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公刑初字第54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6月14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第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03年12月份承包冯某甲在公主岭市某某镇育林村的7.6亩(大亩、下同)、4.4亩两块耕地,租期十年。后被告人刘某某将其中7.6亩耕地栽上树,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将其上报为自己的退耕还林亩数,并在上报的退耕还林亩数虚报9亩。2002年至2009年,被告人刘某某上报的退耕还林亩数分为33亩。2010年,公主岭市某某镇林业站复查,发现被告人刘某某退耕还林亩数实为24亩。被告人刘某某每年均享受国家的退耕还林补贴,直至2012年,经测量,属于被告人刘某某自己的退耕还林亩数为16.07亩。2002年至2009年,2009年至2012年,国家每年每亩退耕还林补贴款分别为人民币156元、90元。被告人刘某某从2002年至2012年共计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分别为人民币156元、90元。被告人刘某某从2002年至2012年共计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人民币23 269.74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乙、冯某甲等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计算单,罚没款收据,退耕还林合同书,兑现明细表,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有认罪、悔罪表现,能够全部返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经本院第二十三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此款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款13 470元予以追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马俊娟
二0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