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444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辉,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0219710721423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宁江区新城乡田家村。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2年11月12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1月1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4年2月18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春丰,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02198512135418,锡伯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宁江区大洼镇后土木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1月1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4年2月18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克岩,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0219830412421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宁江区新城乡八家子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1月1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4年2月18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立辉,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0319721209621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扶余县三井子镇四方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1月1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4年2月18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付艳锋(绰号胖子),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0219811019541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宁江区大洼镇后土木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2月1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4年3月15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4)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冯克岩、张立辉、付艳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和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利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被告人冯克岩、张立辉、付艳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冯克岩共同收购了辽宁盘锦王杰(在逃)销售的原油10吨,被告人张玉辉便雇佣被告人张立辉驾驶其吉J08882号解放牌货车,由被告人赵春丰、冯克岩负责给被告人张立辉运输原油跟车“望风”,将该原油运到辽宁省销售给他人,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
38 646.6元。
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冯克岩共同收购了辽宁盘锦王杰销售的原油10吨,被告人张玉辉便雇佣被告人张立辉驾驶其吉J08882号解放牌货车,由被告人赵春丰、冯克岩负责给被告人张立辉运输原油跟车“望风”,将该原油运到辽宁省销售给他人,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8 646.6元。
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冯克岩共同收购了辽宁盘锦王杰销售的原油10吨,被告人张玉辉便雇佣被告人张立辉驾驶其吉J08882号解放牌货车,由被告人赵春丰、冯克岩负责给被告人张立辉运输原油跟车“望风”,将该原油运到辽宁省销售给他人,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8 646.6元。
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冯克岩共同收购了辽宁盘锦王杰销售的原油10吨,被告人张玉辉便雇佣被告人张立辉驾驶其吉J08882号解放牌货车,由被告人赵春丰、冯克岩负责给被告人张立辉运输原油跟车“望风”,将该原油运到辽宁省销售给他人,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8 646.6元。
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冯克岩共同收购了辽宁盘锦王杰销售的原油10吨,被告人张玉辉便雇佣被告人张立辉驾驶其吉J08882号解放牌货车,由被告人赵春丰、冯克岩负责给被告人张立辉运输原油跟车“望风”,将该原油运到辽宁省销售给他人,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8 646.6元。
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冯克岩共同收购了辽宁盘锦王杰销售的原油10吨,被告人张玉辉便雇佣被告人张立辉驾驶其吉J08882号解放牌货车,由被告人赵春丰、冯克岩负责给被告人张立辉运输原油跟车“望风”,将该原油运到辽宁省销售给他人,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8 646.6元。
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冯克岩共同收购了辽宁盘锦王杰销售的原油10吨,被告人张玉辉便雇佣被告人张立辉驾驶其吉J08882号解放牌货车,由被告人赵春丰、冯克岩负责给被告人张立辉运输原油跟车“望风”,将该原油运到辽宁省销售给他人,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8 646.6元。
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冯克岩共同收购了辽宁盘锦王杰销售的原油10吨,被告人张玉辉便雇佣被告人张立辉驾驶其吉J08882号解放牌货车,由被告人赵春丰、冯克岩负责给被告人张立辉运输原油跟车“望风”,将该原油运到辽宁省销售给他人,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8 646.6元。
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冯克岩共同收购了辽宁盘锦王杰销售的原油10吨,被告人张玉辉便雇佣被告人张立辉驾驶其吉J08882号解放牌货车,由被告人赵春丰、冯克岩负责给被告人张立辉运输原油跟车“望风”,将该原油运到辽宁省销售给他人,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8 646.6元。
2014年1月1日,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冯克岩共同收购了辽宁盘锦王杰销售的原油10吨,被告人张玉辉便雇佣被告人张立辉驾驶其吉J08882号解放牌货车,由被告人赵春丰、冯克岩负责给被告人张立辉运输原油跟车“望风”,将该原油运到辽宁省销售给他人,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9 368.2元。
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冯克岩共同收购了辽宁盘锦王杰销售的原油10吨,被告人张玉辉便雇佣被告人张立辉驾驶其吉J08882号解放牌货车,由被告人赵春丰、冯克岩负责给被告人张立辉运输原油跟车“望风”,将该原油运到辽宁省销售给他人,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9 368.2元。
2013年12月某日,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共同收购了辽宁盘锦王杰送来的原油10吨,被告人张玉辉又雇佣被告人付艳峰驾驶其吉J08156号江淮牌货车,由被告人赵春丰和王伟(在逃)负责给被告人付艳峰运输原油跟车“望风”,将该原油运到辽宁省销售给他人,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8 646.6元。
2013年12月某日,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共同收购了辽宁盘锦王杰送来的原油10吨,被告人张玉辉又雇佣被告人付艳峰驾驶其吉J08156号江淮牌货车,由被告人赵春丰和王伟(在逃)负责给被告人付艳峰运输原油跟车“望风”,将该原油运到辽宁省销售给他人,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8 646.6元。
2014年1月9日,王杰将装有20.6吨原油的吉J08881号货车放在了宁江区单家村附近,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88 021.53元。被告人张玉辉收购后让被告人冯克岩驾驶捷达轿车拉着被告人赵春丰去接司机(具体姓名不详),让该司机将装有原油的吉J08881号车开到辽宁把原油卖掉。被告人冯克岩便将被告人赵春丰送到该车上,被告人赵春丰又将该车开到高速公路松原西收费站附近并让被告人张玉辉事先联系的司机上了车。被告人冯克岩开车一直在吉J08881号车后面为其跟车“望风”。当日16时许,被告人赵春丰驾驶的吉J08881号车走到松原西收费站时,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工作人员让吉J08881号车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赵春丰遂驾车强行冲过收费站的栏杆,并绕过横在其车前的警车强行驶入高速公路,警车随后在后面追撵。被告人冯克岩见状,驾驶自己的灰色捷达车强行冲过松原西收费站栏杆,驶到警车前面,降低速度,在高速公路上左右晃动,不让警车超过自己的捷达车,以便赵春丰的车快速逃走,在行驶2公里后,被告人赵春丰、冯克岩均驾车逃脱。当日18时许,被告人赵春丰驾油车走到松原至长春高速公路王府路段时,发现有一台捷达轿车跟着自己,怀疑是公安机关的车辆,便让被告人张玉辉来接应自己。被告人张玉辉便约了冯克南(在逃)各自驾车在松原南高速出口发现被告人赵春丰的车,在发现一台捷达轿车跟在吉J08881号车后,二人便在公路上驾车左右晃动,不让捷达车超过自己的车,以便赵春丰的车快速逃走,在公安人员鸣枪后,二人才驾车逃走,随后被告人赵春丰弃车逃走。公安人员将吉J08881号车依法予以扣押。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冯克岩、张立辉、付艳锋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立斌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转移,作案14起,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591 870.53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冯克岩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转移,作案12起,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514 577.3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立辉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转移,作案11起,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426 555.6元;被告人付艳峰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转移,作案2起,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77 293.2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张玉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原油价格辩解称,原油含水量在18%-28%,原油杂质6%,在原油总重量中应扣除水分和杂质。
被告人赵春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原油的含水量及杂质辩解称,原油含水量及杂质在30%左右,原油总重量中应扣除水分和杂质。
被告人冯克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立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付艳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玉辉的供述与辩解,2001年曾因职务侵占被前郭县法院判拘役6个月。一个叫王杰的找到我,说他在大庆油田能买到原油,可以低价卖给我,我以前认识一个叫小海的人,是辽宁盘锦的,我先和他联系,他说可以帮我卖原油,每吨5 100元钱,之后我和王杰定好以每吨3 600元钱的价格卖给我。我有两台厢式货车,车牌号是吉J08881,吉J08882,我分别雇的赵春丰和张立辉给我开车,我又雇我姑家的冯克岩和冯克南给我接车送车。他们四个人都明知是倒卖原油。
2014年元旦前,大庆用小车往我这送原油,我把攒的12吨原油在高速南的立交桥附近导到我的大车里(吉J08882),大庆的王杰给我联系的原油,每次大庆送小车原油的时候,都是我、赵春丰、冯克岩接原油车,冯克岩、赵春丰主要是在大庆送原油的时候在附近遛道。我给张立辉打电话让他帮我往辽宁盘锦送一趟原油,他同意了,张立辉开着我的货车把这12吨原油拉到辽宁盘锦。盘锦一个叫小海的人帮我联系的买家,这一趟我给张立辉一千块钱。辽宁盘锦每吨货给我5 100元,在大庆送原油的时候辽宁就把六万元钱给我了,这次我给冯克岩、赵春丰每人500块钱。
1月4号,王杰联系我说有原油,让我把货车停到一个离高速口近点的地方,他联系的车来送原油,我把吉J08881那台厢式货车停在松原南出口的一个货场,这个货场是我联系的,我给了货场主人500元钱,等到了晚上王杰联系的油车来了,有捷达,有宝来,每车拉有一吨左右的原油,王杰雇的装卸工,把原油装到我的厢式货车上,装了三天才够车,每次大庆送小车原油的时候,都是我、赵春丰、冯克岩接原油车,冯克岩、赵春丰主要是在大庆送原油的时候在附近遛道。张立辉自己开车去的辽宁,我给小海打的电话,小海接的车去卖的原油,这次是14.6吨。张立辉去辽宁每次我给他6 000元钱,去掉费用剩下的归他。辽宁盘锦每吨货给我五千一百元,在大庆送原油的时候辽宁就把四万元钱给我了,加上上次剩下的二万元,这次一共给了我六万元,我给赵春丰和冯克岩每人500块钱。
元旦前和1月4日卖原油的含水都是18%,杂质6%,赵春丰遛道,王老七是否参与遛道不知道,这两次冯克男没有参与。张立辉就拉2次,没拉11次。这两次赵春丰、冯克岩都参与了。
2013年12月份,付艳锋给我拉了两次原油。用我的吉J08156江淮厢货。大约2013年12月份,我收了王杰用小车给我送来的原油,我叫付艳锋开车去辽宁送原油。一车6 000元钱,包括过路费和柴油费,剩下钱是他的。卖给辽宁大海联系的人了。厢货拉了12、3吨。我是5 100元卖给辽宁的,去了含水,卖了5万多元。
过几天,大庆王杰又给我送来一车原油,我又装在吉J08156江淮厢货车上,让付艳锋和上次一样拉到辽宁卖了,这次是11吨多,含水18%,卖了4.6万元。原油含水超过20%。我就不拉了,含水太多不挣钱。付艳峰拉2次。
我的手机号码是18253192523、18806401375、18806406165、13214380975,抓我的时候我带5部手机。
我的起亚车停在我家楼下,钥匙放家了,现在不知道车在哪。我家是租的房子,在春兴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
解放牌吉J08882厢式货车是我买的,由张立辉开,我落的是公司的名。具体名字不知道。出事后不知道车哪里去了。江淮牌吉J08156货车是我买的,车落的是我大舅哥范君后的名,由付艳锋开,这台车顶账了,顶给王军了,顶了28 000多元。解放牌吉J08881厢式货车是我买的,落的是公司名,之前没人开,1月9号刚雇的司机就出事了,这台被公安扣了。我起亚车是贷款买的,落的是我媳妇范军丽的名,我进来时车在家,现在在哪里不知道。我有贷款,落我的名怕被银行要去。2005年或2006年,我在八家子农村信用社贷款9万元,是几个人担保,后来还了3万元,始终给利息,现在差2年利息没给,现在没有钱,一直没还上。
孙洪元不认识。冯克南就参与了2014年1月9日从王府下来后,他给遛道了。单富接了一趟付艳峰的车。每次都是有一个叫二高子的给我把钱拿来。冯克岩、赵春丰没有从田玲卡里取钱给我。我没雇佣孙喜开车贩卖原油。
2、被告人赵春丰的供述与辩解,我喝酒时认识的冯克岩,关系不熟。我和张玉辉认识,不熟。我不认识张立辉。我没用过18904387934、13351559239电话号。我没有介绍张立辉给张玉辉,我没有开白色捷达车给张立辉遛道和护道,张立辉从辽宁回来不和我联系,张玉辉没有让我和冯克岩接小车,没有给我600元报酬。我没有从田玲农行卡(6228453736002786863)支取现金,卡内自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发生的700余万元为收粮款。2014年1月有资金70余万元均由辽宁省分行转来我不知道。
2014年1月9日,张玉辉给我打电话叫我坐冯克岩捷达车到江南单家围子转盘接原油车,开到松原高速西口。我坐冯克岩车到单家围子转盘,有一台车头是蓝色的解放CA51厢式货车,车号是吉J08881,我开厢货快到松原西高速入口时,又上来一个人,这个人我不认识,是张立辉叫的。我开车到松原西高速入口快要取卡时从后面上来一台警车停在入口的旁边没开的一个车道上,从车上下来警察要拦厢货,我启动冲过高速入口,警车也开入高速入口并拦在厢货的前头,我开车一下绕过警车上了高速,绕着松原北环高速跑,然后我给张玉辉打电话把情况告诉他了,他叫我往松原南走。当走到松原东出口附近时看见张玉辉开起亚车也在高速跟在我后面,他又给我打电话叫我往王府开。我在松原南高速出口闯杆出去了,快到王府的时候,张玉辉打电话说后面有车跟着,过了王府他又打电话说怕被抓住,叫我找个隐蔽地方把车藏起来,我在二站家下公路往南开,把车藏在过火车道口的树林里了,我和同车的人下车跑了。
张玉辉雇我开车到高速口,他给我200元钱。张玉辉原油哪来的我不知道。冯克岩开灰色捷达,没牌照。
3、被告人冯克岩的供述与辩解,我没参与送原油和遛道。我和同村的张玉辉是姑舅哥们,2014年1月9日,张玉辉给我打电话说开捷达车拉赵春丰到江南单家围子转盘接车。我拉着赵春丰到单家围子转盘,有一台车头是蓝色的解放CA51厢式货车,车号是吉J08881,赵春丰开厢货,他开车往松原西高速入口上高速,我开车在附近跟着,看有没有交警,有交警就开车拦着。到松原西高速入口时,厢货快要取卡时上来一台警车停在入口的旁边没开的一个车道上,从车上下来警察要拦厢货,厢货车突然启动冲过高速入口,警车也开入高速入口并拦在厢货的前头,厢货一下绕过警车上了高速,我当时也怕厢货被警车拦住,就开车闯过高速入口栏杆上了高速,在警车前面,当时厢货已经在我之前上了高速了,我在高速上左右来回晃着开,大约2公里,不让警车超过我的车,等厢货跑远了,我以为没什么事了,我就往长山方向开了,在路上我给张玉辉打电话说高速口有警车追货车,我给别住了。张玉辉说知道了,我就回家了。
我当时以为是交警车,因为车手续不全,不能被警车抓到。当时警车打开了警灯和警报,车号吉09028警。就是警车要超我,它从哪头超,我就往哪头别,不让他们过去。当时车速能有10多迈。我别着警车超不过去。从松原西高速引桥,开始别警车,一直到上高速又别了有100来米。捷达车是我的,当时张玉辉花钱买的,车籍落在我身上了,车号是吉J3M266,当时我没上牌照。车籍为什么落在我名下因为买车花3万,一开始我想买,后来钱不够,他花了2万,车我先开着。
我不认识田玲,没从田玲(赵春丰女友)银行卡支取现金。
4、被告人张立辉的供述与辩解,我就是给张玉辉开车的司机,张玉辉是货主,买油和卖油都是他联系的。赵春丰是我的联系人,我每次都在他手接过倒卖原油货车,他还负责给我遛道和护道,冯克岩主要是给我遛道和护道,除了我们几个人外,张玉辉还有一个司机,开张玉辉的吉J08881号货车,他外号叫胖子。
我明知是倒卖原油,就为挣点钱。我能挣1万多块钱。我开的货车能拉十三、四吨原油。
我开吉J08882号货车,孙喜开吉J08881号货车,胖子开吉J08156货车,孙喜是我姑父。我刚开始不知道道路是和孙喜一起去认路。我俩一起去过三次,都是把原油送到辽宁北镇,之后就是我自己开车往台安送原油了。
2013年12月,赵春丰找到我说让我给张玉辉开拉原油的车,一次给6 000元,包括所有费用,剩下的是我的,我就同意了。第一次是12月,因为我不知道路,我跟张玉辉雇的孙喜开的吉J08881车去了一趟辽宁的北镇,中间我跟孙喜换班开车,到了北镇有人来接车,我和孙喜上旅店睡觉。后来他们把车送回来了,我和孙喜就开回松原了。这趟是认路,没给我钱。这次是10多吨,赵春丰负责遛道。第二次是过了几天,赵春丰找我让我开张玉辉的吉J08882车拉原油,我在江南高速口那接的车,车里放了6 000元钱,这次我去了辽宁台安,到那后张玉辉告诉我把车给来接车的人,我找旅店睡觉,然后他们再把车送回来,我再开车回松原。这次拉了10多吨,赵春丰遛道。2013年12月份干了9次,2014年1月干了2次,都是到辽宁台安,每次都是10多吨,每次都是赵春丰找我,都有赵春丰遛道,2014年1月份这两次有王老七参与遛道了。
每次都是当天晚上出发,第二天走一天,第二天的晚上12左右到辽宁台安,第三天的中午往回返,第四天的2、3点钟到松原。每次接车的我不认识。我运输的时候冯克岩、冯克男、单富没参与,但我听赵春丰说冯克岩、冯克男在家帮张玉辉跑事,就是收货和往哪里卸货。每次拉10多吨不超过11吨,含水、多少钱不知道。
张玉辉有三台车。除了我和孙喜开的车,胖子开一台蓝色江淮厢货车。1月10日张玉辉和赵春丰都给我打电话让我把车藏起来,我就把车开到三井子我三叔张立斌家去了。他问我为什么把车放他家,我说不干活了,家里没地方放,就放他家了。公安把我抓获后,就把这台车扣押了。张立斌是不知道这车是作案工具。
5、被告人付艳锋的供述与辩解,我外号叫胖子,有时还有人叫我小胖,我开车给张玉辉运原油5次。2013年12月份拉过3次,2014年1月拉过2次。
2013年12月初,和我一个屯子的赵春丰找我,叫我给他朋友张玉辉开拉原油的车到辽宁。从松原南上高速到辽宁台安一趟6 000元钱,包括过路费和油费。当时我没有活干,就同意了。12月初,赵春丰上江北宁江区财政局老家属楼我家找的我,他开捷达车把我拉到松原南高速入口南面不远,有一台蓝色车头白色集装箱的江淮货车,车钥匙在车上,车上没人,车号为吉J08156。他叫我开这台车去辽宁台安送原油,原油已经装好了,给我6 000元钱,还有王老七开一台捷达车也去了。赵春丰告诉我拉原油犯法,发现有人抓停车就跑,不要被抓住,他俩也开车给我看道,发现情况给我打电话,我也扔车就跑。我车上高速后他俩车一台在我车前头,另一台在我后面。到大广高速拐脖店附近,赵春丰给我打电话说没什么情况他先回去,王老七继续开车护道。一直到查日苏高速出口,王老七给我打电话说他回去了。我开车到台安高速出口,按照赵春丰说的,我给一个叫韩校的打电话,过一会韩校开车去把我的车开走,我找个地方休息,他们卸完车给我打电话,我就接车回松原了。到松原西高速出口东的一个停车场,我给赵春丰打电话告诉他一声,把车钥匙放在车上就走了。这趟车上拉了10多吨原油,具体多少不知道。卖了多少钱不知道。
2013年12月末,赵春丰接的我,把我拉到松原南高速入口处,还是吉J08156货车装的原油,赵春丰和王老七各开一台捷达车遛道,我开货车从松原南上高速,到大广高速拐脖店附近赵春丰回去,王老七给我送到查日苏高速出口也回去。我从康平再上高速到台安下高速,按照赵春丰说的,我给一个姓腾的打电话,过一会姓腾的和单富开车去把我的车开走,我找个地方休息,他们卸完车给我打电话,我就接车回松原了。这次拉原油有10多吨。
过了有5、6天左右,和上次一样,赵春丰拉我到松原南接大车,他和王老七各开一台车遛道,我开车去台安,到台安后单富和姓腾的接车卸原油,卸完原油后我开车回松原,都是把车停在松原西高速出口东的停车场后打电话告诉赵春丰就走。这次拉原油10多吨。
2014年1月3号或4号,还是赵春丰接我到松原南高速入口附近接大车,这次经过和上次一样赵春丰和王老七各开一台车遛道,我开车去台安,单富卸完油后我开车回松原。这次也是拉油10多吨原油。
2014年1月6日晚也是赵春丰接的我,把我拉到松原南高速入口处,还是吉J08156货车装的原油,赵春丰和孙洪元开一台捷达,王老七开一台捷达车遛道,我开货车从松原南上高速,到大广高速拐脖店附近赵春丰和孙洪元开车回去了,王老七给我送到查日苏高速出口也回去,我从康平又上高速到台安下高速,在高速出口单富接的车,卸完油后我开车回松原了,告诉赵春丰后把车停在停车场就走了。孙洪元也是给张玉辉干活的,给张玉辉拉油车遛道,他家是江北八家子的,30来岁,赵春丰在一次吃饭时介绍认识的。这次拉10多吨原油。
张玉辉一共有3台拉原油的车。我开的吉J08156车,孙喜开的吉J08881车,张立辉开的吉J08882车。我认识孙喜和张立辉,大家在一起吃饭时知道的。我开车往台安拉油去时碰见一次孙喜开车从台安回来,还有一次我在台安等卸油时碰见张立辉,他说也在等卸油,但具体是那次记不清了。
张玉辉是老板,赵春丰、孙洪元、王老七负责跑事和遛道,我和孙喜、张立辉开大车。
2014年1月9号晚上8点来钟,冯克岩、孙洪元、赵春丰找到我说出事了,08881车被抓住了,我们4个人开车到农行宁江支行,我和冯克岩赵春丰进银行自动提款机取的钱到春兴花园门口把钱给张玉辉了。我们就散了。那天中午我过生日,喝酒喝多了,没注意取多少钱。赵春丰拿的卡。赵春丰妻子叫田玲。冯克岩是八家子的,他也是给张玉辉拉原油跑事和遛道的。每次都是给我6 000元钱,去了高速费和油钱、吃饭钱,一趟剩500元钱,一共挣了有2 500多块钱。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立斌的证言证实,张立辉是我侄子,2014年1月上旬,张立辉给我打电话说有一台车年前不开了,停在我家院子里,省停车费了,我就同意了。当天晚上张立辉开一台蓝色车头、白色集装箱货车到我家,后面还跟着一台捷达车,他俩把车停在院子里就走了。车是干什么的我不知道,以为是拉脚的。过几天公安局给我打电话要把车提走,我没在镇里,我就叫他们自己把院子打开把车提走了。
2、证人陈正学的证言证实,我是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统一村农民,2012年8月,以前的对象房红用我身份证办过一张银行卡给她了,她今年到广州打工去了,到广州给我打电话说和我不处对象了,以后电话打不通了。
三、书证
1、抓获经过载明,2014年1月9日,松江分局经侦大队得到吉J08881号厢式货车拉运原油,工作人员邵宝华、代文军等人到松原西高速入口堵截。下午4时,吉J08881号货车出现,在民警盘查时,该车闯入口栏杆和拦截的警车逃跑,同时一灰色无牌照捷达阻挠警车追赶货车,拉运原油车辆脱离公安车辆后,捷达车也快速逃跑。晚18时,邵宝华、梁林在沿高速查找嫌疑车辆时,在松原至长春公路向王府高速入口拐弯处发现吉J08881货车向长春方向行驶。在追赶过程中,一白色捷达车(此车冯克男驾驶)和一起亚轿车(张玉辉驾驶),厢货车再次逃走。民警鸣枪示警后二车至二站家快速开走。后经查找厢货车,在二站家南1公里、火车道口树林内发现该车,车上无人,车厢内装原油。2014年1月11日,在松原市宁江区马市路口东一轮胎行内将张玉辉、冯克岩、赵春丰、张立辉抓获。
2014年2月9日16时,警察在前郭客运站将犯罪嫌疑人付艳锋抓获。
2、户籍信息及表现证明载明,张玉辉于2002年11月12日,因职务侵占罪,被前郭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张立辉、冯克岩、赵春丰、付艳锋无前科劣迹。
3、户籍载明,冯克岩、王伟、孙洪元、单富、孙喜、范君丽的户籍。
4、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照片、财政部门代保管扣押物品清单载明,2014年1月9日从张玉辉处扣押吉J08881号车一辆,原油20.6吨(原油返还给雷林前)。
2014年5月15日,公安机关扣押了张玉辉吉J08882的蓝色厢式货车一辆、灰色无牌照捷达车一辆。以上车辆被松原市宁江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保管。
张玉辉吉J08881的蓝色厢式货车被松原市宁江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保管。
5、照片、检斤载明,吉J08881号车原油20.6吨。
6、含水记录载明,吉J08881号车原油含水11%。
7、价格证明载明,2013年12月原油不含税价格4 713元。2014年1月原油不含税价格4 801元。
8、监控录像截图载明,2014年1月9日16时21分40秒至58秒,一厢货车冲出松原西收费站,警车上前拦截,但厢货车逃走驶入高速,货车后面有其他车辆。2014年1月9日16时22分,一灰色捷达车(冯克岩驾驶)从松原西收费站冲杆驶入高速。
9、张立辉的通话记录及地点载明,张立辉在2013年12月4、7、12、13、17、19、20、22、24、27、28、29、30日均在辽宁和赵春丰通过话。2014年1月1日在辽宁和张玉辉通过话。2日在辽宁通过话。3日在辽宁和赵春丰、张玉辉、孙红岩通过话。4日在辽宁和张玉辉、孙红岩通过话。9日在辽宁通过话。
10、车辆信息载明,吉J08882号、吉J08881号车所有人是前郭县前郭镇惠桥运输车队,吉J08156车所有人是范君后。
11、车辆信息、捷达车行驶证载明,吉ALZ543车辆所有人为范君丽。
12、银行查询载明,2014年1月7日,辽宁盘锦给田玲6228453736002786863卡转存16万元,2014年1月9日,辽宁盘锦给田玲6228453736002786863卡转存10万元,2014年1月11日,辽宁盘锦给田玲6228453736002786863卡转存8万元.
13、取款照片载明,2014年1月9日,冯克岩、赵春丰、付艳锋在田玲卡取款3.4万元。2014年1月7日,赵春丰在田玲卡取款2万元。2014年1月10日,冯克岩在田玲卡取款3万元。
14、辨认笔录载明,付艳锋辨认出王老七,真名王伟。付艳锋辨认出孙洪元、单富、孙喜。张立辉辨认出孙喜。
15、田玲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载明,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1月11日,辽宁省给其汇款22笔,共计133万元。汇款人梁素连。
16、赵春丰卡个人历史交易明细载明,2013年2月20日至2013年12月21日,陈正学、高健、王强、房雅珍、钱龙、佟宝玲、吕素军、姜寅寅、钱学军、陈胡嘉共给赵春丰转款648.33万元。
17、松江分局经侦大队松原高速西入口盘查情况说明载明,2013年1月9日下午,松江分局经侦大队得到线索,有一台厢式货车(车号为吉J08881)将从松原西高速口上高速往双辽方向运送非法原油,得到线索后经侦大队民警邵宝华、代文军、辅警张广吉驾驶警车前往松原西高速口进行堵截,为保障抓捕效果,防止过早被嫌疑人发现执法车辆,经侦大队民警将警车车牌照(吉J0991警、白牌)换成交警牌照(吉J09028、白牌),当日下午16时20分许,一车牌为吉J08881集装箱货车驶入高速公路入口处,在分局执法干警准备队该车实施检查时,该货车强行闯卡通过。民警邵宝华随后驾驶警车赶到该货车前方进行堵截,勒令其停车接受检查,但该货车司机仍然拒绝停车并意图强行往执法警车上冲撞,民警在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后,吉J08881号货车加速逃跑。在民警对此货车实施跟踪,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过程中,有一台灰色捷达车从松原西口强行冲卡后恶意阻挠公安执法车辆(灰色,无牌照,后经证实是冯克岩驾驶)在制式警车前左右行驶,阻挠警车追捕嫌疑车辆,直到吉J08881号拉运原油嫌疑货车脱逃(后经证实车内有20余吨原油)。无牌照灰色捷达车在松原西高速路口入口别警车直至通往双辽高速,总长度近2公里。
该车司机冯克岩驾驶无牌照车辆,恶意阻挠公安执法车辆,具体实施阻拦行为至货车在此路段脱逃,存在主观故意,并有实际结果发生,属于对公安执法行为(国家行政执法行为)的一种严厉挑战。其后果十分严重,尤其在高速公路上实施阻拦车辆行驶行为,其恶意妨害公务情节十分恶劣。
18、情况说明、通话记录载明,在松原市公安局技侦支队调取赵春丰、张玉辉、冯克岩2014年1月每日凌晨5点前,夜间22点后,通话活动规律及通话活动基站位置。
赵春丰在2014年1月5日至1月9日凌晨5点前,夜间22点后,主要和张玉辉、克南、孙红岩联系。
张玉辉在2014年1月5日至1月9日凌晨5点前,夜间22点后,主要和赵春丰、克南、孙红岩、冯克岩联系。
冯克岩在2014年1月6日至1月8日凌晨5点前,夜间22点后,主要和赵春丰、张玉辉联系。2013年12月22、23、29日凌晨、25日晚-26凌晨、26日晚-27日凌晨、主要和张玉辉联系。2013年12月5日主要和孙红岩联系。
19、情况说明载明,松江分局工作人员2014年2月18日对犯罪嫌疑人张立辉的宣布笔录中,由于工作人员复制粘贴的笔录没有认真审查,错将张玉辉的前科劣迹留在张立辉的笔录中。
20、松江分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载明,(1)付艳锋在作案期间使用的电话号码不清,所以无法调取通话记录。(2)辽宁省的北镇市、台安县高速出口附近的旅店、招待所特别多,办案人员拿张立辉和付艳锋照片到附近走访,旅店和招待所的业主均表示当地旅店流动人员特别多,无法辨认出其两人是否在当地住过宿。(3)张玉辉的吉J08156车去向不明,无法扣押。(4)张玉辉2012年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5)张玉辉的起亚车去向不明,无法扣押。(6)张玉辉媳妇范君丽去向不明。(7)田玲、赵春丰银行卡信息已调取,办案人到辽宁省查找转款人陈正学、高健、王强、房雅珍、钱龙、佟宝玲、梁素连、吕素军、姜寅寅、钱学军、陈胡嘉等人,但都未找到本人。
(8)松原高速公路监控录像保存期为半个月,并且均不是高清摄像头,现无法调取。(9)张玉辉2009年在新城信用社(八家子信用社)贷款3万元,2011年1月还清。(10)田玲未找到。
21、松江分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载明,王军未找到。春兴花园小区2号楼现未交工,张玉辉拒不交代起亚车去向。
22、姜恒说明载明,我是姜寅寅的父亲,姜寅寅在外地不在北镇。
23、台安县公安局高力房镇派出所证明载明,房雅珍,系我辖区居民,现去向不明。
24、盘山县公安局胡家派出所证明载明,佟宝玲系我辖区居民,去向不明。
25、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街道办事处新颜社区证明载明,梁素连系我社区居民,去向不明。
26、春兴花园销售人吴列说明载明,春兴花园小区2号楼属于本小区楼盘,现未交工。
27、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新城信用社贷款结清证明载明,2009年12月16日,张玉辉在新城信用社贷款3万元,此款于2011年1月29日本息全部结清。
28、办案说明载明,本案材料2014年1月27日的松原高速西入口盘查情况说明中“2013年1月9日下午,松江分局经侦大队得到线索”应为“2014年1月9日下午,松江分局经侦大队得到线索”,系笔误。
29、办案说明载明,张玉辉开的起亚车车号为吉ALZ543,所有人为范君丽,多方查找,但未找到。
30、办案说明载明,2014年1月9日晚松江分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邵宝华、梁林驾驶单位的吉JAE628捷达车沿着长白公路往长春方向追赶拉运原油嫌疑车辆吉J08881的蓝色厢式货车,当追赶到王府高速入口附近发现该车正往长春方向行驶。正欲上前盘查该车,一台东风起亚和一台捷达车并排拦在办案车辆和拉运原油车中间慢速行驶,车速在每小时30公里左右。在公安人员喊话亮明身份的情况下,办案车辆欲超车,东风起亚和捷达车就在前面跟着办案车辆左右晃动,拦着办案车辆不让超车,以保护拉运原油车辆逃跑。如果办案车辆正常超车都会与两台车相闯。并致使长春方向行驶的民用车辆都无法正常通行,一直这样行驶了有4、5公里。到过了二道家村,拉运原油的嫌疑车辆吉J08881的蓝色厢式货车已逃离较长实际后起亚车和捷达车才快速开走。起亚车和捷达车故意暴力拦挡公安办案车辆,保护拉运原油车辆和驾车的犯罪嫌疑人逃跑,性质相当恶劣,给办案民警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后经侦查,驾驶起亚车的为犯罪嫌疑人张玉辉,开捷达车的为犯罪嫌疑人冯克南。
31、办案说明载明,张立辉通话记录基站位置查询于LBS移动联通基站位置查询。通话时间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9日。
32、办案说明载明,付艳峰交代2014年1月初到辽宁北镇送原油期间,到一派出所开证明住宿,工作人员到辽宁北镇附近派出所调查此情况,未找到相关的证实材料。
33、办案说明载明,单富、孙洪元、王老七、孙喜、王杰、小海、冯克男抓捕未果。田玲银行卡号码为6228453736002786863,在农行宁江区支行调取了田玲卡的取款录像。姓腾的因不知姓名无法查找。付艳锋在辽宁下高速监控录像因时间长无法调取。
34、办案说明载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张玉辉吉08882、吉08881、吉08156车进出高速公路的监控录像,因摄像头效果不好,调取时无法辨认车辆号牌,当时无法调取。
冯克南多次抓捕未果,其作案车辆下落不明。
吉08156车为江淮HFC5车,所有人为范君后,多次查找,但未找到。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张立辉、冯克岩、付艳锋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形成了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张立辉、冯克岩、付艳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转移,作案14起,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591 870.53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冯克岩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转移,作案12起,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514 577.33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张立辉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转移,作案11起,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426 555.6元;被告人付艳峰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转移,作案2起,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77 293.2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冯克岩在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立辉、付艳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受雇于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冯克岩关于公诉机关对涉案原油重量应扣除杂质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是以原油的最低重量每车10吨(前十三次),乘以当月原油不含税价格,再乘以原油含水量18%而得出的,各被告人提出犯罪数额应去掉杂质的辩解辩护意见,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玉辉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玉辉、赵春丰、冯克岩、张立辉、付艳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玉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月12日始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春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月12日始至2017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冯克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月12日始至2017年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立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月12日始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付艳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2月10日始至2014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六、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王彦军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 张雪芹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马秀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