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4:37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5)公刑自初字第1号

自诉人王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王树青,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人王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树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王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平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俊娟

代理审判员  刘思阳

代理审判员  孙美玉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范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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