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永刚,董秋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2 14:36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刚,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7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5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9月1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22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峰(曾用名董某平),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9月1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22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刚、董某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传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刚、董某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16日晚,邵某春(在逃)窜至宁江区繁荣小区一旅店附近,将失主李某伟的一台本田牌SDH125-46型摩托车盗走。被告人季某刚、董某峰明知该摩托车为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帮助邵某春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于某军,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 800元。

2013年8月9日晚,邵某春窜至宁江区火炬小区附近,将失主宋某东的一台豪爵牌HJ125K-2型摩托车盗走。被告人季某刚、董某峰明知该摩托车为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帮助邵某春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1 600元的价格销售给崔某来,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 600元。

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给失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季某刚、董某峰的供述,证人李某伟、宋某东、季某华、于某军、崔某来、赵某爽、于某民、丛某元、张某有、李某颖、周某超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季某刚、董某峰明知摩托车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作案2起,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4 4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季某刚、董某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季某刚、董某峰的供述,证人李某伟、宋某东、季某华、于某军、崔某来、赵某爽、于某民、丛某元、张某有、李某颖、周某超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服刑人员释放证明、照片、办案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形成了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季某刚、董某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刚、董某峰明知摩托车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作案2起,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4 4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季某刚、董某峰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属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被收缴并返还失主,二被告人家属主动向法院提供足额财产担保其罚金刑的执行,对被告人季某刚、董某峰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季某刚、董某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始至2014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始至2014年3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王彦军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宇祺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裁判文书库
本月点击排行
精彩图片
文章评论 相关阅读
分享到: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