会和54个贫困户签订合同约定,为根据省发改委和财政厅“整村推进”工作指示精神,经村委会研究向上级申请项目资金100万元,用于建饲养场,并扶持贫困户和特困户脱贫,双方约定饲养场利用上级资金,建成后归村委会和贫困户所有,甲方负责饲养场的管理工作。甲方负责养羊并给贫困户和特困户发放收益利润等。

6、牧业小区建设合同,证明甲方为某某镇某某村,乙方为范某某,双方经协商约定甲方负责资金、监督工程质量,乙方负责建设圈舍1500平方米,办公室6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130万元。

7、请示和申请报告,证明牧业小区所有权不归吕树文所有。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吕树文贪污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树文作为村书记,虚做相关申报材料,在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某某镇某某村新建牧业小区养羊扶贫的名义,申请到国家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扶贫资金到位后,被告人吕树文私自将100万元扶贫资金从某某镇财政所领取后,用于修建自己的某某牧业小区,均属个人行为,被告人吕树文作为村书记,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扶贫资金的管理工作,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树文犯贪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树文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被告人吕树文作为村民委员会书记,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扶贫资金,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另辩护人认为某某牧业小区虽然没有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不能确定其产权归属,而被告人吕树文用其自有土地并以其个人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手续,并在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备案表上注明其为法人代表,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将某某牧业小区据为己有的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将上级拨付的100万元扶贫资金自己一人支配建设其自有的牧业小区的行为,被告人吕树文无论从主体、还是主、客观方面均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的规定,经本院第三十一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树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马俊娟

人民陪审员  刘志文

人民陪审员  张 琪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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