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丽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2 14:36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公刑初字第35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丽华,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12月1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又于2014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 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第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丽华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项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郭丽华谎称其本人有存款任务并承诺给予高息,相继从刘某、邢某某、柴某某、王某某等18人处骗取人民币共计3 450 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郭丽华向公安机关投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郭丽华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柴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肖某、董某等人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银行账户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办案说明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郭丽华谎称其本人有存款任务并承诺给予高息,相继从刘某、邢某某、柴某某、王某某等18人处骗取人民币共计3 450 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丽华向公安机投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归案情况,证明被告人郭丽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存款账户查询单,证明被告人郭丽华将骗取被害人的现金存入该账户的情况。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郭丽华无违法犯罪记录。

4、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郭丽华于2013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5、释放通知书,证明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郭丽华因早孕被取保候审而释放。

6、被告人郭丽华为18位被害人出具的欠条,证明其共欠上述被害人人民币3 450 000元。

7、公主岭市看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员郭丽华体检情况,证明郭丽华经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早孕。

8、被告人郭丽华诈骗金额详单,证明郭丽华共诈骗李某甲、徐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 450 000元。

9、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自己系公主岭市某某镇农村信用社支行行长,郭丽华是公主岭市某某镇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员,在2013年信用社没有给郭丽华下过任何揽储任务,不知道郭丽华在外边借钱的事情。

10、证人于某甲的证言,证明妻子郭丽华骗别人钱的事实最近有人来家里要钱才知道的,对于郭丽华平时生活上的经济往来也不了解。

11、证人于某乙的证言,证明母亲郭丽华骗别人钱的事不了解,只开车拉母亲郭丽华去别人那儿借过几次钱,但那些人都不认识,每次借钱时母亲郭丽华对那些人说是为了顶单位的存款任务,平时也不和自己谈她工作上的事。

1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和被告人郭丽华是朋友关系。不知道郭丽华诈骗别人300多万人民币的事。2013年12月3日郭丽华离家出走后曾给他邮过一封信,信里有两张保险单,李某乙直接把信及保单给了郭丽华的哥哥。和郭丽华没有经济上的来往。

13、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郭丽华给她打电话说单位有存款任务要用钱,说10万元钱给2000元利息,就答应她向朋友问问,挂了电话就给朋友薛某某打电话,薛某某就答应了。此后郭丽华又向薛某某借了几次钱,12月初,薛某某说管郭丽华要钱,找不到郭丽华了,后来听说管她要钱的有十多个人,都找不到郭丽华,要钱的人都到公安机关报案了,郭丽华借完钱跑了。

14、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丽华骗其50万元人民币。

15、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丽华骗其19万元人民币。

16、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丽华骗其10万元人民币。

17、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丽华骗其6万元人民币。

18、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丽华骗其45万元人民币。

19、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丽华骗其10万元人民币。

20、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丽华骗其20万元人民币。

2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丽华骗其20万元人民币。

22、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丽华骗其42万元人民币。

2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丽华骗其10万元人民币。

2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丽华骗其10万元人民币。

25、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丽华骗其11万5千元人民币。

26、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丽华骗其15万5千元人民币。

27、被害人于某丙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丽华骗其30万元人民币。

28、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丽华骗其15万元人民币。

29、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丽华骗其3万元人民币。

30、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丽华骗其3万元人民币。

31、被告人郭丽华的供述,证明从2005年年底开始借钱,起初是用在做生意上,后来生意赔了,为了还账,就开始撒谎说自己在信用社上班,有揽储任务,单位每10万元钱十天内最少给他们2000元的利息,有时候给他们五分或者一毛的利息,借他们的钱用几天。大家都知道我在某某信用社上班,所以就把钱借给了我。我一共借了300多万元,这些钱全用来还账了。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郭丽华诈骗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经本院第二十三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丽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马俊娟

人民陪审员  张淑芹

人民陪审员  沈和娟

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钰杭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裁判文书库
本月点击排行
精彩图片
文章评论 相关阅读
分享到: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