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雪,王春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2 14:36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461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春阳,男。曾因吸食和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4年4月2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4月2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5月28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东雪,女。曾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5月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4月2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5月28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秀芹,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4)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阳、王东雪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春阳、被告人王东雪及辩护人王秀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末某日,被告人王春阳在宁江区光宇小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尚某冰毒0.3克。

2014年4月某日,被告人王春阳、王东雪的朋友温某月提出要将自己苹果5S手机卖掉,被告人王春阳与王东雪遂提出以7克冰毒换取温某月的苹果5S手机,温某月同意后便将手机交给被告人王春阳和王东雪。而后,在二被告人租住的松原市欧亚商都A座15楼的1503房间内,被告人王东雪从被告人王春阳处陆续取了7克冰毒交给温某月,均被温某月吸食。

2014年4月25日,公安人员将王春阳、王东雪抓获,从被告人王东雪包内收缴冰毒1.42克,盐酸曲马多0.8克。经鉴定:送检的白色晶体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白色片剂中检验出曲马多成份。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王春阳、王东雪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温某月、王某、尚某的证言;书证;鉴定结论。

2014年4月某日,被告人王春阳在其租住的铂金公馆2号门607房间内,提供毒品伙同其朋友丁某在屋内吸食。

2014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王春阳、王东雪先后三次,在二人租住的欧亚A座1503房间内提供毒品与其朋友温某月共同吸食。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王春阳、王东雪的供述;证人温某月、丁某、李某丽、邵某波、倪某娟、孟某清的证言;书证;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春阳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作案2起,毒品共计7.3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作案4起;被告人王东雪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毒品共计7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作案3起,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春阳、王东雪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起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东雪的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王东雪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辅助作用,是从犯。虽然二被告人在一起,但保管毒品、开设房间都由被告人王春阳安排。2、被告人王东雪是初犯,无前科劣迹。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春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3月份,我长岭的朋友王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一朋友(不知道叫什么)在松原没冰毒吸了,让我帮他朋友整点冰毒。我说我自己抽剩下大约有0.3克,王某就说那给我朋友送去吧,我说行。后来王某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光宇小区售楼处,我到售楼处给他打的电话,我俩见面后,我把0.3克冰毒给他了,他给我300元钱,我俩就分开了。我不知道他叫什么,他开了一个蓝色现代酷派跑车。

我和我对象用冰毒换温某月一部苹果5S手机。一开始我们三个在大润发的肯德基门口,温某月和王东雪说想把手机卖了,没钱花,当时我在场听见了。王东雪说新买的手机卖了怪可惜的,温某月说老花你俩钱也不是事,温某月让我向我卖二手手机的朋友问问她苹果5S能值多少钱,我就打电话问了一下,我朋友说3 500元,我就说是7克冰毒的钱,王东雪和温某月听见我说的话也没出声,但是后来王东雪用多少冰毒换的温某月手机我就不清楚了。王东雪给温某月的冰毒从我这拿的,温某月这十来天一直在我和王东雪租住的欧亚A座1503室房间住了,从我们和她研究完换手机后,基本上每天都给温某月七、八分儿(0.7-0.8克)左右冰毒,温某月就在我们租住的欧亚A座1503房间自己都吸了。王东雪向我要冰毒给温某月,王东雪没和我明说是用这些冰毒换温某月手机的,但是温某月的手机这些天一直在王东雪用着呢,我不知道王东雪是怎么和温某月交易的。欧亚A座1503房间是我和王东雪开的,这十多天一直是我们两个在那住了。

铂金公馆2号门607室这房间是我花钱用王东雪身份证开的,大约是4月8日左右开的。丁某来过这房间吸食过毒品,大约是10号左右,丁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困了,问我有没有东西,我就让他来了,当时我正要吸食冰毒,他来了,我就把冰毒给他了,大约0.2克,他吸食完了就走了,我没吸食,当时王东雪在,就丁某、王东雪我们三个人。

我和王东雪在欧亚A座开了1503这个房间,钱是我花的,用王东雪的身份证开的,当时我身份证丢了。开房的时候,温某月就在,我们三个一起住的。1503这个房间我们住了4、5天,大约是4月19日左右开的房间,在这个房间里,我和王东雪、温某月一共吸食了3次冰毒。开房的当天19日吸食了5分左右,22日吸食了3、4分,23日吸食了3、4分冰毒。王东雪看不出来冰毒有多少,她就是跟着吸了,具体也不知道吸多少分。

吸的冰毒是我从一个外号叫东子的人手里买的,东子的真名不知道,也没有他的联系方式,他总在新玛特七楼的动漫城那儿玩儿,我买毒品就上新玛特七楼的动漫城去找他。四月份我所吸食的冰毒都在他手里买的。每次我想要买冰毒我就去新玛特七楼找东子,我在他那买了5次冰毒,前两次是500元一包,后三次是600元一包,每包也就0.8克左右。都是二厘米宽三厘米长的无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

2、被告人王东雪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十天前左右一天,我和王春阳、温某月在铂金公馆2号6楼一个房间(具体哪个房间我记不清了),温某月和我说要把她的苹果5S手机卖了,我说先别卖了,不行我买吧,然后我和王春阳说了这事,王春阳就给他朋友(我不知道他给谁打的电话)打电话问这个电话现在能值多少钱,打完电话王春阳说:“这电话现在市场价也就三千块钱。”王春阳和我说:“不行拿冰毒和她换手机行不行。”我就和温某月说:“我拿冰毒和你换行不行,我拿五六克冰毒和你换你的苹果5S手机。”温某月当时没有表态就走了,过了一会,王春阳给温某月打电话说:“你回来啊,咱们在研究研究。”温某月回去以后,我和温某月说拿7克冰毒(7小袋)换她5S手机,温某月就同意,当天晚上温某月就把手机给我了,我就给了温某月七分左右冰毒她就吸了,从这以后我和王春阳每天都给温某月1克左右冰毒供她吸食,这十多天我们给温某月能有7克多冰毒吸食,她吸食的7克多冰毒就算是我们用手机换的冰毒,也没要钱。我用冰毒换的手机是白色苹果5S土豪金手机,能有七八成新,价值三千多块钱,手机现在被你们公安人员扣押了。我拿冰毒换这个手机就是想占为己有,我和王春阳就用冰毒换过这一次东西。我没有把冰毒卖给其他人。

王春阳是否卖过毒品我不知道,我没卖过,但是温某月用手机从我这换过毒品(冰毒)。我包里的8粒曲马多和冰毒是王春阳的放在我这里保管的。王春阳从哪整来的曲马多和冰毒我不清楚。

我和王春阳在欧亚A座开了1503这个房间住过半个月,开房间的钱是王春阳花的,这房间我俩一起开的。开房的时候,温某月就在,我们三个一起住的。1503这个房间我们住了半个月,是王春阳在网上找的日租房,大约是4月10日左右开的房间,在这个房间里,我和王春阳、温某月一共吸食了5、6次冰毒,我不知道每次吸几分,但我每次就吸四五口。温某月在1503这房间吸毒,我和王春阳都同意,从来没撵温某月离开。吸食冰毒的时间记不清了,时间太长了。冰毒是王春阳给的,他的冰毒应该是买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我不知道温某月多大,她一直和我说她20了,我一直以为她20了,到办案单位才知道她未成年。我俩去年才认识。

2014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是2014年正月十五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时我刚和王春阳认识,王春阳经常带我去丁某在欧亚B座的住处,我不记着在丁某在欧亚B座的住处看到过温某月,我和王春阳到了丁某在欧亚B座的住处,然后我们三个人就一起吸毒,吸的是冰毒,冰毒是谁的我不知道,吸毒工具是丁某房间内的,我们吸了多少冰毒我也记不清了。欧亚A座1503房间是是我打电话租的,房东是个女的,现在我也记不清房东的电话号码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温某月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4日下午1点左右,在铂金公馆2号616房间我自己吸了3分冰毒,房间是王春阳和王东雪开的,冰毒是我在王春阳手里用我5S手机换的,吸毒用的玻璃壶是李某丽的,已经被你们收缴了。四五天前我还和王春阳、王东雪在欧亚A座15楼的1503房间内吸毒了,我们好象吸了二三次,我记不太清了。我吸食的毒品太多了,几次记不清了。十天前我和王东雪、王春阳在铂金公馆2号楼的六楼的一个房间,我当时毒瘾犯了,没钱买毒品,我就和王东雪说我要把我5S手机卖了,王东雪说别卖了,不行我买吧,然后王春阳就给他朋友(我不知道他给谁打的电话)打电话问这个电话现在能值多少钱,打完电话王春阳对我说,你这电话现在市场价也就三千块钱,多也多不什么玩意。王东雪就对我说,我拿五六克冰毒和你换你的苹果5S手机。他们看我没同意,然后我就走了。过了一会,王东雪给我打电话说,你回来啊,咱们再研究研究。我回去以后,王东雪说拿7克冰毒(7小袋)换我5S手机,我同意了,当天晚上我就把手机给王东雪了,王东雪就给了我三四分冰毒我就吸了,从这以后王东雪每天都给我1克左右冰毒供吸食,这十多天一共给我能有7克多冰毒吸食,有的时候王东雪和王春阳也和我一起吸食冰毒。他们也没朝我要钱,就算是用手机换的冰毒。

手机换冰毒这事王春阳同意,然后王东雪才每天给我冰毒。给我的冰毒我不知道他俩谁的,每次都是王东雪给我的,哪来的冰毒我不知道。我的手机是苹果5S土豪金手机,是我2014年2月份买的,当时花了5 300元钱,现在能值3 500元左右。我最近吸毒都在王春阳和王东雪在铂金公馆开的日租房和欧亚开的日租房内吸食毒品。现在不吸就不得劲儿,浑身难受,心情非常压抑,吸完后非常舒服得劲,我当时毒瘾犯了没钱买毒品就用手机换冰毒了。王春阳和王东雪是对象关系,我想我手机换的冰毒属于他们两个人,钱他们都放在一起都是王东雪保管。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没有在王春阳、王春龙手里买过毒品,他俩给过我毒品。大概两个月之前一下下午4、5点钟,尚某给我打电话说在松原,他给王春阳打电话想买毒品,王春阳不想卖给他,让我给王春阳打电话说一声卖给他点毒品,之后我给王春阳打电话说没事,你给他吧,他是我朋友,就是开跑车的那个人。后来尚某买了多少,买没买成毒品我不知道。

3、证人尚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末,好像是31号,我在松原用18843870808给王某打电话,说想买200元钱的毒品,王某让我给13069050487号打电话,就说是王某让我联系他的,我给这个男的打电话的时候,他问我在哪,我说在光宇小区,想买200元钱的,过了半个多小时,这个男的打的出租车来到小区里面,给我送来一个用透明小塑料袋装着的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大约有3分(0.3克)左右,我交给这个男的200块钱,他就走了。

4、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半个月前我和王春阳在铂金公馆2号6楼电梯对着那屋(房间具体多少号我记不清了),我给王春阳打电话,他说他在铂金公馆住呢,然后我就去了,去了以后王春阳已经开始吸了,我也就跟他一起吸食了能有2分冰毒。冰毒是谁拿的我不知道,去的时候就有了。房间是王春阳和王东雪开的房间。

5、证人李某丽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在丽水花园边上的高层10楼我和王春龙租的日租房内,先是王春龙吸食的冰毒,后来王春龙就出去,我又开始吸食的毒品,冰毒和吸毒工具是王春龙拿回来的,我也不知道他从哪拿回来的。这次就是我第一次吸食毒品,我没有和王春龙、丁某在一起吸食过毒品,我没贩过毒,王春龙也没贩毒。你们扣押的玻璃壶是我的,我没用过,不知道谁用过。

6证人邵某波的证言证实,欧亚A座1503房间是我的住宅。我于2014年2月份出租给了一个名叫倪某娟的女子,她的电话号码是15774356677,她租了我在欧亚A座1503房间一年,我们签定了租房协议。我不清楚倪某娟现在是否还在欧亚A座1503房间居住,秀娟现在是否将欧亚A座1503房间转租或用于他用,这个我也不清楚。

7、证人倪某娟的证言证实,我在欧亚A座租过房子,我从一个叫邵某波的人手里租了欧亚A座1503房间,我记得是2014年2月末时租的,我们之间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我租下欧亚A座1503房间后就一直作为日租房出租使用了,并且在互联网上发布了日租房的出租信息,然后就有一些人通过在互联网上看到我发布的房屋租赁信息给我打电话(我在互联网上留的联系电话是:15774356677)租住欧亚A座1503房间。

我记不太清4月份时是否有一个叫王东雪的女子租住欧亚A座1503房间十多天,因为时间有点儿长,而且当时也就是见几面收房租钱,当时我们也没有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也没有留他们的身份证号码。我实在是回忆不起来了。我也辨认不出来,没有印象了,要是他们说租住过欧亚A座1503房间应该就是租过。

8、证人孟某清的证言证实,我是在宁江区沿江街铂金二号公馆五、六楼的阳光100宾馆前台负责登记接待的。我是从2014年3月份时开始在铂金公馆二号阳光100宾馆打工的。我知道2014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在阳光100宾馆的616房间内抓了几个吸毒人员,因为第二天我们打扫616房间时被翻的比较乱,我认为是客人走了呢,后来和他们一起开房的一个比较年轻的女孩(后来我知道叫温某月)回来了,我问她为什么将房间弄那么乱,她说她们被公安机关抓去了,我才知道住616房间的那几个人被公安机关抓去了。

616房间是2014年4月24日一个叫王东雪的女的开的,开了一天,第二天因为没房费了我去房间找她们要房费才发现房间弄的比较乱,才知道她们被公安机关抓走了。这女孩她来阳光宾馆开二、三次房,所以我对她的印象较深。她们在阳光100住宿没有登记,当时因为宾馆的登记系统坏了正在维修,所以才没在电脑里登记。2014年4月24日616房间住了几个人我不知道。

三、鉴定结论

1、价格鉴定结论载明,苹果5S土豪金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 200元。

2、松原市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检测所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载明,送检的盐酸曲马多净重0.80g,疑似毒品“冰毒”净重1.42g。

3、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载明,送检的白色晶体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片剂中检出曲马多成分。

四、书证

1、抓获经过载明,2014年4月25日凌晨,宁江二分局禁毒大队接群众匿名电话举报称:有人在宁江区沿江街铂金公馆2号楼吸毒。接到报警后宁江二分局禁毒大队立即出动,在铂金公馆楼下将涉嫌吸毒的违法行为人王东雪、王春阳二人抓获,经询问,二人交代在铂金2号公馆616房间内吸毒,宁江二分局禁毒大队工作人员在铂金公馆2号楼616室内将涉嫌吸毒的丁某、李某丽、温某月三人抓获。

2、户籍信息载明,王春阳、王东雪的年龄,王春阳因吸食和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4年4月2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王东雪于2009年5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团结派出所行政拘留未执行。温某月的户籍信息,1996年6月13日出生。

3、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1)2009年5月4日,王东雪殴打张雨生,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决定给予王东雪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对王东雪拘留不予执行。(2)王春阳因吸食毒品及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4年4月2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3)丁某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4月2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4)温某月因吸食毒品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行政拘留不予执行。(5)李某丽因吸食毒品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4、扣押清单及照片载明,扣押苹果5S手机壹部,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约2克,盐酸曲马多8片。

5、办案说明载明,王春阳、王冬雪贩卖毒品一案中的证人温某月,经宁江二分局禁毒大队工作,暂时无法找到。

6、办案说明载明,王春阳、王冬雪贩卖毒品一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丁某,经宁江二分局禁毒大队多方查找至今仍未找到。

7、办案说明载明,经宁江二分局禁毒大队工作人员查证,欧亚B座房间系从1815开始,并无1806房间。

综上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王春阳、王东雪对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相关证人证言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形成了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春阳、王东雪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王东雪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东雪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辅助作用,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东雪虽然不知道毒品来源,但开设房间都用被告人王东雪的身份证,在用毒品换温某月手机过程中,被告人王东雪从中积极联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作用相当,故不宜划分主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阳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作案2起,毒品共计7.3克,情节严重;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作案4起;被告人王东雪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毒品共计7克,情节严重;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作案3起,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春阳、王东雪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东雪的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春阳、王东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春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始至2017年7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东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始至2017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苹果5S手机壹部,予以收缴;涉案毒品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王彦军

审 判 员  路 平

人民陪审员  郑淑梅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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