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崔某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2 14:37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公刑初字第452-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4年1月17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第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事实和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马俊娟

人民陪审员  刘丽新

人民陪审员  刘志文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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