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舒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林诉字[2014]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员李洪军、吴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为自家种植农作物,于2011年至2012年春季,在舒兰市溪河镇赵林村四社北山(溪河林场2005年林相图28林班36小班)国有林地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34.2亩,致使该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了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书及其他相关书证。并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之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崔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某为自家种植农作物,于2011年至2012年春季,在舒兰市溪河镇赵林村四社北山(溪河林场2005年林相图28林班36小班)国有林地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34.2亩,致使该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舒兰市林业局毁坏林地面积鉴定书
舒兰市林业局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受舒兰市森林公安大队委托,对舒兰市溪河镇赵林村四社农民崔某某承包林地内毁坏林地面积及造林保存率进行鉴定。
该现场位于舒兰市溪河镇赵林村四社北山,经用GPS测量该现场位于溪河林场2005年林相图28林班36小班内,属于国有林。
经崔某某本人指认,此现场南部坡度约30度、坡向朝南的林地面积14.4亩,无保留造林苗木,耕种农作物为玉米;现场北部地势平坦,面积19.8亩,此面积内保留1-5年生杨树苗120株,树高2-3米,按造林设计规程杨树株行距最低为2X3m,公顷最低投苗量1666株,此地块内造林保存率为5.4%。现场内全部种植农作物(玉米)。
鉴定结论:崔某某承包国有地,因种植作物(玉米)导致林地内无保留苗木面积14.4亩;因种植玉米导致造林保存率为5.4%面积19.8亩,远未达到造林设计规程和承包造林规定的三年保存率85%。因种植农作物,导致该人承包造林林地34.2亩内土壤沙粒外露,沙化严重,土壤已遭到严重毁坏。
2、被告人崔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现场勘查笔录。
崔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现场位置图。
崔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照片(一至十)。
3、被告人崔某某户籍证明。
4、停耕通知书。
5、到案经过: 2013年4月16日,舒兰市小城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牛远清电话报警称:舒兰市溪河镇赵林村四社崔某某在溪河镇赵林村四社北山(老曾小沟)有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数量较大,请求处理。接报后,我所民警及时出警,进行调查,查实崔某某于2011-2012年在溪河镇赵林村四社北山承包的国有林地内非法种植农作物34.2亩。2013年6月27日口头传唤崔某某到舒兰市森林公安大队,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6、证人房某某的证实:我母亲从2001年开始在溪河镇赵林村老曾小沟种地一直到现在,种了有两晌地左右,这些地是我父亲房某甲在1997年承包的。承包两晌林地多一点,是和林场承包的,我父亲死后由我母亲崔某某经营管理,与林场都有签的合同。合同是我父亲房某甲的名字,我父亲是2002年去世的,有10多年了,没有更名。承包这块林地是用材林和经济间种农作物。共种了八年大豆,以后是种的苞米直到现在。这些地都是我母亲种的,她干不动的时候有我、我媳妇刘某某、我大女儿房某某某、还有我大侄子房某乙等人给种的。我们都是帮工,我和我母亲在一起居住,但不是一个经济体系,个算个的帐。这些年种地之外栽树了,我们给他栽的。
7、证人房某丙证实:我母亲现在和我三弟房某某一起生活,我父亲房某甲去世有十多年了,我父亲健在的时候,房某某就和我父母一起生活。我父亲房某甲在溪河林场承包的林地我知道,但当时具体什么情况我不清楚,这块地位于我们屯北山叫老曾小沟。面积多少我也不清楚,上几年方某某为了看树,在那盖的房子,要不有人祸害树。我父亲把地包到手后,在南边栽的落叶松,能有一晌多地,现在已经成林了,又栽了两茬杨树,年头羊,也没活多少,今年又栽的7000多棵杨树。我父亲活着时,看山栽树房某某就跟着干,我父亲去世以后,是我妈说了算,是她当家,种地挣的钱也在我母亲手里管着,但是干活种地啥的都是房某某和媳妇干,去年他家的大姑娘不上学了,也帮他干点农活啥的。种地时房某某在潘屯雇的犁杖,是谁我不认识,点种就是用扎眼器种,打除草药是他媳妇和他打,收苞米时就是大伙干,收到啥时候就是啥时候,去年靠南边小坡上种的苞米,没栽树,北边平台的地方有些树,在树空种的苞米,他种地费用大,身体不好,很多活都是雇人,也挣不多钱,他那块地地力还不行,还旱,打粮也不多,这块地种了四年。
8、证人刘某某的证实:房某某是我丈夫,我们和他母亲在一起生活,我们家有林地是房某某的母亲崔某某的,这块地是房某某的父亲在活着的时候承包的,是哪的我也不知道,也没问。我看种苞米的面积有两晌地左右。这块地南边栽的松树,北边种苞米的地这几年也栽了树,由于旱树死的多,没活几颗,栽的都是杨树、松树,今年刚栽了杨树,都是由我老婆婆崔某某经营的,钱由老太太收,我们花钱管她要。这块地这几年都是老太太让我们给她种,秋收时兄弟姐妹都来给干活。这块地到2012年种了能有6-7年了,种的都是玉米。
9、证人房某丙的证实:我奶奶叫崔某某,我奶奶在北山种地的事我知道,我帮干活了,我就帮着追点肥,没干别的。2012年地是我奶奶种的,种的苞米。我不知道有多大面积,这块山地这几年都是我奶奶种的,我爸爸房某某、我妈妈刘某某帮种的,我二大伯房某乙没帮种。
10、证人牛某某的证实:我认识崔某某她是我媳妇的大姐,崔某某的丈夫房某某在赵屯村四社北山承包国有林地我知道,当时我连襟房某某(已于2002年左右去世)找我,他和我说北山有一块地,有四、五晌地,都是一些不成材的小树和灌丛林啥的,想和我合伙造林。当时我找的溪河林场场长石某某,就于1996年1月1日和溪河林场签的造林合同,承包期是20年,有四至面积,我记得承包的面积是四晌地左右。96年承包过来以后,在那年的春天我们合伙造的林,造林面积有两晌地左右,造的是落叶松,落叶松苗子是我在平安镇许某手买的,买了一万五千多棵造林苗,我连襟房某某组织人栽的树,这些落叶松现在已经成林了。后来,房某某又陆续栽了点儿树,他在2002年左右去世以后,这块地始终是他三儿子房某甲经营的,现在这块地成林的落叶松有二垧地左右,还有二垧多地房某甲始终都在种苞米。房某某夫妇始终和他老儿子房某甲在一起生活,原来他们在屯里住来的,后来房某甲媳妇和屯里人闹出矛盾,才在北山承包地的东侧盖的房子和牛棚,才搬到山里住的,老太太崔某某也始终和房某甲一起生活。这块地房某某死后就是房某甲经营的,他母亲崔某某身体有残疾(有残疾证,享受低保),啥也干不了,这块地都是房某甲种的。房某甲身体不好,有心肌炎,种这地都是他雇的人,他开付的钱,崔某某啥事都不管,他们经济也始终在一起,没分开过。他们屯大部分都知道,屯里于某某、于某甲知道这事。房某某和溪河林场签订的承包林地合同书是2003年房某甲找我给落叶松办林照提供的复印件,我又复印完给你们的,他当时给我拿的合同复印件始终在我手。我知道房某甲在承包林地面积内种植玉米的事,其实当时我和我连襟房某某承包时就说只栽树不能种地,后来房某某死以后就是房某甲经营的。现在他和他母亲崔某某不承认这块承包地有我的股份,说是他们自己的了。房某甲的两个孩子也没有地,我不让种地也不好使,不听我的,因为这事我也向溪河林场反映过,他们拿残疾的崔某某做挡箭牌,也不服从管理。
11、证人李某的证实:我是溪河林场林政副场长,主管林政工作。我认识崔某某,她在溪河林场承包了一块林地,面积有三垧地,合同是她丈夫房某某(已去世)签的,详细情况我不清楚。我看见林场有合同,合同签的就是栽树造林,房某某死后这块林地就由崔某某经营了。在房某某承包时造了一部分林,后来的几年也没栽多少,没活几棵树,昨天到她林地现场看有二年生的120棵,都是杨树,去年种的苞米。种苞米的林地测量有二垧来林地,这块地她种农作物有6-7年了,这两年都给下停耕通知了,2012年春是郭某某和金某某给送的。我们给送达时她都不签字态度非常不好。
12、证人金某某的证实:我是溪河林场的林政员,我知道崔某某承包了国有林地,在赵屯村四社北山老小曾小沟,具体与溪河林场什么时间承包我不清楚,承包多大面积我也不清楚,她每年都栽点树,没栽多少,也没活几棵,都是杨树。崔某某在2012年以前都种的苞米。2011年到2013年都下停耕通知了,但是崔某某拒不签字,不听从管理该种地还是种地,为什么不签字的原因我也不知道,停耕通知书是我和郭某某送达的。停耕通知单2011年存根未找到,2012年及2013年都有。
13证人郭某某的证实:崔某某承包了国有林地,具体与溪河林场什么时间承包我不清楚,地点在赵屯村四社北山老曾小沟,承包的面积我不清楚。她每年都栽点树,没栽多少,也没活几棵,都是杨树。崔某某在2012年以前都种的苞米。2011年到2013年都下停耕通知了,但是崔某某拒不签字,不听从管理该种地还是种地,为什么不签字的原因我也不知道,停耕通知书是我和金某某送达的。停耕通知单2011年存根未找到,2012年及2013年都有。
14、证人李某某证言:我是村委会治安委员,我认识房某某的媳妇崔某某,房某某去世有十来年了,崔某某身体有残疾,是肢体残疾,农村叫罗锅,个子很矮。房某某是在96年承包溪河林场的林地,牛某某帮着包的,具体有没有牛某某的股我不清楚,有多大面积不清楚。承包时就栽树了,全栽没有不清楚,南边成林的落叶松长的都挺好的,现在有一部分种苞米了,他在承包林地那里能种一垧地左右。房某某死前是和他媳妇崔某某一起过,他死后崔某某和房某甲(房三)在一起过,房某甲是她的三儿子。现在这些林地是属于崔某某的,但是由房某甲经管。崔某某的丈夫房某某在八、九年前去世以后,房某某有三个儿子,大儿子在年轻时就去世了,二儿子也在那个屯住,房某甲是老儿子,他这人也比较孝心,农村一般都是老儿子养老,所以她就归到老三房某甲这了。她二儿子房某丙日子过的也不错,人家也没和老三争这块承包林地的事,现在房某甲养着崔某某,这块承包的林地也是房某甲经管着呢。靠南边的一公顷承包林地当时栽的落叶松已经成林了,正沟塘平台地方是赵屯村四队耕地,平板北坡上的地就是承包地,现在他栽了一些杨树,底下这几年都种地了,种的是苞米,是什么时候栽的我就不清楚了。房某甲家五口人,夫妻两和二个小姑娘、还有他母亲崔某某。两个孩子小,没分到地。他家是小两口和他父母总共是四个人的地,他们社每人应分耕地二亩零点,他们家应分耕地在九亩地吧。房某某靠南边栽的已成林落叶松林地是承包内的,那块没有我们赵屯村的集体林,都是国有林,是房某某承包以后栽的落叶松,现在长的挺好呢。现在房某甲盖房和牛圈的地方是房某某承包林地的面积内的,不是耕地。那个房子是1999年也不是2000年,房某甲看松树成材了,为了看树,在那里建的房子,然后圈个院套。这些年在承包林地内种农作物是房某甲种的,老太太七十来岁了,也干不了活。去年种的是苞米,现在种地都是用犁杖起一般垄,然后用扎眼器点种子,也不铲地不趟地的,打一遍除草药(乙草胺和阿胶),施一遍肥就得了,他也应该是这么种的。
15、证人祁某某的证言,我是赵屯村四社社主任,任职有二十多年了,我认识房某某,他是我们村原会计但是他去世有十来年了,我知道房某某承包林地的事,大约在96年左右,那年我们村集体林地也是往外发包,当时牛某某帮他在林场承包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地点在我屯北山,土名叫老曾小沟,具体多大面积我不清楚,我看能有三垧多地,这块地在我二十多岁刚下队干活时是生产队的集体林,后来林照让林业部门拿去了,当时队长是外来的,没往回拿,最后就让林场经管去了,划国有林里了。房某某把这块地包到手以后在南坡上边栽的落叶松,下边栽的杨树,北坡栽的板栗,当时我们这好几家栽板栗,我家还栽了呢,板栗不适应当地气候,是从辽宁省引进的,都死了,后期他们又往里栽过松树,还有杨树啥的,现在南坡落叶松都成林了,北边坡度大那没有树,坡上缓的地方有一些杨树,但成活的不好。这块地在房某某去世以后就是他三儿子房某甲经营的。房某某把这块地包到手的时候南坡栽的落叶松,当时北坡是些荒草和一些杂树啥的,往里栽的树不多,后来房某某去世以后,房某甲经营,那时也是镇政府号召种板栗,房某甲就种的板栗,种板栗是平整挺宽的床,种的板栗树中间他种些黄豆,因为板栗不适应本地气候,逐步死了,房某甲栽一茬落叶松,树苗子大,没活,干巴了,栽松树时没种地,松树没活,他就栽的这茬杨树,然后他就种的苞米,是在树空种的。种这块地活都是房某甲两口子干的,忙不过来就雇人呗,老太太残疾也干不了活,翻地有时是用他的小手扶式和他二哥房某丙翻的,陡的地方是他雇西边屯的马犁杖翻的,是谁不知道,在山上干完活就顺山道直接回家了。房某甲包林地的北坡在我家院里就能看到,前年看他和家人及亲属往里栽杨树了呢,这两年从屯里就能看到他和他二哥用手扶式在平台地方翻地,房某甲扶不了车就得他二哥房某丙扶着,原先这个车是房某甲多种地买的,雇人拉贵,后来看开不了,卖给他二哥了,种地时他也使,在四、五年前房某甲和他媳妇往回拉苞米,三轮车停陡坡那翻沟下去了,他两口子幸好都跳下去了,房某甲好悬没捂里边,车滚下坡摔的挺严重,那边没我地,我倒是没到跟前去,都是在家和屯里时看到的。房某甲太累的活他干不了,他身体不好,心脏有毛病,累了或气严重了脸色就不是色,要休克了似的,种地忙不过来就雇人。以前扒苞米是房某甲从西边找有稻地没旱田地人干的,跟前没人干,这二年他大姑娘初中毕业帮他干,不用雇人了,去年扒苞米是他两口子领他大姑娘干的。我们现在种地都是种完地趁地湿乎点的时候打一遍除草药,一直到秋也不用除草,这个除草药专门药地里的杂草,不药苞米苗,现在他地里也没有树芽子,药树芽子还有专门的药,种地除草是这么打药,但是房某甲打没打,怎么打的我到没看到过。崔某某干不了活,她家外边干活是房某甲两口子领孩子干,当家是老太太崔某某,房某甲孝顺,他听他妈的,老太太说咋的也就咋的。他们家是老太太当家,老太太厉害,房某甲听他妈的,老太太说怎么地就怎么地,他二哥房某丙不在一起住,老太太有啥事还过去管呢,都听她的,老太太有正事,这些年他家主事也是老太太。
16、证人于某某的证实:我认识崔某某,我知道她在林场承包林地的事,具体是什么时间包的我没记清。他家包林场地时,崔某某的丈夫房某某还活着,都是经房某某手包的,当时房某某的连襟是牛某某给负责包到手的,那时说是有牛某某的股里,房某某死后,崔某某说没有牛某某的股了。崔某某家包的林地在承包时房某某还活着,栽了一部分落叶松,现在都成林了,其他的地方有时也栽点杨树,但每年都种苞米,撒农药也都活不了,没啥村苗。每年都种苞米,这林地有二垧地左右。崔某某种的林地她自己种不了,都是雇别人干的,雇的都不是本地的人,是外地的。靠他林地南边是崔某某二儿子的耕地,我的耕地有点在他林地南边。这几年我也不咋去那边了,所以还有没有别人的地挨他的这块林地我就不知道了。他的这块林地都是他包地的这几年逐渐开的,一年开点,一点一点扩的,开点种点,直到现在的面积。崔某某的林地现在由她自己管理。
17、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我家林地在溪河镇赵林村四社北边老曾小沟,我家的林地是1996年1月1日,由我去世的丈夫房某某经手承包的,是当时从溪河林场承包的国有林地,面积是三晌,当时由我丈夫和溪河林场签的承包合同。我丈夫去世有十三年了,现在这块地由我经营。我种了几年黄豆, 2011年和2012年种的玉米,我种的面积就是我在现场指认的林业局测量的也就两晌多地,这些年我年年都栽树,前几年栽的落叶松今年栽的杨树,我栽的树前几年成活的不好,今年成活的挺好,以前种的玉米都是在树空里种的,今年没种。种地是我领孩子种的。这些年都是我二儿子房某丙、三儿子房某甲和两个姑娘帮着种的。去年是我指使我大孙女房某某某某、我三儿子房某甲、三儿媳妇刘某某帮着干的,他们也不愿意干,人家在外面打工也挣不少钱,在家好像吃我喝我似的。我和我三儿子在一起居住,钱财单算,钱自己放自己的。种地钱去了费用归我。2012年我种了两晌多地,溪河林场把地承包给我们是让我们栽树的,承包合同规定头三年的时候可以往幼树中间种植一些矮棵作物,后期我看大伙都种玉米,黄豆也不好经管,产量还低,种玉米省事,卖钱还多,我就种的玉米,种玉米打药、收苞米啥的是影响树的成活,今年春天我把这块地栽上杨树,没种地,今年树成活就可好了。去年春天之前,什么时候我忘了,当时溪河林场来人给我看一张纸,纸上中间上边盖个章,来人给我念完,让我签字,我说你们拿回去,政策不是给我自己定的,别人种我就种。以前也都送过。
本院对控方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其经营的国有林地内,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为耕种农作物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4.2亩,致使该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的事实,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非法占用林地现场位置图及照片、舒兰市林业局林地毁坏程度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崔某某的户口抄件。被告人崔某某亦供认不讳。故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为自家种植农作物,于2011年至2012年春季,在舒兰市溪河镇赵林村四社北山(溪河林场2005年林相图28林班36小班)国有林地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34.2亩,致使该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被告人崔某某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七十二条缓刑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5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朱顺玉
审 判 员 于翠华
人民陪审员 葛丽沙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