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东刑公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伟鹏,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3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文玉,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伟鹏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伟鹏及其辩护人刘文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伟鹏于2014年3月4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蒙G18930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沿叶赫镇张家村老爷庙屯六队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民张云波家门前时,因车辆失控驶出路外面与树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车上被害人郝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伟鹏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伤者郝某某头部和四肢外伤后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四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冯伟鹏负全部责任,被害人郝某某无责任。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冯伟鹏的供述、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照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冯伟鹏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冯伟鹏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伟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被告人冯伟鹏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冯伟鹏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伟鹏于2014年3月4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蒙G18930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沿叶赫镇张家村老爷庙屯六队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民张云波家门前时,因车辆失控驶出路外面与树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车上被害人郝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伟鹏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伤者郝某某头部和四肢外伤后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四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冯伟鹏负全部责任,被害人郝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伟鹏于2014年3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为被害人郝某某支付医疗费人民币2.2万元,赔偿被害人郝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3月4日23时15分许,四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群众报警称,在叶赫镇张家村老爷庙屯六队道路,一辆蒙G18930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2014年3月4日23时许,蒙G18930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叶赫镇张家村老爷庙屯六队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民张云波家门前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乘客郝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冯伟鹏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于2014年3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2014年3月4日23时15分,四平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到报警并于2014年3月7日受理案件。
3、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口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人冯伟鹏身份。
4、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人冯伟鹏已取得驾驶证,具有驾驶资格。
5、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明: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已在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辆保险单。证明: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险及商业险。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证明:发生该交通事故的地理位置。
8、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证明:经四平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检验,蒙G18930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车头右侧撞击内凹,右侧纵梁前端外弯,驾驶室玻璃破碎。车内1.8m、深度1.5m,第一轴脱落,第二轴右轮后移,第1-3轴右轮破裂。上述痕迹系车辆在运动中撞击所形成。
9、吉四(公)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法)交鉴字第101号鉴定文书。证明: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郝某某头部和四肢外伤后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10、沈佳(交通)鉴字第20140248号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蒙G18930号货车转向系统破损应为外力撞击造成,未见该车转向系统存在异常。蒙G18930号货车制动有效,但由于该车部分制动器内附有大量油迹及制动管线老化,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从而认定该车制动系统不合格。
11、照片。证明:交通肇事现场及肇事车辆。
12、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证明: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分析认为,此事故冯伟鹏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未确保安全行驶,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13、四公交事认字[2014]第1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冯伟鹏负事故全部责任,郝某某无责任。
14、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冯伟鹏为被害人郝某某支付医疗费人民币2.2万元。
15、和解协议。证明:被告人冯伟鹏与被害人郝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冯伟鹏赔偿被害人郝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8.5万元。
16、收条。证明:被害人郝某某收到被告人冯伟鹏赔偿款人民币8.5万元。
17、谅解书。证明:被害人郝某某对被告人冯伟鹏的行为表示谅解。
18、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2014年3月4日晚,被告人冯伟鹏酒后驾驶蒙G18930号重型厢式货车在铁东区叶赫镇张家村老爷庙屯六队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他在该车驾驶室内受伤。因他酒后睡觉,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他不知道。
19、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4日22时许,蒙G18930号货车在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老爷庙屯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因该车驾驶员逃逸,他受车主刘某某的嘱托到事故现场冒充驾驶员接受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调查。次日因他知道有人受伤,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便到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坦白了其受车主刘某某的嘱托冒充驾驶员的事实经过。
2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蒙G18930号解放牌货车的车主,2014年3月4日22时许,冯伟鹏酒后驾驶该车在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老爷庙屯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因冯伟鹏酒后驾驶,他便让朋友孙某某冒充驾驶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郝某某单身一人,在四平市铁西区北沟新区附近居住。
22、被告人冯伟鹏的供述。2014年3月4日22时许,他酒后驾驶G18930号解放牌货车在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老爷庙屯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坐在驾驶室内的郝某某受伤。2014年3月6日,他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伟鹏交通肇事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冯伟鹏的原始供述及,与被害人郝某某陈述、证人孙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印证吻合,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照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佐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伟鹏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伟鹏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冯伟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伟鹏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一般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伟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煜
审 判 员 姜秀荣
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欣
