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280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贵(绰号何老六),男。曾因犯妨害作证罪,于2006年4月18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1年5月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监视居住;于2013年10月17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0月24日转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0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贵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利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夏季,被告人何某贵在宁江区建设街其自家中多次卖给吸毒人员蔺某东毒品,合计冰毒2克、麻谷30粒。
2010年7月某日,被告人何某贵其家中卖给吸毒人员周某鹏冰毒1.3克、麻谷5粒。
2010年12月3日,被告人何某贵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周某鹏冰毒0.3克、麻古1粒。
2011年3月某日,吸毒人员王某联系到何某雨(已判刑),欲购买冰毒,何某雨联系到自己的父亲被告人何某贵,让其到张某忠(已判刑)处为王某购买冰毒。被告人何某贵引领王某到张某忠租住的太阳花宾馆,因张某忠不在,张某忠的女友赵某雪谎称自己有冰毒,遂用花生碎屑装入一塑料管内冒充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何某贵。被告人何某贵发现是假冰毒后,便要求张某忠给其真冰毒。张某忠拿了一管冰毒(重0.3克)给了被告人何某贵,被告人何某贵将该冰毒以45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何某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赵某雪、张某忠、何某雨、刘某、蔺某东、周某鹏、王某成的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何某贵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进行贩卖,作案多起,冰毒合计3.9克,麻古36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贵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前三起犯罪予以否认,并辩解如果蔺某东、周某鹏知道我家住处、在哪个屋买的毒品我就认。
经审理查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何某贵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3月,何某雨的一个女同学找何某雨要买冰毒,何某雨让我联系的,我给张某忠打电话说买冰毒一管三分,张某忠让我去江南的一个太阳花宾馆,我领着和这个女同学一起的王兵、还有一个男的打车找到了太阳花宾馆,张某忠没在屋,他女朋友张天欣(也叫赵某雪)在那里,张天欣说江北有。我们四个人到江北伯都讷附近足康足疗后面的一栋楼那,张天欣自已去取的。张天欣拿了一管冰毒下来,然后就上车了,我和王兵他们说,你们谈吧,王兵给了张天欣钱了,具体多少不知道。张天欣给了王兵一管冰毒。然后张天欣下车了。我和王兵和那男子回江南在车上他一看是假的,我就给张某忠打电话,张某忠让我到宾馆,我们就到太阳花宾馆找到张某忠,张某忠拿一袋(0.3克)真的给了王兵,我让王兵给我50元钱。之后我们就走了。我从中挣挣了50元钱。2011年6月5日我因吸毒被宁江一分局和平派出所罚款6 000元,当时没给我收据。办案人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
我认识蔺东子,我和何某雨没卖给过他毒品。我认识周某鹏,他是我儿子同学,他没在我手或何某雨手买过毒品。他去过我家2、3次,是和一个20多岁男孩去过。周某鹏没在何某雨手买过毒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通过何某贵联系买冰毒的经过。我在国贸商场对面的动漫天地玩电子游戏时认识的何老六父子的。两个月前的一天,有个叫"大有子"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要买毒品,何老六身边有两个玩电玩的,说六哥就能弄到毒品(何老六当时就在我身后),我就问何老六多少钱能买到一管,何老六身边有个人说指定是便宜,400元或者500元那样。我就和何老六打车直接到太阳花宾馆,何老六打电话晃了一下,下来一个女的上了出租车,在车上往江北走时,何老六向我要钱,我给他400元,何老六把钱放进自已口袋里。到江北一个小区楼下,那女的上二楼缓台,随后何老六也下车和那女的上楼了,并告诉我不让我下车。三、四分钟后,他俩回到车上,车开到小区门口,那女的下车了。何老六拿出来个空烟盒,将内部的锡纸倒出来,用打火机烧剩下的锡纸,之后将吸管里的冰毒倒在锡纸上用打火机烧一会,何老六说这冰毒是假的,他就打电话给一个人,说那女的给的冰毒是假的。之后我俩去了太阳花宾馆,到宾馆门前时,何老六又向我要了50元钱,我问咋还要呢,他说"让你拿你就拿得了,我给你白跑呀,我不得对付点吗"。之后他上楼了,下来给我一管(长约2厘米的吸管),内有0.2克多冰毒,分量不太足。何老六说以后有人买货,就去那个大型找他,他帮我联系。在游戏厅那玩游戏的人说何老六卖毒品,意思是都知道何老六卖毒品,他们父子卖毒品的事那的人都知道。我是直接找何老六买毒品,他找的谁我不知道。在谁手买的我不知道。
2、证人赵某雪的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后,何老六打电话给我说一个人要买冰毒,让我联系买一管,我卖给他一管假的冰毒。当时我让他去接我,他就打车到太阳花宾馆门前接的我,我记得车上还有个20多岁的男的,我们打车到文化康城6号楼,我让何老六给我300元钱,他自己留100元,我上楼在家中用塑料吸管封点花生粒的碎屑下楼给何老六,然后我将手机关机了。我怕何老六知道我给他假冰毒后再找我。后来我给我对象张某忠打电话说我给何老六骗了。张某忠说他已经将自己要吸的一管冰毒替我还给了何老六。自己帮何老六买冰毒,是想弄点钱花。自己不能联系到冰毒。张某忠不卖毒品,他买点自己吸。
3、证人张某忠的证言证实,张天欣现在和我在一起住,她的真名叫赵某雪。我是通过何小雨认识的何老六,我知道他吸毒,但是他是否贩毒我不清楚。
2011年春节后的一天,赵某雪卖给何老六一管冰毒,后来何老六给我打电话说赵某雪给他的那管儿冰毒是假的。我说赵某雪弄不到冰毒你上她手里买什么。然后何老六和我说那是你对象,你看这事儿怎么办。我说实在不行我就得去别人那儿给你弄一管儿冰毒。自己身上有一管儿冰毒,留着要吸的,没等吸就给了何老六,我没管何老六要钱,何老六领来的那个买冰毒的人给赵某雪和何老六400多元钱,都让她俩分了。何老六和赵某雪每人得了200多元钱(这是后来赵某雪和我说的,这钱他们两个人去游戏厅玩儿都输了)。我是在柏林四季小区后大门那儿的一个叫太阳花宾馆二楼的一个房间见的赵某雪和何老六,并把一管冰毒(是塑料吸管装的,能有0.3克冰毒)给的何老六,但是我没管何老六和赵某雪要钱,也没得他们两个人其它任何好处。
我给何老六和赵某雪的那管冰毒是从长春五月花夜总会边儿上的一个叫乐透夜总会里一个叫“小八”的人手里买的四包冰毒,每包500元钱,每包能有0.8克左右,无色透明的塑料袋装的,我是自己留着吸的。
4、证人何某雨的证言证实, 两个月以前的一天晚上4、5点钟,我和我父亲何某贵在国贸附近的游艺厅玩大型。碰到我同学王丽萍、她姐王丽娜还有王丽娜对象王某。王丽萍以前知道我吸毒,问我能不能整到冰毒,她一个朋友要。我说我整不到,问我爸。我和我爸说了,我爸说能整。就给张某忠打电话,张某忠说他那有。我爸就带他走了,后来回来对我说,给他买了一管。何某贵卖给周某鹏多少次毒品我不清楚。我 卖毒品与何某贵无关。
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前郭县七粮店附近迎鑫医院斜对面农行那栋楼郭尔罗斯大路那侧开飞儿造型美发。这个店2011年9月份之前是我哥刘影开的,2011年9月份到2013年9月份兑给别人开了,是一个姓李的两口子干美发了。2013年9月之后我又接着干美发了。我认识叫何某贵的人。2011年我在北京干美发了,我哥在青岛呢。我哥是否吸毒我不清楚。2011年6月是我哥自己开美发,还有一个学员不知道叫什么名字。那时候店名叫小巴黎美发。
6、证人蔺某东的证言证实,认识何老六父子,我从他们手买过多次毒品。何老六父子称呼我为蔺东子。2010年夏,我通过一个朋友认识的何某雨,后来通过何某雨认识他爸何老六,从何老六手买了7 000-8 000元毒品,大约2克多冰毒,30粒麻谷。在何某雨手买时,每次他都送到我家中。在何老六手买时,每次都是到奥斯卡歌厅后面楼上何老六家,他亲自交给我。
在何老六父子手买毒品时,有两次黄帅和张剑在场,他俩都是我朋友。黄帅手机号:15134345344,张剑我找不到。
7、证人周某鹏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一天早上,我在何老六手买了4管冰毒(能有1.3克左右),5粒麻谷,我和何老六都吸了,最后剩一管冰毒我拿走了。
12月3日我从何老六手花700元买一小管冰毒和一粒麻古,随后我和何老六还有一个女的,找一个民宅开始抽的麻古和冰毒。不知何老六大名,他手机是13009059595。
我还在何老六手买过麻古,最多一次买5粒,100元钱一粒,冰毒是500元一管。我总共买了15万多元的毒品。其中在何老六处买了11万元钱的,在何某雨手买了3、4万元钱的。因为我天天吸毒,经常在何老六那买毒品,次数太多记不清了。但有几次因为买的数量比较大我能记清。何老六父子将毒品放在椅子腿里、冰箱里,手电筒里,楼道里都放。我看见他们从这些地方拿出毒品的。
我共在何老六那买了百、八十克左右的毒品,我在何老六手买冰毒都是我一个人去的,和别人去的时候少,我和胡新宇一起去何老六那买毒品的次数比较多。自己吸毒从来不卖毒品。
8、证人王某成的证言证实,自己曾用名王老七,现住石化街,我和别人说我住万丰华府小区,我这么说是骗何老六、何某雨、常东等人,怕他们找我。
2010年4月我开始吸毒,冰毒都是从何老六手买的。第一次是2010年10月左右,在他家给他200元,他给我一管冰毒,大约0.2克,在他家我就吸了。之后我在他家买了10多次,每次一管,都是500元一管。常东也是何老六亲属。
三、书证
1、抓获经过载明,2013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铁西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检顺五矿门前将何某贵抓获,并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2、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载明,何某贵年龄,因犯妨害作证罪,于2006年4月18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3、(2011)宁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书载明,何某贵引领王某到张某忠处以45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管,计0.3克。
4、松原市看守所情况说明载明,何某贵于2006年1月19日以妨害作证罪于2006年1月19日刑拘,羁押松原市看守所,200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5、松原市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载明,2011年5月6日,何某贵因陈旧性结核易导致传染,建议对何某贵变更强制措施。
6、在逃人员登记表载明,2011年5月8日,何某贵逃跑,2013年10月17日被抓获。
7、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铁西派出所羁押证明、接收证明载明,2013年10月17日何某贵被我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24日解除刑事拘留,移交宁江二分局。
8、辨认笔录载明,公安机关将12张照片打印在一张纸上,其中有何某贵揭发的曾贩卖何某贵毒品冰毒的开美发厅的男老板照片一张,何某贵看过后指出本组照片中无曾经贩卖冰毒给何某贵的开美发厅的男老板。
9、宁江区法院法庭审理被告人何某雨贩卖毒品、寻衅滋事,被告人王忠诚贩卖毒品、被告人李海龙寻衅滋事一案的笔录、办案说明载明,何某雨、王忠诚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公诉人当庭宣读了何某雨、王忠诚的供述、周某鹏、蔺某东的证言,何某雨、王忠诚均没有意见,法院当庭予以确认。
10、办案说明载明,根据何某贵交代,2011-2012年期间,在宁江区和平派出所应吸毒被治安处罚,工作人员到和平派出所核实,该所工作人员没有查到何某贵被治安处罚的信息,该所领导都是新到该所工作的,不了解相关情况,无法说明具体怎么回事。
11、办案说明载明,经与刘影电话联系,其称不认识何某贵此人,刘影称从未贩卖过毒品,也从未贩卖给何某贵冰毒。刘影现在山东省青岛市寺院出家,暂时无法回松原。
12、办案说明载明,黄帅、张剑、胡新宇三人,因无详细户籍信息及住址,至今未找到。
13、办案说明载明,蔺某东留下的联系方式13634386335是个女的使用,不认识蔺某东。周某鹏的电话13447695888,打过多次,都无法接通,王忠诚的电话13089355777无法接通,黄帅的电话15134345344始终无人接听,以上人员的家庭住址不详,无法找到。张剑没有电话,胡新宇根据卷中留下的住址等线索,都没有找到。
综上事实与证据,被告人何某贵对其贩卖冰毒0.3克给王某供认不讳,且有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何某贵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形成了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何某贵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何某贵提出其没有卖给蔺某东、周某鹏冰毒及麻古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蔺某东、周某鹏分别证实各自在被告人何某贵处购买过冰毒及麻古,被告人何某贵不清楚蔺某东、周某鹏是否与其有矛盾,证人蔺某东、周某鹏的证实内容予以采信,被告人何某贵的自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贵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明知冰毒是毒品而进行贩卖,作案多起,冰毒合计3.9克、麻古36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贵庭审部分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始至2017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王彦军
审 判 员 路 平
人民陪审员 谭凤云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宇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