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公刑初字第59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系公主岭市某某镇政府民政助理,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1月21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8月28日对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第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 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公主岭市某某镇政府民政助理期间,于2004年至2007年、2009年用已经死亡的五保户张某某和于某某的名字虚报套取五保户补助款8 300元占有己有。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徐某某等人证言,五保户补助款发放名册,档案材料,罚没财物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贪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且能全部返赃,可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自首)的规定,经本院第二十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马俊娟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钰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