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敦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迟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迟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阮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迟某某于2015年2月份起,谎称能办理香港贷款,通过微信平台发布能够办理香港贷款的广告及联系方式。从2015年2月末开始,何某某、白某等人同迟某某取得联系欲办理贷款业务,经见面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迟某某以需要预交前期费用和办理机票为名,向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白某索要前期费用,采用当面交款和银行汇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43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3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300元、骗取被害人白某17000元。
综上,被告人迟某某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900元。到案后,被告人迟某某已将赃款返还四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迟某某虚构事实,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迟某某在无贷款资质的情况下,谎称自己能办理香港贷款,并于2015年2月份起,通过微信平台互推账号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群,发布了其能够办理香港贷款的广告及其联系方式。从2015年2月末开始,何某某、白某等人同迟某某取得联系,欲办理贷款业务。经见面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迟某某以需要预交前期费用和办理机票为名,向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白某索要前期费用,采用当面交款和银行汇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4300元、刘某某人民币3300元、王某某人民币3300元、白某人民币17000元,共骗取四被害人民币27900元。
被告人迟某某到案后赔偿四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白某陈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收据,汇款收据,微信记录,扣押清单,手机照片,微信发布照片,收条,敦化市公安局破案经过,被告人迟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微信互推账号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且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迟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迟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综上,对被告人迟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Iphone4s手机一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均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丽
审 判 员 王翠玲
代理审判员 殷 磊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春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