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公刑初字第452-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4年1月17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第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事实和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马俊娟
人民陪审员 刘丽新
人民陪审员 刘志文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