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东刑公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4]第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煜
审 判 员 姜秀荣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