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422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立超(曾用名朱立文),男,1989年8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220724198908131817,汉族,松原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扶余市蔡家沟镇腰号村。现住宁江区电信家园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6月13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5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永军,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4)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立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贾玉刚以要求被告人朱立超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贾玉刚,被告人朱立超及辩护人于永军均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朱立超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玉刚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赔偿了贾玉刚的经济损失费人民币18万元,取得贾玉刚的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玉刚撤回起诉。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3日,被告人朱立超因周大伟多次打电话给其女友李丹而与周大伟发生争吵,二人约定在松原市飞宇超市附近见面。当19时许,被告人朱立超从扶余市坐车回到其宁江区电信家园家中,取一把菜刀后来到松原市国贸大厦对面的工商银行等待周大伟。21时许,被告人朱立超在松原市雅迪电动车专卖店门口看见一辆微型车下来二人后,便用菜刀砍向周大伟的朋友被害人贾玉刚,将其头部、左侧胸背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贾玉刚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朱立超的供述;被害人贾玉刚的陈述;证人周大伟、李丽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朱立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一处重伤、一处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立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朱立超的辩护人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立超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2、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害人作为周大伟的朋友,应规劝周大伟避免事态扩大,相反却携带凶器积极参与。3、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4年10月2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贾玉刚与被告人朱立超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贾玉刚的经济损失费人民币18万元,贾玉刚对被告人朱立超的行为表示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玉刚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朱立超的供述,我对象叫李丽,我们都叫她李丹,我俩是年后认识的,期间周大伟总给我对象打电话,我和周大伟通过电话告诉周大伟我现在和李丹处对象呢,你就别追了,周大伟当时也同意了。2014年4月份的时候,周大伟又给我对象打电话骚扰她,我就在电话里和周大伟骂起来了,之后就没有再联系。2014年6月1日我在扶余干活,我对象去看我,周大伟又给我对象打电话,我就给周大伟打电话,我俩又骂起来了。2014年6月3日下午周大伟给我对象打电话把我对象骂了,我用我的电话给周大伟回电话,周大伟说要来扶余找我,然后电话就挂了。后来又给我打电话把我骂了,还要去整我家,我和周大伟说你别整我家,我回去见你去。我问在哪见面?周大伟说在飞宇附近见面。挂了电话我和我对象打车回到松原,是晚上19时许,我对象在江北下的车,她打车回的飞宇超市她家,我回电信家园我的家里取了一把菜刀,到飞宇给周大伟打电话,他说他还没到呢,我就在大街上溜达,走到国贸对面的工商银行,我在那等周大伟,我对象就去找我,我俩在工商银行等周大伟,大约21时许周大伟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国贸对面的雅迪电动车门口,我说我看见你了,我拿着菜刀就过去了,当时有一辆微型车,车头朝飞宇方向,我从车的左侧方向过去的,当时我看见从正驾驶和副驾驶各下一个男的,我就往他俩跟前走,快到离驾驶员3、4米远处,我看见从驾驶室下来的男的背着手朝我过来,我看见他手里拿着黑色的千斤顶,他先骂我,然后伸手来打我,当时菜刀夹在我的左侧腋下,他来打我的同时,我也拿菜刀砍他,第一下我的菜刀和他的黑色千斤顶碰上了,然后我就拿着菜刀一顿乱砍,往对方身上砍,砍几下我不记得了,这时我对象过来说别打了,等我停手的时候被砍的人已经不在现场了,我身上全是血,手也坏了,我就和我对象就走了。
二、被害人贾玉刚的陈述,我朋友叫周大伟,他在松原认识一个女的,这个女的还有一个男的,这个男的就怀疑周大伟和他的女朋友有一腿,还总打电话骂周大伟。2014年6月3日21时许,我和周大伟在长山吃饭的时候,和周大伟关系好的女的男朋友就给周大伟打电话好几遍骂周大伟,还要找周大伟和他聊聊,我俩吃完饭后我开车就把周大伟送到松原,我俩到松原直接就去的国贸对面的丫头记附近,我俩刚到地方下车,这个男的从国贸对面的公园过来,到我旁边了才看见他手里拿着菜刀,先是用菜刀砍我脑袋,然后又砍的我左侧眉骨附近,当时就砍出血了,我看他拿菜刀砍我,我从车的副驾驶旁边拿了一个千斤顶,我就回手打对方,因为当时我脑袋被打出血了,迷糊了记不清了,接着对方男的又拿菜刀砍我的左侧的肩膀,把我肩膀砍坏了,接着我就往国贸对面的小区里跑,这个男的就在后面追我,跑到一个小区的面包车附近藏起来了,这个男的没找到我就跑了,后来的事情我记不清了,等我清醒的时候已经在医院了,当时打架的时候周大伟在哪我也不知道。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周大伟的证言证实,我和李丹是通过贾玉刚认识的,认识后我和李丹打了两次电话,我俩打电话的时候被李丹的男朋友知道了,李丹的男朋友就总给我打电话骂我,还叫我去找他,他要见见我。2014年6月3日21时许,我和贾玉刚在长山吃饭,喝酒的时候李丹的男朋友就给我打好几遍电话骂我,要找我聊聊。我问他在哪,他说在国贸附近,我和贾玉刚开车就去了国贸对面的雅迪电动车门前,我俩刚到贾玉刚就准备下车,我当时在车上没下车,李丹的男朋友从国贸对面的公园过来的,我看他手里拿着东西,过来打了贾玉刚一下,贾玉刚从车上拿了什么东西我也没看清,我腿不好,等我下车的时候他俩就已经跑没了,我下车的时候发现车的附近有血迹,我就开车去找贾玉刚,李丹的男朋友还给我打电话问我和贾玉刚在哪呢,我没有告诉他,我在金帝家苑小区门口发现的贾玉刚,我看见他的时候看见贾玉刚的头、眼眉以及后背都出血了,接着我就打120报警了,过了一会120过来就把贾玉刚送到医院去了,我又回到贾玉刚被砍的地方树林下面发现了刀,刀上面还有血迹,刀已经被派出所的警察拿走了
2、证人李丽的证言证实,我曾用名李丹。我和朱立超认识有三个月了,大约一个多月前周大伟给我打了几次电话,朱立超知道后就不让周大伟给我打电话,后来周大伟又给我打电话,朱立超就在电话内与周大伟吵吵起来,还互相骂。2014年6月1日我去的扶余三岔河,6月3日那天晚上周大伟给我打电话,电话是朱立超接的,他俩在电话内骂起来,我往下抢电话,一抢电话就挂了,后来朱立超就又给周大伟打电话,双方就吵吵起来了,当时电话那面还有贾玉刚,他们就约定到我家楼下碰面唠唠,我不同意见面,朱立超非得要回去,没办法他打车把我拉回来了,我到江北就下车,朱立超自己打车走了,我也打车回家了。我到家给朱立超打电话说行啦,拉倒吧。这期间我也给周大伟打电话说行啦、拉倒吧。可是周大伟就是骂我,我就又下楼来找朱立超,在道上碰到了朱立超,我俩一起往工行那边走,在工行门口呆了有一个来小时,期间朱立超和周大伟通了几次电话,我就听朱立超问对方到哪了?对方说快到了。又等了一会儿,对方打电话说到了,当时时间大约是晚上9点多钟,我就看见朱立超连走带跑就往国贸对面雅迪电动车门前那去,我在后面跟着,我看见有一辆微型面包车在雅迪电动车门前停着,我还没等到跟前就听见他们呜嗷喊叫打起来了,等我过去就看见周大伟在面包车跟前站着呢,朱立超不知道跑哪去了,我跟周大伟说快点走别打了,周大伟上车开车就走了,这时朱立超从奥斯卡歌厅方向往我这走了,我看见他一只手拿着一把菜刀,另一只手里也拿着一个什么东西,天黑没看清,我还看见朱立超的一只手出血了,我问他咋整的,他说“打人打的”,我问他把人打成什么样,他说“把人砍坏了,但不知道砍成什么样”,然后我俩就去医院了,到中医院没缝,随后我就回家了,他自己走了,不知道去哪了。
四、现场勘查笔录证实:2014年6月3日23时15分至当日23时20分,铁西派出所工作人员杨荣正、李昊勘查雅迪电动车门前,并提取一把带血迹的菜刀。提取笔录及提取物证登记表:提取朱立超砍人的白色菜刀一把。(附图片)。
五、鉴定意见
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松)公(法)鉴(伤)字(2014)13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分析说明:结合活体被害人贾玉刚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顶叶脑挫裂伤、颅内积气、左侧颞顶骨骨折、左侧额、颞、顶部头皮裂伤、左侧小背部皮肤裂伤的伤情诊断可以认定。其开放性颅脑损伤的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重伤二级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其左侧胸背部皮肤裂伤14.6cm瘢痕的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3轻伤二级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贾玉刚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六、书证
1、抓获经过载明,2014年6月12日铁西派出所民警在石油大厦附近,将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朱立超抓获。
2、常住人口信息及现实表现载明,被告人朱立超的自然身份情况,曾用名朱立文;无前科劣迹。
3、住院病历载明,贾玉刚在吉大中日联谊医院住院治疗、病情介绍及诊断书。
4、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载明,菜刀随案移送。
5、和解笔录、撤诉申请书、收据载明,2014年10月2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贾玉刚与被告人朱立超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贾玉刚的经济损失费人民币18万元,贾玉刚对被告人朱立超的行为表示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玉刚撤回起诉。
上述证据来源系侦查机关依法调取,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朱立超的犯罪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人朱立超的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由于被告人携菜刀奔向被害人及周大伟,而后便用菜刀砍被害人,被害人手拿车用千斤顶与被告人厮打,因此,无法认定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立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立超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立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所居住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能够对其负责监管的实际,对被告人朱立超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第三十六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立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陈祥民
审 判 员 王彦军
人民陪审员 袁晶霞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宇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